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维读者网】通过媒体征集人大代表签名但目前尚无回应
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表示该做法无可行性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去年网上公布的公款吃喝一年消费2000亿元的消息,促使北京的一位律师用了3个多月的时间调研、查阅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写出了一部长达4700余字的制止公款吃喝的立法草案。苦于不知道人大代表的联系方式,该律师希望通过媒体征集的方式寻找到支持这部立法草案的30位人大代表签字,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5月12日的《南方周末》全文刊登了由这位律师写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票据管理法(草案)”。截至昨天下午,韩律师在报纸上留下的手机号和电子信箱已经收到了百余位全国各地读者的短信和电子邮件,但是目前还没有人大代表对韩律师的征集作出回应。
韩律师在《南方周末》上刊登的“我需要帮助”的留言中说:依据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三十名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法案。由于全国人大代表的通讯地址不公开,无法联系并征求意见,所以,本立法草案的拟定人现将本立法草案通过邮件发给《南方周末》,希望《南方周末》刊登并因此取得全国人大三十名以上代表的意向性关注和联系方式,以争取将此立法提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审议。韩律师说他只是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按照《南方周末》报眉上的电子信箱投了稿,没想到几天之后,草案全文就见报了。《南方周末》上还公布了韩律师的手机号、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昨天记者了解到,韩律师已经接到来自全国各地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等上百个。有的读者在短信中说公款吃喝早该立法制止了,有些读者问韩律师需要什么帮助。但是目前韩律师还没有接到一位人大代表的反馈信息。他说,我并不认为这部立法草案多么完善,但是我确实花费了很大的心血,希望关心公款吃喝问题的人大代表或有关职能部门能够认真读一下这部草案,并对此进行论证。
记者专访
“公款吃喝”最怕见阳光
记者就写出“制止公款吃喝”立法草案的初衷等问题,采访了草案拟定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韩传华律师。
记者:起草立法草案并不是您的职责和义务,那么您为什么花费那么大心血和时间精力做这件对自己没有任何报酬的事呢?
((韩律师自己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票据管理法(草案))) |
韩律师:我本人是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生,做过多年大学老师,目前是京都所的合伙人律师。在我们办案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假餐费变成了企业领导和政府官员的灰色收入,很多经济犯罪都是从吃喝开始的。刹住公款吃喝风的口号喊了多年,但是公款吃喝现象仍是愈演愈烈。于是我动了起草一部制止公款吃喝法案的念头。我认为法律代表的是人民的意愿,作为一个公民、一位法律工作者有责任通过立法为制止公款吃喝做一点事情。
记者:您起草的这部立法草案有什么特点,可行性有多少?
韩律师:我认为这部立法草案最大的特点是一把手责任追究制和操作过程中并不需要付出太多的执法成本。众所周知,一个人如果把公款放进自己兜里,那么我们可以动用刑法,以贪污罪进行处理,但是对于公款吃喝、挥霍浪费这种“蚂蚁搬家”式的行为法律却无能为力。
我的立法草案的基本思路是用“透明”遏制公款吃喝,包括公款请客报销同时要附带公布菜单和用餐人员名单。出现违法情形的由审计部门对单位会计、总会计师、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二至五倍的罚款。其?相关人员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责,但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免责。用透明的条款营造出用餐人员内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我们做律师工作每天都在和法条打交道,所以我认为立法关键是要考虑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尽可能低的执法成本??
记者:据您所知国外是否有限制公款吃喝的法律?
韩律师:据我所知国外虽然没有限制公款吃喝的法律,但是很多发达国家政府经费的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国外政府官员宴请他人都是要公布菜单的,财政收支的法律规定非常严格,政府官员用纳税人的钱都做了什么,是要有交代的。
记者:如果此次通过媒体征集人大代表签字达不到目的,下一步您打算怎么办?
韩律师:如果征集不成我可能会通过朋友搜集一些人大代表的联系方式,找一些热心的代表进行沟通,或者把草案交给某个民主党派,通过他们往上提交。目前我个人认为这部法律有很大的可行性,我也希望专家和人大代表对草案进行论证。
专家观点
律师提交立法草案并不可行
昨天,就韩律师的做法在立法程序上是否可行,记者请一些法律专家谈了个人看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听完记者的介绍说,首先这位律师参与立法的积极性非常值得肯定。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韩律师的做法并没有可行性。
按照立法程序,立法应按照立法规划,由有提交立法权的单位写出立法草案,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韩律师应该把他的立法草案递交到相关的有立法权的部门,由该部门视情况和立法规划,向上提交。何山表示,据他了解像韩律师这样自己写出一部立法草案,通过媒体征集人大代表签字的方式提交全国人大进行审议过去还从没有过。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的黄新华表示,公民个人和专家学者都有参与立法的权利,韩律师的做法是件好事,表现了公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非常高,但是公民有参与立法的权利和韩律师的立法草案是否被采纳还是两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