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常委会张德江在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上,提出要对港的全面管治权进行细化、具体化的规定,使全面管治权的落实更具可操作性,更透明有效,建立依法治港的法治规范。然而“全面管制权”从提出始便争议不断。何为全面管制权,它将对“一国两制”有哪些帮助和挑战。
对此,多维新闻专访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田飞龙认为,提出来全面的管治权,它并不是要中央的权力直接插入香港日常管治的细节,这确实也不是中央的意愿,而是恢复基本法应有的宪制性权威和地位,将其中睡眠的一些条款、一些权力,通过制度化、程序化的方式,成为保障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一种配套性的宪制机制。
随后,田飞龙进一步从法理上分解了全面管制权。他认为,根据白皮书,根据中央一国两制的基本框架,可以分解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中央直接管理权,那么就反映在非自治范围里面的国防外交以及涉及到中央与特区关系的一些事务和管理的议题上。
田飞龙指出,一方面,通过授权所形成的香港高度自治权,中央享有作为授权者地位的全面监督权,另外一方面,形成香港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
另外一部分就是中国人大释法权。田飞龙认为,虽然香港司法界普遍担心人大会乘胜追击,全线出击,寻求人大释法的常态化。但人大释法的适度常态化是无法避免的,因为人大释法是中央在基本法解释跟实施上面,比较少的一种比较正规的权力。同时表示,香港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并不代表香港在司法权上是完全自治的。
事实上,中共对于香港的管制,还有一种很重要的权力从没使用过。田飞龙解读张德江的报告时称:“委员长也提到了一种很重要的权力,这种权力一直没有使用,就是中央政府对特首的指令权,这种指令权是中央有权要求交办特首办理与基本法有关的事项,这个有关的事项,它就不仅仅限于非自治范围,包括自治范围,自治范围当中可能影响到非自治范围的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时候的话,是可以去指令行政的,这个权力也没有正式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