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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精神疾病的黄春霞遭洛杉矶县警员击毙。图为黄春霞大学毕业照。(黄秋虹提供)
洛杉矶县县政委员会18日决定,同意赔偿给罗斯密华裔女精神病患者黄春霞(Jazmyne Ha Eng)家属180万元。黄春霞2012年1月4日事发当时,因手持铁鎚遭洛县警员击毙,开枪的警员被质疑执法过当。
前来支援的四名警员包括范斯(Brian Vance),还有艾斯奎达(Daniel Esqueda)、曼兰德兹(Allison Melendez)和宋杰瑞(Jeremiah Song,译音)。黄春霞看到警员时手持铁鎚大吼大叫,艾斯奎达于是向她射出电击枪,她中了电击枪后仍继续前进,范斯接著又开了三枪,黄春霞当场死亡。
黄春霞家属认为警员未妥善处理当时的情况,即「残忍地」向她开枪,因而对洛县警局提告,同时提起联邦民事官司。
洛县法律顾问(County Counsel)建议县委会以180万元和解。处理本案的助理法律顾问Roger Granbo表示,他们认为,陪审团会认为警员本该用较不致命的武器控制场面,在民事官司上洛县可能站不住脚,「有风险且不确定高」,因此建议县委会和解,和解金则是他们和家属律师多次协商决定的结果。
黄春霞一家为缅甸华侨,黄春霞毕业自洛杉矶州大,在家中排行老二,姊姊黄秋虹(Nancy Eng)是罗斯密市都市计画委员。黄秋虹不愿对官司评论,但她直言,当时警察是被叫来帮忙一个有精神疾病的人,怎么能暴力相向,「我们全家人的伤痛永远无法抚平」。她说,警员是社区的一分子,他们应该要受训,学习如何与社区更好的互动。
洛县警局事发后宣称,他们用电击枪制伏黄春霞无效,才会用致命武器将她击毙。洛县检察长办公室之后调查认定范斯是合法自卫杀人,不会面临刑事起诉。
根据洛县法医验尸报告显示,电击枪只击中黄春霞衣服,并未命中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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