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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被女友前男友刺死 女友不出庭作证

www.creaders.net | 2017-12-01 14:49:38  重案组37号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遇害大学生李俊杰。 受访者供图

正在银行实习的大四学生李俊杰被人用刀刺死,行凶者正是女友朱某的前男友王某。2017年11月14日,王某因故意杀人罪在河北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受审,作为目击证人的女友朱某,却未到庭作证。

11月30日,李俊杰的父亲李小国表示,希望法庭能够判处凶手死刑,为儿子讨回公道。同时他说,朱某是唯一看到儿子遇害的目击证人,希望其可以出庭说明事情的经过。

死者父亲:大学生独子被刺死

自今年5月起,李俊杰的父亲李小国就不断在微博发帖,讲述儿子遇害的情况。根据他的讲述,家中独子李俊杰在石家庄某银行实习。因为租房,认识了在中介工作的朱某。朱某帮儿子免去了600元中介费,李俊杰请朱某吃饭感谢,此后李俊杰向家人提及过,朱某正在追求自己。

今年3月17日,朱某搬往李俊杰的出租屋,当时,李俊杰知道朱某刚刚与前男友分手。3月27日,李俊杰为朱某点了外卖后去上班。朱某前男友王某随后找上门,当时朱某很害怕,就用微信告诉李俊杰。李俊杰知道后,便赶回到家中。

根据检方起诉书指控,今年3月27日10时18分,26岁的王某找到前女友朱某与被害人李俊杰租住屋。因发现朱某与他人同居而与其发生争吵,并在室内乱翻。

为从朱某手机上查找朱某与李俊杰联系信息,王某从卧室北侧窗台上拿了一把水果刀,用该刀以自伤相威胁,要求朱某说出其手机号码。期间有快递员上门送货,王某将水果刀放于自己右后侧裤袋内。

李俊杰回到住处,王某质问李俊杰,当知道李俊杰与朱某睡在一起后,王某动手打李俊杰,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王某拿出水果刀,向李俊杰的面颈部划了数下,致其面颈部受伤而倒在地上。

后王某用该水果刀划伤自己颈部并躺在床上,后朱某看到李俊杰脖子处流了很多血,就拨打120急救电话。在朱某按医生要求对李俊杰进行救治时,王某参与救助,直至随120急救车到达以岭医院。李俊杰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李俊杰系被他人以锐器割破颈部血管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庭审现场:女友并未现身法庭

今年11月14日,此案在石家庄中院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王某对指控的事实表示认可,但李小国表示,对起诉书中王某参与过救助的说法不能接受:“我家小孩颈部基本上都被砍断了,最长的伤口18公分,朱某的口供里说,砍完人他们还在吵架,王某对朱某说‘你看我多爱你,我都敢为你杀人’。”

庭审过程中,朱某并未出庭作证,对此李小国表示,事发前,儿子李俊杰接到朱某电话后,匆匆忙忙从单位赶回家,钥匙落在了单位,事发后,家人前往单位取到钥匙。

在现有的口供卷中,朱某没有交代李俊杰是怎么进屋的,也就是说,王某用刀砍向李俊杰的过程,朱某没有说明。“她说当时吓傻了,什么也不知道。她要是不出面作证的话,我们这边很难讨回公道。”

律师说法

被害方律师:一审程序已毕无需作证

李小国委托的代理人秦春晖表示,刑事案件审理方面,证人是否需要出庭,最终是由法院来决定的。目前案件的庭审程序已经完毕,估计在一两个月的时间内会有一审宣判结果,所以,即便朱某出庭作证,可能也要等到二审的诉讼程序。

目前李小国一家,向被告人提出了约200万的民事赔偿,但是,赔偿尚没有实质的进展。“在法庭上,被告人的悔意也并不明确”,秦律师表示。

被告人律师:事发后未能联系到朱某

被告人辩护律师刘鹏飞表示,在法庭上,他为被告人做的是罪轻辩护,被告人承认有罪,但是对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有异议,刘律师表示,在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一直捂住李俊杰伤口,应该被视为实施了救助,同时,在前女友朱某报警后,其也没有离开,而是等待警方到场,按照相关规定,应该被视为自首。

至于被告人与前女友朱某之间的感情纠葛,刘鹏飞表示,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被告人与朱某在一起交往三、四年,由于朱某还在念书,因此两人的日常花销都是被告人一人负担,在与朱某分手后,朱某还曾经想向被告人张口借钱,“事发后,我们也从来没有联系到朱某。”刘鹏飞说。

至于赔偿方面,刘鹏飞表示被告人家属愿意赔偿,但被告人家庭经济环境比较差,赔偿能力可能有限。

对话

死者父亲:“要我跪下求她出庭都可以!”

在微博上,1973年出生的李小国给自己取名“失独农民”,从案发后,他在一篇篇微博中讲述自己儿子遇害后,案件的每一个进展,在接受重案组37号采访时,他刚刚从北京回到老家,在采访过程中,提到儿子他几次哭出声音不能自控。

重案组37号:儿子李俊杰是个什么样的人?

李小国:特别孝顺,他放假回家,如果我们回家晚,他都是要等着我们一起吃饭,他平时和我交流也挺多的,什么事都和家里商量。我们都是农民供出这么一个大学生,现在什么希望都没了。

重案组37号:现在家庭收入方面主要经济来源有哪些?

李小国:我们今年没啥收入,原本我是做电焊工的,他妈妈找了个搬运工的工作,事发前一个多月,因为身体不好,他妈妈就不做了,事情发生后,我那个工作也不做了,身体不行不能经常登高爬低,之前赚的钱都用处理儿子的事情了,目前都是亲戚们接济着。

重案组37号:李俊杰之前跟你说过与朱某谈朋友吗?

李小国:说过,开始我们不想让他找当地的,因为那样我儿子就要留在河北了,但是家里也不想干涉他太多,他打电话说那女孩子追他,对他挺好的,但是也提过,说要房要车,我儿子说“我们可以自己赚”。

重案组37号:事发后被告人与你们接触过吗?

李小国:没有,到现在为止我们没有听到过一句道歉的话。

重案组37号:现在与儿子女朋友朱某还有联系吗?

李小国:出事以后,我们在五月份联系过一次,那次我跟她说希望她出庭作证,让我跪下求她都可以,她不回我,然后再联系,就找不到她了。

重案组37号:为什么一定希望女友朱某出庭?

李小国:因为她隐瞒了关键事实,那天我儿子怕她出事赶回到家里,怎么出的事,只有她一个人看到了,但是在公安侦查的口供里,她只说看着我儿子缓缓地倒下,其他就什么都不记得了,我希望她能把我儿子怎么遇害的过程讲清楚。

追访

“关键证人”须出庭作证

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李小萌律师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在证人是否出庭作证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其中,有异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且法院认为必要,是为三要素,最终又落脚在法院认为有必要。

从目前的报道内容看,朱某确实作为案发时重要的目击证人,一方面不能详述案发过程,另一方面又对被告人曾经施救做过证言,显然非常重要,诉讼代理人方面对其有异议,应该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应当出庭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会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指导性案例来审理,最终影响量刑的更重要的因素可能集中在,能否认定自首;能否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即使不能取得谅解,能否让合议庭认为已经充分的认罪悔罪,以及是否属于激情犯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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