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对江泽民“退休”的政治安慰和交换
【万维读者网】最新一期英文《中国战略》陈小平文章指出,中国政治家们习惯制定宪法,但从来没有哪个政治家认真地实施过一部宪法。胡锦涛一再谈宪法监督,目前进行的修宪主要是对江泽民“退休”的一种政治安慰和交换,与“宪法政治”基本无缘。但宪法修改讨论推进了对中国政治改革问题的讨论。
胡锦涛出任中共总书记之后,即启动对现行中国宪法的第四次修改(1)。伴随修宪的进行,体制内外学者大谈宪法或修宪,从而使得“宪法”和“修宪”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公共话题。事实上,目前进行的修宪主要是对江泽民“退休”的一种政治安慰和交换。而胡锦涛倡导的“宪法政治”与这次修宪基本无缘。尽管如此,胡锦涛倡导的以重视宪法权威和宪法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宪法政治,仍然具有一些值得肯定的意义。
胡锦涛修宪,江泽民受益
2002年12月17日,北京通过它在香港的喉舌《文汇报》对北京大学教授萧蔚云进行专访,向外界首次正式披露中共准备修改宪法这一信息。在这次讲话中,萧蔚云还同时披露了对现行宪法进行第四次修改的四个方面的问题:“三个代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人权保护、保护私有财产。
萧蔚云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此外,他还是现行中国宪法四个主要执笔人之一(2),《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在萧蔚云对外披露中共重大修宪信息时,北京官方智囊和体制外专家尚未就修宪问题开展过任何研讨。官方智囊机构对修宪的最早研讨是在2003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两会”前后。中共中央办公厅于“两会”前指定专人着手有关宪法修改的研究工作,并在4月份召集知名专家学者就宪法修改问题举行座谈会。中央为此还成立了第四次修宪领导小组。同时,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部门也组织了一批人为宪法修改作前期准备。作为国务院智囊库之一的中国社科院亦安排有关专家就宪法修改问题提出研究报告。(3)
如果从2003年4月中央成立第四次修宪领导小组算起,萧蔚云教授提前近5个月向外披露了中国修宪及具体修宪内容这一重大信息。如何解释这一现象呢?这说明,所谓“修宪”在中共十六大召开前后就被中共上层敲定,再通过萧蔚云这个半民半官身份的宪法学家在香港首先宣布,实际上是间接暗示修宪与江泽民“退休”之间的关联,在这个意义上,修宪可以看作是对江泽民“退休”的某种安慰和交换。
负责修宪的中央第四次修宪领导小组包含了多位与江泽民关系密切的人物,小组负责人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第二号人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中共中央宣传部长刘云山,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王沪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主任滕文生,中国社会科学院长陈奎元等。
在上述成员中,吴邦国被看作是中央决策层中“上海帮”的主要代表人物,华建敏自上海始就是江泽民的老部下,王沪宁是江泽民的首席政治智囊,滕文生则曾是江泽民的文稿秘书。
目前中国人大的一个工作小组正在秘密进行修宪准备工作,但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4)、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5)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6)三人各自分别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对现行宪法的修改完全是按照中共十六大确定的意图进行的。将要修改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第一,把“三个代表”写入宪法“序言”,从而把三个代表上升到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这样的高度。
第二,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概念。
第三,把“政治文明”写入宪法,以强调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
第四,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
第五,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确定为一项宪法原则。
如果与江泽民的十六大报告作一比较,这些概念和内容都可以无一遗漏地在十六大报告中找到。
第四次修宪的重头是把“三个代表”入宪。萧蔚云和许崇德两个人的讲话都把“三个代表”入宪当作第四次修宪首要考虑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保护私人财产”、“政治文明”、“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能够入宪,都可以说是沾了“三个代表”入宪的光。而且,把“三个代表”与“保护私人财产”、“政治文明”、“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东西一并加入宪法,不仅可以减少不赞成“三个代表”入宪的阻力,而且还会因此赢得许多人对第四次修宪的赞美。
世界上修宪的理由各种各样。但以修宪记载江泽民时代的“三个代表”并以此作为对江泽民“退休”的安慰和交换,这种修宪只有江泽民时代的中国才会发生。
胡锦涛说宪法重在宪法监督
胡锦涛接任中共总书记后出席的第一个重大活动,就是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并在会上发表讲话。十六大后组织起来的新一届中央政治局首次集体学习便是学习宪法。此外,北京还流传胡锦涛有意延揽给政治局讲宪法课的武汉大学教务长、博导、宪法教授周叶中为智囊。胡锦涛的上述各种举动使人们对胡锦涛的执政方式刮目相看。
许多人自然地把胡锦涛讲宪法与目前中国的修宪等同起来看待。事实上,这是一种错觉。胡锦涛的宪法政治与胡锦涛帮助江泽民修宪之间的区别是一目了然的。胡锦涛为江泽民修宪是通过将“三个代表”入宪来确定江泽民类似毛泽东、邓小平那般历史地位,并以此作为江泽民“退休”的交换和安慰条件。而胡锦涛说宪法的核心是强调宪法地位及宪法监督。在这一点上,胡锦涛说到了中国宪政化的核心问题。而且,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胡锦涛罕见地先后四次就宪法监督问题发表讲话。这说明,宪法监督在胡锦涛心目中宪法政治中的份量。
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要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更好地得到落实。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接着,2002年12月26日在胡锦涛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政治局首次集体学习的内容就是宪法,主讲者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教授、武汉大学周叶中教授讲课的题目就是“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且,两位主讲者专门就贯彻实施宪法提出了有关建议。
此后,在2003年8月28日胡锦涛主持召开的就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徵求意见稿)》向党外人士徵求意见座谈会上,胡锦涛再次强调“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既是中国共产党的神圣职责,也是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神圣职责。……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要为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献计献策。”
2003年9月29日,在政治局会议讨论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时,胡锦涛又强调“要切实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宪法和其他法律得到贯彻实施。这是我们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
由于胡锦涛对宪法监督问题的高度重视,在这次修宪的初期,一位参与修宪研讨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乐观地对笔者估计说,这次宪法修改将会在宪法监督制度方面有突破,甚至认为将在宪法的“国家机构部分”增加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一节,使该机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列,他们正在考虑宪法监督机构的组成人员、宪法监督机构负责人在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场时的排序等。但10月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披露的信息表明,目前在中国建立宪法监督制度仍然没有可能性。三中全会公报进一步提出了修宪中的五个“有利于”:修宪要做到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这五个“有利于”的隐含意义是,对宪法的结构性修改对稳定不利,而建立宪法监督制度会对加强党的领导构成潜在的挑战。同时,2003年6月前后中国民间出现的大规模修宪讨论,既不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不利于社会稳定,这是中共后来突然禁止民间就宪法修改问题进行公开讨论,转而开始秘密修宪的主要原因。
这位教授还提到,如果无法改动宪法章节结构以增加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一节,至少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考虑设立一个宪法委员会。如果把宪法委员会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无需修改宪法,可以考虑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但从其它渠道披露出来的信息看,上述这种建立宪法监督制度的最低要求也一时难以实现。全国人大具体负责这次修宪工作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杨景宇在11月5日举行的“人大法制讲座”中委婉表示,目前不会考虑建立任何形式的宪法监督机构。杨景宇明确指出:“宪法规定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才能更好地运作起来并落到实处,这是我们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认真加以研究的问题。话说回来,从根本上保证宪法的实施,还是要讲老传统,主要靠两条: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领导国家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二是,紧密依靠群众。”由此可见,这次修宪中为国人和专业人士最为关注的和最具意义的方面─即建立宪法监督体制方面将不会出现什么新的变化。而且,根据上述杨景宇的讲话,胡锦涛强调的宪法监督制度仍然停留在从理论和实践角度进行研究阶段。这使得胡锦涛宪法政治的核心内容无法在这次修宪中得到体现。
胡锦涛打开了曙光射入的门缝?
胡锦涛本人完全没有受过法律教育,他的所有关于宪法的言论无疑来自他身边智囊的进言。但胡锦涛未必不会不知道宪法至高权威和共产党领导之间的紧张关系。
正是在这样一种政治背景之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清华大学研究法律的副教授对笔者说,胡锦涛上任之后突然大谈宪法权威,实际包含了相当多的机会主义成分。但与江泽民上台之后抓军队,胡锦涛上台之后讲宪法二者比较起来,胡锦涛讲宪法确实给中国知识分子留下了不错的印象。中国着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在他的“已见曙光、待见朝阳”的文章一文中甚至评价说,中国大陆的法制化虽然还远得很,但是“终于打开门缝,透过一线曙光了”,因为胡锦涛提出的依法行事,已经启动修宪及政治改革的第一步,接下来不管是快是慢,总是会不断前进的。
对中国的自由派知识分子而言,搞清楚胡锦涛为什么要大谈宪法这一点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抓住了胡锦涛大谈宪法和修宪这种难得的机遇,使得中国自由派知识分子在宪政和修宪的旗帜下迅速集结并形成了整体性参与态势。2003年6月5日,中国经济学家吴敬琏、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主持的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在北京召开宪法修改研讨会(简称北京会议),国内学术和政府机构的法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20余人与会;2003年6月18日,着名学者曹思源等40余人聚会中国青岛,举办“中国宪政论坛:保护私有财产与修改宪法”研讨会(简称青岛会议)。北京会议对追随党的意志频繁修宪、“三个代表”是否该写入宪法、党主修宪等都提出了尖锐的批评。青岛会议则提出了数十条修改宪法的具体建议,几乎涉及修改宪法的各个方面,例如取消宪法中的“专政”条款,无罪推定入宪、取消宪法“序言”等。这两次会议上一些学者的观点被新闻和网络媒体广为发布,从而使得上述两次修宪讨论会成为2003年中国着名事件。最后导致当局禁止再公开讨论宪法修改。原本喧嚣的修宪讨论戛然而止。这一禁令进一步说明,第四次修宪早有计划,所谓的各种形式的修宪意见徵求工作基本是走形式,而公众讨论更纯属多余。
在中国自由派知识分子借助胡锦涛大谈宪法而迅速集结的同时,胡锦涛高谈宪法也为中国国内业已高涨的“宪政热”产生了新的强大助推力。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说,“我以为,可以利用这次修宪机会实现另外一个目的,即推进我国宪政建设的发展”。(7)宪政是九十年代初期之后中国社会逐渐出现的一个新型公共话题。从一开始,它只是部分中国知识分子的地下话语,最近几年来,宪政不仅开始成为中共官方的话语形式,(8)成为中国持各种观点的知识分子最容易接受的一个改革社会发展目标,而且也开始进入中国百姓视野之中。
不仅如此,胡锦涛谈宪法和修宪使得宪政讨论得以深化。一些涉及到公民权利的问题,如双重国籍、迁徙自由、生命权、罢工自由、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经济自由权、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等是否应该入宪成为人们讨论关心的热点,此外,修宪程序、两院制、宪法诉讼和宪法审查、总统制、国家元首统帅武装部队、在全国人大设立国防与军事委员会以及让党组织成为违宪被告等问题都是人们的热点话题。很显然,通过修宪讨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政治体制改革大讨论中提出的一些敏感的政治、法律话题如今又重新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宪法修改讨论推进了对中国政治改革问题的讨论,所不同的是,当今中国的知识界已经开始使用全新的话语符号─即宪法改革和宪政改革来谈论中国政治法律改革。
结语:
在中国,虽然先后制定了五部宪法,但没有哪部宪法得到过真正实施。中国的政治家们只习惯制定宪法,在宪法中留下自己的印记。这一方面是因为制定宪法的政治家从来就没有打算实施宪法;另一方面是因为一党政治与宪法权威具有根本性的内在冲突。胡锦涛能够改变共产党政权对宪法的一贯态度吗?胡锦涛一而再,再而三谈宪法监督,虽然有令人耳目一新之感,但江泽民“退休”后的权力影子仍然无处不在,而且,鉴于宪法权威与共产党领导之间的不相容性,这些因素注定了胡锦涛的宪法政治不可能给中国的宪政化产生真正的实质性影响。这可能就是胡锦涛宪法政治的最终结果。今年12月18日,官方《人民日报》发表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方立撰写的社论-“宪法修改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强调在宪法修改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同时宣称绝不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人民日报》的这一社论的基调仍然是强调中共权威高于宪法权威。显然,当今中共的主流意识形态仍然是宪法权威从属于共产党权威,在这种背景之下,实在无法对中共的修宪、胡锦涛的高谈的宪法监督乃至“社会主义宪政”寄予任何乐观期待。
2003年12月
注释:
(1) 现行中国宪法于1982年颁布,是继1950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1975年、1978年宪法之后的第5部宪法。现行宪法于1988、1993和1999年三次被修改。
(2) 其他三人分别为宪法起草委员会副秘书长、前中国法学会会长张友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叔文。
(3)陆南:“建国后我国第八次修宪建议出台前后”,《国际先驱导报》,2003年10月28日
(4)同上。
(5)许崇德:“为什么要再次修改宪法”,《了望》第42期,2003年10月20日。
(6)“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答本报记者问,《学习时报》,2003年10月28日。
(7)在2003年6月5日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召开的修宪讨论会上的发言。
(8)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杨景宇在2003年11月5日举行的“人大法制讲座”中说“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是中共十五大确定的发展目标。
(陈小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哈佛大学法学硕士。1989年前为中国政法大学宪法教研室副主任。1992年-1997年为《纽约时报》北京分社首席记者助理、哈佛大学Nieman fellow '98、哈佛大学法学院LL·M·2002。现为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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