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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余振东的引渡:最后避风港还能维持多久?

www.creaders.net | 2004-04-20 10:44:59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读者网】逃往或打算逃往国(境)外的贪污分子们,看到4月16日美国联邦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将逃往美国的巨额贪污嫌疑人余振东移交给中国警方的消息,一定如坐针毡。已逃者,一定担心余振东的厄运会不会有一天降临自己头上;打算外逃者,面临这种新形势,一定犹豫不决,不知如何是好。


  原为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的余振东,1993年至2001年间贪污挪用公款达4.83亿美元之巨,作案后潜逃美国。2001年11月5日,根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中方要求美方就此提供刑事司法协助。同年12月,美方没收了余转往美国的部分赃款,并于2002年12月将余拘押。2003年9月,美方将所没收的转往美国的部分赃款355万美元返还中方。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逐出国境并押送至中国。

  多年来,外国、境外,尤其是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成为余振东一类中国贪污分子犯案后携款潜逃的最安全可靠目的地,是他们的“最后避风港”。他们以为,一旦逃到外国,就平安无事,可以过着花天酒地的天堂般生活,而中国政府和司法机关奈何他们不得。

  余振东案件告诉这些犯罪分子,事情正在起变化。

  余振东的缉捕归案,是中美刑事司法合作的成功案例。它的意义在于:一、中国与中国贪污分子逃往主要目的地美国之间在刑事司法合作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有重大影响的突破。万事开头难。能突破第一例,就可能有第二例,第三例,乃至多例,从而为今后两国在这方面的进一步合作开辟道路。二、中美之间成功合作具有国际示范效应。美国是世界当今世界最有影响的大国,在司法制度、意识形态上与中国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甚至对立。美国能在这方面与中国很好合作,那么还有什么国家不能与中国合作呢?三、中美之间的合作,表明这两个有世界影响的大国,在执行2003年12月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方面已率先行动,开始联手打击贪污腐败这一国际公害。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枉法、滥用职权、大额财产来源不明、洗钱、窝赃、妨害司法等都是可定罪的腐败行为。公约规定,缔约国之间应该进行司法协助,包括归还赃款、提供证据、冻结账户和引渡罪犯。应该说,联合国这一公约,是反映各国人民愿望、符合各国利益,维护人类正义、文明、进步的公约,深得民心。它必将成为反跨国(境)腐败的利器。

  美国总统布什今年1月颁布法令,规定美国将停止审批那些在公职岗位上犯有贪污罪、参与过贪污行为或从中受益的移民或非移民进入美国。布什的法令可视为美国顺应国际民意的一个举动,在客观上对贪污腐败分子是一个打击。

  目前,由于中国同其它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和引渡制度存在差别,中国与世界多数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尚未签署引渡协定,以及某些意识形态原因,中国与外国,特别是西方国家合作打击跨国腐败方面还有许多困难。贪污分子,如臭名昭著的远华案主犯赖昌星,还会钻法律空子,玩弄一次次“申请、驳回,再申请、再驳回,再申请”的把戏,拖延时间,负隅顽抗。但应该充分看到,当前国际形势对反贪越来越有利,而对贪污分子越来越不利。

  贪污腐败是国际公认的千夫指、万民恨的犯罪行为,任何国家,尤其标榜民主、自由、公正、法治的西方国家,如果成为国际犯罪分子的“避风港”“避难所”和逍遥法外的“天堂”,那对它们将是莫大的讽刺,这种客观上充当犯罪分子帮凶的角色是极不体面、极不光彩的,它们的政府不仅要承受不执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舆论压力,而且要受到罪犯所在国人民和本国人民的谴责。

  余振东被缉捕归案,对那些潜逃国(境)外的巨贪们无疑是巨大的震慑,它预示着这些犯罪分子赖以栖身的“最后避风港”已经不安全了,正在遭到国际反腐惊涛骇浪越来越猛烈的撞击,前景岌岌可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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