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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处置薄熙来案 切忌“突出政治”

www.creaders.net | 2012-04-25 23:40:49  多维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已被“双停”的薄熙来将如何定罪如何罚?由于薄熙来本人涉及性质极其恶劣的贪腐问题,以及重大的刑事案件,引发可能被判死刑的猜测。而来自中共高层消息,党内目前有一种声音,担心该事件对中共执政党的信誉造成伤害,故提议“缩小范围”处理。

  在观察人士看来,这是中共党内“讳疾忌医”的迂腐思想作祟。在当前这种资讯发达的时代,如果还试图有所掩盖,那就是藐视民众,这才是对中共声誉最严重的挑战。中共如果要脱掉“人治”政党的帽子,就不能再掉入这么一个过时的、封建的、政治化处理司法问题的传统。对薄熙来的处理,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并勇于在任何层面依法依规处理,这应是中国法治成熟的表现,是保持国家制度健康的重要政治基础。

  科学发展不是“保”出来的

  《人民日报》日前也在头版刊登评论文章,痛斥腐败,强调“越是位高权重,就越要严于律己”,提及因贪污而于1952年被处死的中共官员刘青山、张子善。数日后,由习近平担任校长的中央党校机关报《学习时报》发表题为《监督力度不能为官员级别所限》的文章,再次以被处以枪决的刘国定、冉益智、刘青山、张子善四位高官为例来阐明对高官监督不力对国家和党的危害。引发薄熙来可能被判死刑的猜测。但来自中共高层及已退高官消息称,党内目前有一股力量,担心薄熙来事件对中共执政党的信誉造成伤害,并由此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影响,故提议“缩小范围”处理。

  有这样的声音存在并不奇怪,这部分人的考虑更多是从社会效果出发。一则,目前中国社会对于官员腐败深恶痛绝,而身处高位的薄熙来涉贪之大,正中中共痛处。二则,自王立军事件到现在,外界对薄熙来事件传的沸沸扬扬,权力斗争、路线斗争的传闻从未间断,这些都对中共的整体形象造成极大的损伤。然而,理解并不等同于赞同。

  “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有了问题当笑话”。人,有了病,一定要听从大夫的嘱咐,老老实实地医治;有了缺点错误,也一定要听取大家的批评,认认真真地改过。否则,一误再误,病情会越来越沉重,错误会越来越严重,以至发展到无法挽救的地步。这样简单的道理也一样适用于一个党。既然,“科学发展观”是中共提出的战略思想,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看领导干部对自身存在问题的态度,是勇于自我解剖,还是讳疾忌医,这将是直接关系到科学发展观能否落到实处的大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像蔡桓公一样的人也不在少数。他们不愿自我批评,更怕别人批评;有的自视一贯正确,看自己一朵花,看他人豆腐渣;有的老虎屁股摸不得,听到恭维话就笑,听到批评就跳;有的自我批评敷衍了事,不触及要害;有的干部批别人时是行家,自我批评时变哑巴。这些表现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是阻碍发展的大忌。当前,面临很多需要解决的深层矛盾和突出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重要的原因还是思想解放不够。这就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解放思想,尤其是要敢于自我剖析自己的错误,勇于向自己身上的脓痈毒疮开刀,要“刮骨疗毒”,而不是“讳疾忌医”。

  “被说服”才可“统一”

  现代社会是信息透明的开放社会,随着网络、电视、报纸等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增多,群众的民主意识增加,问题和矛盾都是掩不住的。

  仍以重庆举例,虽然“重庆模式”吸引了不少眼球,但这些做法还是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质疑。再看此次薄熙来事件风波,从王立军进入美国领馆起,整个事件迂回曲折、扑朔迷离,但是在互联网时代,民众还是跟踪参与了整个事件的进程。也即表示,中国老百姓今天对政治事件的知情程度已有很大提高。

  所以在今天这样一个愈加“透明化”、“阳光化”的社会下,想人为的“遮掩”已经不可能了。与其去找“遮羞布”,还不顺应发展潮流,敢于面对群众,敢于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现代媒体接受群众品头论足,把新闻媒体当成保健医生,从而预防政治微生物的侵蚀,强健自己的肌体。要让民众都听你的,最好的办法是你能够用事实和道理说服民众,令其心悦诚服、欣然景从。只有在“被说服”的基础上,才会有发自内心的认同和信任,才会有认识和行动的统一。

  面对矛盾往往需要换位思考,在这个问题上亦然。“不怕群众不听话,就怕自己不听群众的话。”群众是推进科学发展的主力,发展质量怎么样,他们最有发言权。领导干得怎么样,他们心里最有数。如果对自己的缺点不认真反思、对群众的意见置若罔闻,其结果很可能是缺点越来越多、问题越来越大。长期把自己的问题捂着、掖着,最后只能让自己“窒息”,让发展受损。回到薄熙来事件,只有真相才能真正建立同民众的互相,其他的方式都只能是短视的。

  《三国志•吴书•楼玄传》中有句名言:“兴国之主乐闻其过,荒国之主乐闻其誉。”一个民族有了缺点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一个民族没有勇气正视自己的缺点。“木桶效应”也告诉我们:桶里能够装多少水(国家整体实力),并不取决于最高的木板高度(优点的发扬),而是取决于最低的木板高度(缺点的改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负责、对单位发展负责、对党的事业负责,就要善于及时拿起自我批评的锐利武器,认真解剖自己。反之,党的肌体就会受到侵蚀和损害,党的各项事业最终也会受到损失。

  人治不可回潮

  进一步想,如果由于担心对中共的整体形象造成极大损伤,而对司法判决加以干涉的话,这个行为同那些直接干预司法机关工作,甚至人为地对案件处理发号施令的行为有何区别?这是否就与法治社会要求背道而驰了呢,或者说即是强化人治的写照呢?

  诚然,维护社会稳定是当前最急迫、最复杂,也是最重要的政治任务之一,但是这不能成为弱化和抛弃法治,选择和强化人治的理由。越是在困难情况和复杂任务面前,越要坚持法治原则,对法治的态度不能因时而异、因事而异、因人而异,以短视的目光和急功近利的动机,实用主义地对待法治。

  试想,如果推而广之,对社会矛盾的处理不依法进行化解,反而为眼前需要而加以人手,实际上造成的后果即是鼓励违法行为,打击守法的积极性,从而增加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的成本,也就必将损害社会的长治久安。能不能坚持法治、维护社会稳定,不仅考验着执政能力,检验着司法水平,也决定着措施、对策能否最终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实行法治虽会有代价,但是可以避免人治必然造成的积累矛盾、陷入越治越乱怪圈的恶果,所以代价是必要的。

  中共在决定对薄熙来停职并立案调查之时,就已彰显坚决维护党纪国法的鲜明态度,对腐败现象决不容忍姑息的坚定决心。并通过官方不断发声,称“中国是一个把‘建设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理念的国家”。

  “法治”的意义,即在于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职位多高,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会受到严肃处理。新中国成立后,在法治不彰的年代,刘少奇还明确指出:“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了的,党委和政府不应干涉他们判案子……不要提执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的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现在更应该坚持这个思想。邓小平曾指出:“怎样改善党的领导,这个重大问题摆在我们面前,不好好研究这个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坚持不了党的领导,提高不了党的威信。”时至今日,这一论断仍然值得仔细地品味。

  有功但不能抵过

  司法权威是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和必要条件。就薄熙来事件来说,如果因为政治化的原因,以换取减轻短期“社会效果”,而牺牲公正性、降低执法严格程度,势必将损害司法权威。如果司法之上还有一只“手”,势必会造成司法机关不可信任的社会印象。

  目前官方给出的针对薄熙来的指控包括:1、与英国人海伍德被杀一案有直接关系,并有可能涉及其他多起重大刑事案件。2、数目巨大的贪腐金额和不明财产,其海外资产不止此前流传的80亿元人民币。另有媒体报道称,薄熙来夫妇向海外转移60亿美元巨资。

  如果经调查上述指控均属事实,就需要有一个实事求是的判决。一方面,不论位有多高、权有多重,在法律面前都一视同仁。薄熙来虽然曾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重庆市前市委书记,开国元勋薄一波的公子。可谓位够高、权够重、根苗够红,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如古人所说的:“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另一方面,虽然薄熙来在大连、重庆的确曾经做出了不少成绩,百姓爱戴他、拥护他,这是事实。但薄熙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带来了损失,对党和国家的形象带来很大损害,他应该受到惩罚,这也是事实。不管是哪一个事实,都应该尊重、都应该理解,但是就司法审判来说,就需要对两者有所“分割”。

  纵然,中国几千年的农耕社会,塑造了中国传统法律“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性格特征,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但今天的中国司法制度,正从有法可依,向有法必依转型,即如何从法制向法治转型,这是新时期朝野达成共识的攻坚目标。望薄熙来事件的处理,能真正做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职位多高,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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