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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困惑:同居一年就可以分身家财产?

www.creaders.net | 2010-10-16 14:46:53  明报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前言:新移民对本地的法律制度完全陌生,导致他们在一些日常生活中的小节上,常常感到迷惘、无所适从。本报一连十日,透过专家解读、意见等,探讨一下新移民常见的「迷思」。

    迷思:本报最近收到一名男读者的求助,称与他同居刚满12个月的女友突然提出分手,并宣称她可以分走男方的一半财产。该读者四处询问朋友,得出的结论和建议大都很模煳。有的说同居12个月就算处于结婚的状态,而卑诗注重保护女性,闹上法庭的结果可能对男方不利;有的则乾脆鼓励不要承认同居关係以抓紧时间转移财产等。究竟法庭法中的「同居配偶」是何定义?

    个案:事主Z先生是刚登陆4年的新移民,他2年前认识同为移民的Y女士,两人马上坠入情网,并在去年6月份由Z先生出资,购入一套约30万元的柏文,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从今年8月以来,两人就经常发生争吵,Y女士在9月也突然提出要分手并结束同居关係,她表示已经谘询过相关人士,她将有权利分走Z先生一半家产。

    Z先生表示,同居期间Y女士只负责一小部分日常开支,所有的房贷、车辆保险、伙食费等都由他承担,家里添置家具和电器,外出吃饭等也大都由他埋单,还未算上送给Y女士的名牌衣物、首饰等。

    他指出,Y女士提出分手后,直接要求分割财产,特别是对所住的房屋「虎视眈眈」,她声称双方同居12个月后,已经属于「准婚姻关係」,一旦分手,则经济能力弱的一方可以获得能力强一方的补偿,而这很多时候又都是以均分财产为标准。

    Y女士还曾斩钉截铁地说,卑诗的法律比较「眷顾」女性,在判决时会多站在女方的角度考虑。

    Z先生虽然并不赞同Y女士的说法,但因为不熟知法律,还是产生了很多疑虑。他首先担心的是12个月同居后是否就属于所谓的「准婚姻关係」,也就是Y女士是否真的有权索要他一半的家产?

    其次,如果必须上法庭解决问题,那是否真像Y女士所说,卑诗法律存在「潜规则」,在判案时会比较同情女性又或是经济能力较弱者?

    最后,如果在同居前签订协议,列举财产的所属,这样是否会有效保护双方的权益,能否作为法庭判案的证据?

    同居的定义:本地资深家庭法律师马少永表示,公众首先需要了解法律上对同居关係的定义。根据目前卑诗的家庭法,双方保持像「婚姻般的关係」,并在一起生活了24个月或以上才算是法律上认同的「配偶」(Spouse means a person who lived with another person in a marriage like relationship for a period of at least 2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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