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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时他说了一句话 结果房子被拍卖

www.creaders.net | 2017-09-18 09:30:29  新闻夜航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作为家里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人们在做房产登记时一定要慎重,考虑清楚署名可能给房产带来的各种影响……顺德乐从的姚某夫妇于1997年出资建设了一套自建房,并与儿女一直居住至今。然而因为他当年办房产登记时,随意说了句“户口簿上名字都行”,如今房子面临被拍卖……

  姚某夫妇:

  建房时儿子16岁,他们才是所有权人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之一的阿标是姚某夫妇的儿子。姚某夫妇称,1997年6月到1998年1月期间,他们夫妇二人出资建设了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平步环村北路一套房屋。房屋建成后,原告一家四口人包括两原告和儿女阿标(化名)、阿兴(化名)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

  2000年6月,村委会工作人员为全村所有新建房屋住户统一办理产权证明,办证的表格是村委会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的,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本应填写为原告姚某,但不知什么原因被写成了阿标,故涉案房屋的房产证被误登记为阿标,但两原告及被告阿标对此情况一直不知情,直至2016年4月25日,原告因故了解到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在阿标名下,向村委会了解情况才知道产权证登记错误。

  两原告认为,涉案房屋是两原告出资建设的,两原告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将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两原告。其理由为阿标于1981年出生,建房时才16岁且在读书,没有收入且没有能力出资9万元建房;同时,村委会工作人员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时,两原告及阿标均不在场,也没有签写任何字据,两原告没有同意将涉案房屋产权所有人登记为阿标。

  为此,姚某夫妇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他们夫妇二人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并判决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拍卖,判令阿标协

      案件庭审:

  登记时姚某称“户口簿上名字都行”

  对姚某夫妇所述,被告阿标表示是事实,涉案房屋是原告姚某所建,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两名被告招商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经顺德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视其为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诉讼中,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也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环村北路的涉案房屋现登记于被告阿标名下。该房屋确为1996年至1997年间两原告出资建成。

  阿标涉及招商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申请执行的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执行过程中,顺德法院查封了涉案房屋并拟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因此,两原告就涉案房屋被执行提出了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曾驳回了两原告的异议请求,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原告姚某说,2000年村委会统一办理房产登记时,村大队工作人员有询问过原告的意见涉案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姚某表示户口簿上的名字都行,村大队的工作人员说那就写原告儿子即被告阿标的名字,原告当时表示同意。另外,姚某还提到其在2001年收到涉案房屋的房产证时,就知道房产证的登记产权人为被告阿标,且房产证一直由其保管。

  顺德法院:

  驳回诉讼请求,还要负担受理费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提出,在庭审中原告姚某自认当年办理产权登记时村大队的工作人员曾征询其意见,并经其同意将涉案房屋的产权人登记为被告阿标。显然,将涉案房屋的产权人登记为被告阿标,是两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法院认为,两原告在被告阿标因负债被执行的情况下提出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不但于法无据,且有违诚实信用,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阿标名下,两原告无提供有力证据否定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力,被告阿标是两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两原告诉请排除对涉案房屋的执行,理由也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姚某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的受理费也全部由原告负担。

  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

  隐患很多!

  如今,很多家长在购置房产时,因各种原因将房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父母看来,“娃娃房”的好处很多,可以规避税费、规避家庭破产风险、提前为孩子准备婚前财产等等。

  不过,我们有必要提醒这些“用心良苦”的家长们,你们只想到了“娃娃房”的利,却没意识到它的弊。

  为什么大家都想把房子放到孩子名下?

  规避税费

  将房子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相比赠予、继承等既省钱又方便,能省下不少税费,还不用担心将来会征收遗产税;

  规避家庭破产风险,为自己和孩子都留条后路

  有些家长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在经营良好时提前策划,以孩子名义购置房产,如果面临生意失败,资不抵债等风险,还能给自己保留一部分东山再起的资本,为自己和孩子都留条后路。

  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从保护子女权益出发,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

  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时往往互不相让,谁也不愿在财产上吃亏,此时有些夫妻会共同出于对子女的爱护,协商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

  提前为孩子准备婚前财产,不用担心其婚后被配偶分割

      但是,这样做却存在各种风险隐患!!!

  往下看!

  一、买房不能贷款

  如果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购买方是未成年人一人,则该房屋买卖不能申请银行贷款,只能一次性付清房款。

  二、孩子独立买房时可能多付首付

  如果孩子和父母没有共有房产,即父母房产证上没有孩子的名字,那么孩子成年后购买首套房时,按照政策首付三成,并可享受首套优惠房贷利率。如果孩子在限购政策出台前、在未成年时和父母共有房产不超过2套,根据政策,成年后可独立购买1套住房。

  三、父母不能随意处置房屋,确需处置时手续麻烦

  父母不能随意出售、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必须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若其出现重大疾病需要钱来治疗或生活学习需要等。必须提供监护人签名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和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保证书须经公证处公证。另外,父母出售房产所得款项应全部用于抚养未成年人。否则,日后孩子一旦提出异议,认为父母侵犯其合法权益,父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父母离婚时易出纠纷

  如果夫妻离婚,以未成年孩子名义购置的房产归属往往会引起法律纠纷。如果房产不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那么该房产应属承担抚养孩子义务的一方与孩子共同居住,可能会由此引发抚养权争夺局面。

  五、父母想再收回房屋困难,且无法控制子女成年后擅自处分房产

  如果子女成年后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想收回房屋将会有很大的法律障碍。实践中已有子女成年后将房屋出卖,不让其父母居住的情况发生。之前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张先生未成年时,其父母即以其名义购置了房产,张先生成年成家后瞒着父母将房产加上了妻子的名字,当其婚姻触礁离婚时,妻子根据约定分得了50%的产权,张先生的父母为此深受打击,悔不当初。

  六、孩子如婚后发生意外,配偶有权继承婚前财产

  如果孩子在婚后不幸去世,其配偶、孩子和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逝者的所有财产,包括婚前财产。这意味着,如果孩子在未成年时和父母共有房产,孩子名下的房产也将作为遗产分割和继承。

那如何规避这种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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