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千二人状告最高法院
【万维读者网】最近,有分别来自中国26个省、市、自治区,共1,200人,决定状告最高人民法院。今年4月25日,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里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递交了诉状。
据最新一期《了望东方周刊》报道:这些原告都是因为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和裁决不服,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遭到拒绝或被置之不理的情况下,打算将最高人民法院推上被告席。他们还认为,对於下级法院的枉法裁判,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履行其审判监督的职责,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应该负有民事责任。
北京市高院在接到诉状后,在法定答覆期限内并没有给予答覆。5月9日,原告在补充了证据之后,再次递交了起诉状。两天后,他们得到了电话答覆:我们感觉这个案子有些棘手,正在向上级以及人大常委会请示。但截至目前,北京市高院仍然没有给予他们是否立案的明确答覆。
专家:起诉不能成立
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贺卫方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是不能成立的,不止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任何法院都不应当受到法律意义上的控告。」
他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负有审判监督的责任,但是从司法独立的意义上来说,对下级法院的错判和误判,上级法院是不应该负有行政意义上的责任的。尤其是在中国目前实行的「两审终审制」中,最高人民法院不应该轻易地、过多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样会使「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越监督,司法越不独立。」
人大应负有监督责任
被告之一刘俊熠告诉记者,他们在地方上已经穷尽了所有法律程序,问题没有解决才到中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是仍然得不到解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宏昌教授认为,遇到这种情况,只能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书,通过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来解决问题。
贺卫方说,由於地方人大对同级法院有监督的权力,而法院的权力来源也来自地方人大,只能说地方人大没有履行监督责任。从制度逻辑的角度上讲,假如在地方不能解决,应该依法罢免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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