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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海淀法院认定王胜犯挪用资金罪,造成证券公司损失5600余万元,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宣判后,王胜表示上诉。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4年8月至10月间,王胜在担任营业部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该营业部账号内的9800万元转入曹某的个人账户及北京燕坤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户进行营利活动,至案发时尚有4110万元人民币未归还。
对于指控,王胜及其律师认为,当初百瑞公司的9800万元资金虽然是以保证金的形式存入海通营业部账户,但实际上属于融资性质,王胜本人并没有使用过该笔资金,转入曹某账户是经过海通领导班子同意的,这属于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不应该追究王胜的个人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支持挪用资金系公司行为,所以不采纳王胜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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