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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波嫖娼被指处罚太重 引发争议

www.creaders.net | 2014-06-03 12:21:22  法广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影视明星黄海波因嫖娼被收容教育6个月的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引发网友热议,一些网友认为处罚太重。但北京一位律师却告诉媒体,北京警方对黄海波实施收容教育6个月是合法的,是有法律依据的,而这个依据,则是《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其中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期为六个月至两年。对此,有分析人士感慨说,我对此感到吃惊,原来收容教育制度依然“健在”,其生命力依旧“旺盛”。

  据大河网今天(6月3日)的报道,今年5月,一封包含108人联名的建议信,被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联名者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原副主任郭道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等学者、律师和妇女权利工作者等。建议信认为,收容教育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介入,明显与《宪法》精神相违背,因此,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

  该建议信还指出,我国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对卖淫嫖娼的处罚作出了规定。卖淫嫖娼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调整就可以了,收容教育制度在法律体系上,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当初国务院共颁布了《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三个行政法规,现在,孙志刚以生命的代价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而湖南上访妈妈唐慧的控告,也让劳教制度被废除了,如今,黄海波案能否成为一个撬动收容教育制度终结的杠杆?人们拭目以待 。

  另据《华西都市报》6月1日报道,北京警方对黄海波行政拘留期满转为收容教育半年的处罚,本人认为是于法无据的!尽管有律师说北京警方对黄海波实施收容教育6个月是合法的,是有法律依据的。理由是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规定,卖淫嫖娼人员中除了年龄不满14岁、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以及被拐骗、强迫卖淫者之外,其他人员均“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期为六个月至两年。

  我只能说这位律师先生是死脑筋的,法律知识太落伍了!因为收容教育是指“收容审查”加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收容审查,在刑诉法修改时早已废止;劳动教养,早在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废止。同时,所有此前与此新规定相背的人大决定、囯务院、公安部文件,一律废止。

  这是立法原则,也是法理学的基本常识!上访收教,嫖娼收教规定,都要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废除。因此,北京警方对黄海波继续执行收容半年的处罚决定,是滥用职权肆意妄为,是国家法治的严重倒退。换句话说,如今的人身自由被限制,要么是违反治安法的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要么就是触犯刑法,公安机关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刑事拘留,期限最长是37天;要么就是法院明确判刑的坐牢期限。除此之外,不再存在任何名义的国家权力机构限制人身自由的名目。

  网友维扬卧龙转载的这篇报道又说,北京警方和有关律师认为黄海波收容教育半年,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在哪儿呢?作为律师,更新法律知识是必须的;作为执法人,更不能机械照搬以前的执法,用老经验代替法律知识的更新,更不能机械片面的执法,认为黄海波是名人影响大,就要重些处罚,甚至是违规处罚,来达到迎合民意或者说迎合上意!

  综上所述,作者司马当引述的网友点评说,给个说法吧 @廖睿 :黄海波嫖娼,被拘留15天,还被处收容教育6个月;上海5名法官集体嫖娼,仅被处拘留10天。黄海波乃个体演员,法官是掌握公权力的司法官员;黄海波1个人嫖娼,法官是5人集体嫖娼。无论社会影响、危害程度等,黄之嫖娼与5法官嫖娼不可同日而语,但是,为何处罚迥异呢?因为黄海波是平民?给个说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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