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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并非为刘志军案开了先例。”6月27日晚上,在北京阜成门附近一个略微嘈杂的酒店包间里,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对记者说。
50岁的钱列阳高大稍胖,出语清晰,反应极快,往往记者话音未落,他的回答便后发先至。
因为为前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辩护,钱列阳近来一直处在漩涡中。至今人们心中仍有不少疑问:“庭前会议”是不是关门办案,以躲避舆论的监督?钱列阳是不是内定的“演员”?更让人疑惑的是,在开庭时,公诉方居然要法庭对刘志军从轻处罚,这又是唱的哪一出?
在近两个小时的聊天中,钱列阳对此一一释疑。
关于“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符合新刑诉法,能提高正式开庭效率”
潇湘晨报:刘志军案开庭只用了3个半小时,外面现在仍有议论,此外,为什么北京法律援助中心选择你提供法律援助?
钱列阳:法律援助中心选择我的原因我真不知道,但我知道我肯定不是内定的“演员”。我认为这次整个流程真的不是走过场,至于我自己,问我打多少分,我说现实是一个分,历史是一个分。我们搞法律的,既要对得起当事人,对得起现实,更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潇湘晨报:在“庭前会议”上你们做了些什么?
钱列阳:5月底,有刘志军在场,我们在秦城监狱开了一天的“庭前会议”,其中把大量的没有争议的证据,以多媒体的方式展现给刘志军本人,这些证据得到了他的认可。这样,在正式开庭的时候,证据的展示过程就非常简化了,这就是社会上不理解400多本案卷,在法庭调查时,示证程序为什么走得这么快。
潇湘晨报:什么案件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钱列阳:“庭前会议”并非为刘志军案开了先例,新的刑事诉讼法的第182条规定,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从2013年1月1号开始,下面4种情况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是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是社会影响重大的;四是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刘志军案应该符合其中几条。所以刘志军案的“庭前会议”是师出有名、有法律依据的。
刑事案件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基层法院审理15年以下有期案件,其中认罪案件一律走简易程序,不认罪的案件会开庭前会议,适用普通程序;在中级法院审理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不认罪的就要走普通程序,就可以开“庭前会议”。
潇湘晨报:“庭前会议”立法本意是什么?钱列阳:在开庭前进行沟通交流,有些程序性和无争议问题都能在“庭前会议”解决,那么在开庭时就可以对有异议的部分进行切磋探讨,这是立法本意。最高法针对“庭前会议”在其司法解释第184条第二款有一句话:“对于控辩双方都认可的证据,在开庭的时候可以简化。”这就意味着“庭前会议”讨论的内容可以不局限于庭前的程序,对案件的实体部分,控辩双方可以交换意见,进入实体问题的探讨。
就被告人来说,有两种,一种是被告人参加,一种是被告人不参加。对于被告人不参加的,一般不愿意进入法庭实体证据的核对审理,因为律师不可直接代替被告人认可证据,这样做会变相剥夺被告人质证的权利。所以,刘志军如果没有参加,我是不会代表他认可证据的。但是,他参加了,我认为按照新刑诉法这个司法解释,是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部分,控辩双方进行沟通的。
潇湘晨报:为什么法律界也有这么大动静呢?一些律师也质疑你呢?
钱列阳:之所以在法律界有这么大的动静,是因为相当一部分不搞刑事辩护的律师,都不知道有今年1月1号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182条规定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第184条的具体规定。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有些人可能知道,但以为庭前会议不能进入实体问题,只能进入程序问题,这次司法解释恰恰开了个口子,允许进入实体问题,同时刘志军本人也在场。等于实体质证环节在庭前会议解决了一大部分,这就是大家的疑惑之处。
潇湘晨报:如果没有“庭前会议”,刘志军案一审开庭将会多长呢?
钱列阳:如果没有“庭前会议”展示证据,那么这个案件至少要开两天庭。有此“庭前会议”,开庭时只剩下指控主要犯罪的证据和有不同意见的证据留在开庭时处理,而对于没有争议的证据在正式开庭时很快简化过去了。比如,刘志军个人的任职履历,还有他承认犯罪的口供,而突出的重点是控辩双方对4900万受贿款的定性和其他从轻的情节,就留到了法庭上进行辩论。这就是为什么早上8点半开庭,12点就结束,而社会的不理解,就是认为这是走过场。从今年开始的这个新规定,使庭审模式发生了不起眼的却很重要的变化,分成两步走,所以正式庭审三个半小时搞完了。
潇湘晨报:“庭前会议”没有外人旁听,也没有媒体,会不会有人说你们这是关门办案,躲避舆论监督?
钱列阳: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说得很明白,“庭前会议”就是为了提高正式开庭时质量和效率,但以后“庭前会议”确实可以做得更透明,更公开一些。
关于控方建议“从轻”
“这是公诉方的策略,让律师没有反驳余地”
潇湘晨报:在刘志军案开庭时,有这么一个细节:公诉方当庭提出刘志军有坦白情节,请法庭从轻处罚。你如何理解?
钱列阳:这是公诉方的一种辩论策略,公诉方想噎住律师。为什么这么说呢?检察院、公诉方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其有权指出被告人有罪、罪重,也有义务指出被告人罪轻,检察院这两方的权利义务都有。而辩护人只能说,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不能说罪重的情节。这方面控辩之间是不平等的,原因是检察院掌握着国家公权力,律师只有私权利,无论刑诉法还是律师法,公诉人的权利义务和辩护人的权利义务都不是对等的。
我遇到很多刑事案件,公诉人指控了被告人有罪、罪重之后,把律师想说的罪轻的理由直接说出来,既显其司法公正,又噎得律师没话讲,因为他有这个权利,但是律师不能反过来讲一番被告人罪重的理由,那就违法了,只能讲无罪或者罪轻。
所以这次公诉人直接提出被告人有从轻情节的话,实际是想噎住我。一个人怎样才能无话可讲?你想说的话,别人都替你说了,你还说什么?你连反驳的余地都没有,你自己再说都觉得没有味道了,因为重复了。这是公诉人的一个技巧,公诉人说了刘志军有罪、罪重,又把他从轻的理由说出来,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诉人的职业定位,但有时确实能把辩护人给噎住,打了辩护人一个措手不及。
而有意思的是,我在庭下时,有记者问我,刘志军有没有立功表现,我说没有,结果这个话,就被记者误导成“在法庭上说被告没有立功表现”,于是就给了大家一个控辩双方换位的感觉。第一,我在法庭上是没机会说这种话的;第二,刘志军确实没有立功表现。因为立功是揭发他人,刘志军没有揭发他人。我不能说假话,我必须实事求是地说。
潇湘晨报:这次公诉方当庭这么说,你是怎么应对的?
钱列阳:我当时顺水推舟认可公诉方观点,但我也有自己要具体谈的其他观点。这在后来的辩论中也陆续展示出来了。
潇湘晨报:从法庭采信角度来说,是公诉方建议的从轻处罚效果好?还是辩护律师建议的从轻处罚效果好?
钱列阳:效果是一样的,但无争议的问题更容易被法庭采信。
潇湘晨报:你在为刘志军作罪轻辩护的前提下,其实又作了部分无罪辩护,因为你实际认为被指控的4900万受贿金额与刘志军无关,这是与公诉方“死磕”吧?
钱列阳:也可以这样说,这只是我学术观点上坚持司法正义的一种方式。
关于性贿赂指控
“我只对财产指控进行辩护,没问过男女之事”
潇湘晨报:刘志军对辩护律师没有要求,甚至不需要律师,你是怎么切入这个案件的?
钱列阳:刘志军案给我带来的思考是,当一个被告人对律师没有要求的时候,律师该怎么样做?当被告人对律师有完全要求的时候,律师又该怎样做?
针对刘志军案,我与他在彼此尊重的前提下,要重新构建这个案件的具体思路,我和他之间有个约定,事实部分,他都认可的,要我尊重他,我不提质疑。但是拔高到法律高度,是否构成犯罪,那是我专业人士的专业意见,请他尊重我。所以我们多次沟通后,有一条双方遵守的“三八线”。
潇湘晨报:据说,刘志军在向中纪委交代时坦承接受了丁羽心的性贿赂,但公诉方没有对此提出指控,我们对性贿赂定罪的难度在哪里?
钱列阳:我没听过有这样的“坦承”,案卷里也没有。关于性贿赂该不该定罪,这是一个纯学术问题,不是所有有危害性的行为都可以进入刑法制裁的范围,一定要有刑法意义上的证据及可操作性。很多年前,学术界一直在讨论性贿赂能否进入打击的范围,都觉得很难取证。法律如果进入一个人的情感生活中去论是非,基本就属于“抽刀断水水更流”,感情的水不是用刑法的刀来解决的。所以性贿赂取证方面很困难。性贿赂毫无疑问有危害性,比财产贿赂危害性更大,但是人性是会发生转变的,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有性贿赂的案件,最后贿赂者与被贿赂者发生了感情上的联系,甚至走向了婚姻,就会把刑罚放在一个很尴尬的位置,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刑法非常注意的是,不仅是打击犯罪的必要性,还要注意打击犯罪的可能性,表现为获取证据的可靠性、周密性、稳定性。性贿赂如果进入刑罚制裁范围,就会出现这些困境。
潇湘晨报:双方究竟是权色交易关系,还是彼此之间有真正的感情,这是认定是否构成“性贿赂”的关键。如果刑法有这么一个罪名,那么放在刘志军案件中,取证难度是不是很大呢?
钱列阳:我没有思考过这个问题。因为我作为刘志军的律师,只对起诉书指控财产和财产性利益来进行辩护。我没有问过他这些男女方面的事情,我也不感兴趣,我更没有考虑取证是否有难度,是否能入罪。所以我真的不清楚刘志军跟那些女人的关系,案卷里也没有这个部分。
潇湘晨报:刘志军在一审后说,不管结果如何他都不上诉了,这是真的吗?
钱列阳:是真的。
潇湘晨报:他为什么有这样的想法呢?他说,生是组织的人,死是组织的鬼,是什么意思呢?
钱列阳:那我还真是猜测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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