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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克杰
有两个案例虽然表面上看风马牛不相及,笔者却想把它们放在一起思考:一是云南省蒙自县民警吉忠春开枪杀人一案,日前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在判处吉忠春死刑的同时判令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诉讼请求未被支持(4月17日新华网);二是北京朝阳区法院的一个民事判决,某女士的一只宠物狗在小区被人开车撞死,却判令开车人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4月17日《北京日报》)。
不知公众看到这两个案例会有什么感受,至少本人是非常感慨:一个人被杀,其家属得不到分文精神抚慰金,而一条狗被撞死,其主人却得到千元精神损害赔偿,人死竟不如一条狗!为此,我们不禁要问:我们的法律怎么了?
不熟悉法律的人一定会指责法院和法官判决的不公,死一个人却不如死一条狗,这不仅有违社会正义,而且也是对人的尊严的亵渎,无论如何都说不通,更让人难以理解。其实,出现这种不可思议现象的根源不在司法过程,而在于我国立法本身的缺陷。也就是说,就上述两个案件来讲,云南省及北京市的相关法院判决都没有错,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要消除这种“不对称”的现象,必须修改内部失衡的现行法律,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
我国民法不仅认可了侵权人必须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还认可了相关的精神损害必须赔偿,这就使得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既可以得到经济赔偿,也可以在一定的情况下获得精神抚慰。这正是北京朝阳区法院判决撞死小狗也需支付精神抚慰金的根本原因所在。而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却只规定了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被害人只有权就自己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赔偿,直接排除了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因此,自刑事诉讼法生效以来,法院一直是拒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这就造成了民法与刑法之间在经济赔偿上的巨大反差,凸显了不同法律之间实际存在的不公平。
近几年来社会各界已经充分认识到相关法律的这一固有缺陷,不仅众多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坚持不懈,前赴后继地努力争取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并没有因为司法的排斥而放弃努力,而且广大公众特别是法学界人士都大力呼吁国家尽快修法,以消除法律矛盾和冲突,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人死不如一条狗的案例,尽管有些极端,但它却充分显示了通过修法实现公平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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