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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央视报道月薪3000元的男会计王某挪用930万公款打赏女主播,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有网友一眼认出,其中一主播正是有“直播一姐”之称的冯提莫。据报道,某地产公司的一名普通会计王某,实际的月收入只有3000元,却在网上疯狂迷恋上了直播打赏,为了满足虚荣心,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以“富二代”的形象在某平台对各大主播进行打赏。
为了直播“打赏”,竟把手伸向公款,最后被绳之以法,这是作奸犯科者理应受到的法律严惩。问题是,由他打赏给美女主播的那些巨额钱款,还能追逃得回来吗?
在一些主播看来,“打赏”就是自己的合法收入。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她们或表演才艺,或与观众交流互动,粉丝的打赏,其实是对自己劳动的褒奖,也是个人价值的直接体现。更何况,打赏并没有贴标签,谁又知道,粉丝的打赏是“违法所得”呢?既然自己“蒙在鼓里”,就不应该受到连累。
合法的收入,固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通常来看,粉丝给主播的“打赏”,类似于民法上的赠与,主播再根据与平台的协议,按照一定的比例,对这些“所得”进行分配,这也属于《合同法》所允许的范围。但是,“打赏”钱款也应“来路正当”。
根据《民法总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既然“钱物”来路不正,“打赏”合法性也就深受质疑。
另一个或许对主播有利的规范依据是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0条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等应当依法追缴,但对于“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然而,该司法解释针对的仅是诈骗刑事案件,而这起案件是职务侵占案件,两者不能混谈套用。
北京时间咨询律师后得知,根据保护善意购买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无法强制主播退还钱款。
北京颖周律师事务所 郑洪涛:
因为这个人(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打赏主播的行为是不受法律禁止的。主播并不清楚他的资金来源。作为主播,没有义务分辨每笔打赏的来源是否合法。
你觉得女主播是否应该退还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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