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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第一次 人大决议遭下级“议会”否决

www.creaders.net | 2015-06-18 13:02:10  多维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香港立法会18日否决港府就2017年特首普选办法政改提出的决议案,不仅代表香港与500万人“一人一票”选特首的民主进步失之交臂,2017年将继续沿用原来1,200人的“小圈子”选举方式,而且产生了新中国建国以来的又一“里程碑”事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首次被下级“议会”(香港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否决。

  如果这次政改方案通过,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第一次在这么大的区域内进行地方长官的直接选举。对于中国政治体制建设和民主道路探索来说,这将具有里程碑式的创新意义。然而遗憾的是,这样一次机会难得的尝试,却因此而被白白浪费。

  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香港政改的具体步骤需经历“五部曲”:第一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第二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第三部,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由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第四部,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第五部,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正是基于这“五部曲”,香港此次要通过关于特首普选的政改,不仅要在香港社会、各个政党及港府之间达成共识,符合基本法,而且要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同意。因此,当如今政改“五部曲”已经走到“第三部”的时候,此次提交到香港立法会接受表决的政改方案正是以人大“8·31决定”为基础作出的。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进一步规定在行政长官选举在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要: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1,200人)。(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2至3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四)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套方案被舆论称为对特首普选“连落三闸”,因而也是香港各界关于政改争论的焦点来源。

  毫无疑问,香港普选特首的政治改革,对中国政改有实验和标杆的意义,如果此次政改方案能够通过,它将成为中国政治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然而,由于在开放的同时怀有过于保守的心态,一方面承诺推行普选,一方面又由人大推出诸多“保险”的“8·31决定”,使得在今天另一个里程碑事件的造就。诚然,在国家安全为首位的考量下,目睹近年来北非、中东以及乌克兰的教训,采取一些保守做法可以理解,但这一次的人大决定在建国以来首次被否的里程碑,给中央政府和政改方案的反对者展示了两种不同的提示:对中央而言,此后应当意识到传统的执政思维和统战手法确实到了该与时俱进的时候;对香港政改的反对派而言,作为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议案能够被下级的香港立法会否决,这不正体现着中国切实履行好了“一国两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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