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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参加同学聚会后她被掐死在床上

www.creaders.net | 2017-08-17 09:05:15  合肥晚报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女同学一声嘲笑 他却夺去人性命

  四天后才被发现 男同学被判死刑

  男同学与女同学聚会后相伴回家,却发生了争执。男同学气急败坏,将女同学掐死在床上。将尸体搬下床后,男同学在床上休息了会儿。直到天亮,男同学才收拾了女同学的物品,开着女同学的车逃之夭夭。8 月 16 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杀人案,男子陈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

  陈某,肥东县人,今年 22 岁。他有一个小学同学叫小梅,在夜总会上班。2016 年 10 月 9 日晚,陈某,小梅以及另外几个同学一起吃饭。10 日凌晨 4 时许,陈某和小梅一起回到了小梅所租的双景佳苑小区。

  据陈某在公安机关交代,在小梅的房间,两人发生了性关系。然而,因为自身的原因,并未能成功。陈某感觉小梅言语中在嘲笑自己,气急败坏,遂掀开小梅的被子,坐在她肚子上,将小梅掐死了。

  小梅死后,陈某将小梅拖下床,自己在床上休息到早上六点多钟。随后,他将小梅的手机,移动电源装进其双肩包内,又将小梅的汽车钥匙和 62 元钱拿走后,离开了房间,开走了小梅的红色现代轿车。

  小梅和两名舍友一起合租的屋子。悲剧发生后,两名舍友都没有发觉,依旧住在此处。

  直到14日晚上,小梅一直没上班,电话也联系不上,夜总会的经理觉得诧异,带着女员工来小梅的住处寻找,这才发现了小梅的尸体。

  10月15时14分许,在一家网吧里,陈某被抓获。

  在法庭上,陈某对当庭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而其辩护人表示,在此案中,被害人也又一定的过错,陈某系激愤杀人,而且在盗窃罪中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建议依法对陈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因琐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将小梅杀害,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实施杀人行为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小梅的财物,价值946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陈某的故意杀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及其严重,人身危险性几主观性极大,虽具有坦白情节,亦不能对其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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