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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卖惨终成空
——《反间谍法》普法提示(十八)
“画面要暴力血腥”“要动感,要抓拍”“效果要‘惨’”……这不是片场,而是境外反华组织精心策划的一场“政治避难”闹剧。近日,国家安全机关破获了一起境内人员在反华组织教唆下,伪造“受迫害”材料,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的案件。
“精心”准备的剧本
张某早年因企业经营不善背负债务,便萌生赴境外务工的想法。然而,出国后的情况与张某的设想天差地别。
为提高“受迫害”的真实性,该反华组织成员递给他一份精心准备的剧本,要求他拍摄影像资料。张某随即与境内亲属金某联系,表达其需要相关“佐证材料”。金某明知此行为违法,但在张某利诱下,组织两名人员假扮警察,前往张某父母家中伪造现场,拍摄数张所谓“警察暴力执法”的照片,并发送给张某。然而,境外反华组织在收到照片后,未履行对张某的所谓“承诺”,张某个人境况仍未改变。
确凿的违法事实
国家安全机关掌握情况后,依法对涉案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起初金某对个人违法行为避重就轻,意图蒙混过关,但在中国国家安全机关严格规范的执法、扎实完善的证据面前,其放弃侥幸心理,如实供述了违法活动事实。该案中,张某为一己之利,参加境外反华活动,抹黑祖国,为反华势力提供煽宣“弹药”,但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金某在明知张某要求违法的情况下,仍组织人员伪造相关材料。上述人员的行为不仅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更损害中国国家形象,危害中国国家利益。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境外受胁迫或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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