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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申请人突破职业移民排期策略 (下)

www.creaders.net | 2007-12-14 09:58:03  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在系列文章(上)中,针对出生于中国大陆和印度的EB-2类申请人受排期限制的情况,我们的律师为符合条件的相应申请人提出了一条捷径,那就是选择进行EB-1类I-140申请。

对我们的这个建议,很多申请人提出了疑问。因为根据他们平时的认知和了解,EB-1类申请是职业移民申请的第一优先类别,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有着非常高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EB-1类的申请人要在其自身的领域内(包括艺术、科学、教育、商业、体育等)达到顶峰,例如移民局网站上在举例说明EB-1类申请人获得国际奖项时直接列举了诺贝尔奖作为例子。因此,申请人普遍认为EB-1类申请不是他们的可行选择。哪怕一些在研究领域内著名的科学研究人员也都会选择比较安全可靠的NIW。那么在实际操作中,EB-1申请真的那么难么?如果不是,它又对申请人有怎样的要求?下面,我们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现实实践的对比,来实际说明EB-1申请的可行性。

根据移民法律的规定,职业移民第一优先(EB-1)包括以下三种类别:EB-1(a)特殊技能人才、EB-1(b)杰出教授/研究人员以及EB-1(c)跨国公司主管/经理。EB-1(a)申请中的特殊技能人才应为在其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才能和具有很高成就的杰出人才;EB-1(b)申请中的杰出教授/研究人员是指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在某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杰出的教授和研究人员;EB-1(c)申请中的跨国公司主管/经理是指跨国公司调任到美国的高级行政人员和高级经理。下面我们将以EB-1(a) 为例,证明分析进行申请的可能和技巧。

特殊技能人才或EB-1(a)类别适用于那些可以证明在其专业领域里的成就达到顶峰的外国人。申请人需要符合规定的十个条件中的至少三条 (具体请点击http://www.hooyou.com/eb-1/requirementaea.html)。 那么怎样才能满足这十项条件?很多申请人的状况从表面上看并不能明显的证明符合其中的三项条件。 那么,有什么捷径吗?我们在实践中的基本原则是深度挖掘,多条互补,质量结合。有些容易忽视的成就, 经过挖掘包装, 有可能就被USCIS承认为一项成就。 在某些项不是很明确能否合格的情况下, 申请人可以选择十条中的多条进行证明,多条之间进行互补;而在某一具体的项目中如果申请人的资格不足够强有力的话,申请人可以在这一具体条框内(如奖项、文章或报道等)采取质量结合的方式来证明。

我们下面就选取一般学者和研究人员较常用的条件类别进行举例说明:

1. 在专业期刊或其它重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

学术文章是研究人员研究成果的集中表现,也是一项非常容易考量的标准,因此,在职业移民多个优先级别对申请人资格的考量中,专业期刊或其他媒体上发表的学术文章都是一个最直接最重要的评判标准。在EB-1(a) 规定的十项标准中,我们也非常重视这一点,几乎所有的EB-1(a) 申请人也都选择证明自己符合这一条标准。但怎样规格的学术杂志上发表的文章才符合标准,多少篇文章才满足要求?

在申请人的研究工作中,一篇研究成果文章的撰写一般要基于多年的研究工作,而一篇文章自投稿到发表的审议过程也要经一年或者甚至更久的时间,因此, 大多数申请人的学术文章数量都相对有限。特别是对于一些工程领域的申请人,他们的工作领域内很少会有这样的期刊发表论文,而大多数研究成果也都只是以会议论文的形式发表。因此,为了使得既有的材料更加具有说服力,在组织证明材料时,我们为广大的申请人提供如下原则:
第一. 如无主要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有分量的会议论文和多篇在一般期刊上发表的文章也有很强的说服力;
第二. 如无第一作者的文章为主,可以提交多篇合作或团体完成的论文作为补充,并付补充材料(如教授或主管的推荐信)证明自己在研究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 如果英文文章数量较少,可以提交中文文章,用辅助性中国专家的推荐信来证明中文文章的地位和分量。
总体而言,发表的文章可做到质量和数量的互补,并非只有主要期刊第一作者文章才符合条件。

2. 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

      在EB-1(a)职业移民的十项可选择性条件中, 会员资格是被常选用的一条。这一是因为大多研究学者或是工程师在其研究或工作领域都有着这样或那样的会员资格;二同时也是因为这一项条件比较容易证明。

   在各个研究或工作领域内,学术或研究组织是业内人员交流合作的平台,组织内部的活动和交流必将会促进成员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互助合作。而这些组织的会员资格或者在组织中的担任的一些职务工作都是评介申请人学术成就和研究背景的一个考量要素。因此,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入会或会员资格证明,以及参与的组织活动来证明自己的会员资格。当然,协会组织负责人 的证明也是非常有利的证明。但在申请中,什么样组织的会员资格才更有说服力?如果没能够参与到领域内规格比较高的组织怎么办?

   首先要说,领域内著名或权威组织的会员资格(有一定门槛的会员资格,并非交申请费即可的)是最有利的证明。如果没能加入到这样的组织,我们的建议是,以量补质,也就是说我们建议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多个普通或一般研究组织的会员资格来增强说服力。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该多采用辅助证据也就是说其他会员的证明文件、负责人的证明材料等来突出证明自己在组织中所做出的贡献和作用。此外, 在这样的组织中,我们建议申请人能够积极参与活动以增加自己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成为某些部门或小组的组织者或负责人,就有可能被承认为符合组织领导人一项。
  
3. 申请在专业领域表现优异,曾获得一些的国内或国际奖项。

关于奖项这一条,情况和学术文章的大致相同。对于大多数申请人,或多或少的大小奖项是肯定有的,但国内或国际著名奖项这样的要求则不容易实现。像移民局在举例中直接提出诺贝尔奖获得者这样的情况,根本不是我们实践中会遇到的问题。
其实也就是说所谓奖项,至关重要的奖项当然很好,但在一些其他的情况下获得的普通奖项,如在学术会议上的发言所获得的奖项、或者是在中国国内获得的一些全国性的科技进步奖或选择性较强的科研基金(外加专家在推荐信中的具体说明), 多个互补也可能符合重要奖项这一条。
        
4. 在科学、学术、艺术等专业领域里作出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在原创性贡献这一项条件中,很多申请人就自动将原创性的贡献直接等同为了专利。但实际上,虽然专利是这一项中的突出代表,但并不是说只有专利才能算作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我们在实际操作中经常用到的另外一种证明原创性贡献的方式是, 通过申请人发表的学术文章再加上相关人士的推荐信,来证明申请人研究成果在领域内的突破性或原创性。

5. 对本专业领域的其他人的作品或成果进行评审鉴定。
对同行文章的审议鉴定从资格上来说,直接就是对审议人研究成就的肯定,直接证明了审议人在研究领域内的领先地位。但这个审议人的资格的获得并不像大家想象中的那么困难,我们在实际操作中,甚至应用过申请人以前在中国被邀请参与一些期刊审议工作来证明这一条款。

6. 专业及主要商业出版物,或者主要媒体上发表的文章或相关报道对申请人的介绍或报道。

申请人的研究工作或研究成就,在专业及主要商业出版物,或者主要媒体上的相关报道,也是证明申请人资格的一种可选择形式。如果申请人的研究在专业领域内影响重大或有显著成就,一个单独深入的报道记录就足以证明申请人的资格。但这并不是说只有单独深入的报道才有证明力。在实际操作中,报道可以是多种媒介的,包括电视、网络以及平面传媒;而有的报道并非直接针对申请人个人。对申请人所在团队的报道加上团队负责人推荐信证明申请人在团队中的主导地位结合,有可能符合对申请人报道这一项。
举例来说明:例如王博士在申请中想要证明符合这一资格,但没有独立的针对其个人报道,并且相关的报道也没有单独明确提出王博士的姓名及研究贡献。但在申请中,我们同样可以使用这个相关的报道来证明王博士的资格,只要在申请中能够辅以该研究团队的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证明文件,证明王博士在此项研究中的贡献即可。

EB-1(a)申请的上述策略也可适用于EB-1(b) (关于EB-1b具体条件请点击http://www.hooyou.com/eb-1/requirementor.html)的申请。 对EB-1(b)要突破的误区是(1) 并非只有学校和科研机构才符合合格雇主资格,任何公司或机构只要有三个全职的科研人员,就可以为个人递出申请; (2)三年研究经验并非一定要博士毕业后工作才能算,硕士毕业后的相关工作或博士生期间工作(折半)都有可能算合格工作经验, 只要有辅助材料证明在其间有一定的科研成就;(3)并非只有博士学位申请人才够资格,许多有成就的硕士学位工程师或研究员的EB-1b申请都成功获得了批准;(4)并非只有传统的研究职位(如教授,研究员)才符合资格,其他从事研发为主的工程师,技术员和相关职位都有可能申请。 我们律师事务所就曾帮多位计算机程序研发工程师成功获得EB-1(b)的批准。

在目前EB-2类移民名额有很长排期的情况下,申请人应有良好的心态。对于可能符合EB-1类基本要求的,应该积极尝试,因为一旦成功,其回报会远大于EB-2。同时,申请人也需更加认真准备材料,请有经验的律师研讨策略,精心包装,以提高批准率。

以上资讯由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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