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庆:“国家秘密”不得成为滥用权力的遮羞布
【万维读者网】万维读者陈树庆来稿(原题:“国家秘密”不得成为滥用权力的遮羞布——对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告陈树庆情况的函》的质询函):
浙江省公安厅:
贵厅于2005年1月向浙江省司法厅送达《关于告陈树庆情况的函(机密)》,用于浙江省司法厅审查质询人是否符合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条件,是导致浙江省司法厅作出浙司许考决字[2005]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贵厅的此项行为,无论在对质询人的不予法律职业资格证行政许可阶段,还是在质询人将争议提起一审和二审的行政诉讼过程中,质询人认为是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犯一个重要因素,现在质询人已经将该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对于下述问题,希望贵厅就《关于告陈树庆情况的函》向本质询人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真实合法性的解释。
一、为何将《关于告陈树庆情况的函》定为机密?
经过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质询人知道了本案的实质是由于本人公开参与了中国民主党的筹组活动(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努力促成共和国宪法应有的"主权在民、公民权利平等和依法治国"基本原则之真实贯彻,在法律职业资格证申领过程中反而被颠倒黑白地定性为违反《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援引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用)》第十三条第(二)项"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与司法机关对公民进行违宪审查第一案,严重践踏了"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共和国立宪精神,再一次开了中国法制史尤其是宪政史的一个大玩笑!这种荒唐闹剧的发生及其产生的不法状态至今仍在继续而没有能够及时得到纠正,看来与贵厅《关于告陈树庆情况的函》并将其定为"机密"是不无关系的!
虽然由于由于贵厅定为机密的《关于告陈树庆情况的函》,在本案一审和二中由于无法当庭质证而不被作为证据被采纳,但贵厅的这种行为是导致本应公开开庭审理的一审和二审变成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严重影响了我作为诉讼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也很可能是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重要因素从而导致我的实体权利不能通过诉讼得到有效维护。
参照《美国模范证据法典》的规定,所谓国家秘密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军事秘密,它是指关于国家军事组织、军事计划、军事技术等的机密信息或文件;第二,外交秘密,它是指关于国与国之间因国际交往而生的机密信息或文件。国家的反间谍与秘密情报收集系统,根据具体工作的目标可归为上述两部分内容的其中之一或兼而有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这样规定的:"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利益遭受损害。"
由于质询人从未在国家秘密机关从事过任何秘密工作,没有也不可能掌握任何国家秘密包括什么机密;质询人参加中国民主党的筹组活动是本着"和平、理性、公开、合法"的原则以推进国家的民主进程,中国民主党的活动在其能够参与国防、外交等国家重大事务的决策前,也谈不上涉及什么国家秘密;加上法律职业资格证的颁发必须遵守"公平、公正与公开"的基本原则,显然已不是什么国家秘密。本质询人认为,贵厅在参与合谋不予我法律职业资格证的过程中将贵厅送交给浙江省司法厅的《关于告陈树庆情况的函》定为"机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涉嫌滥用"国家秘密"的设定权力。
二、是否超越了公共权力行使的"必要性与正当性"限制?
法治社会为了公众利益的安全不得不授予行政机关极大的权力,行政行为除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外,还应当以必要性、正当性为限。就国家秘密的设定而言,我认为: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将公众有权知悉的、不应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以保守国家秘密为借口隐匿而不公开,从而侵害公众的知情权;尤其不得以"国家秘密"为标签,掩盖权力违法行使的事实。
正如2005年11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保在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学习讲座时指出的,"公务员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为了有效确保公共权力"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法律、法规都规定了权力行使的公开原则(包括行政公开),本案因为质询人"从未在国家秘密机关从事过任何秘密工作,也不可能掌握任何国家秘密包括什么机密",而涉案的行政机关(贵厅)却莫名其妙地将本应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包括案件当事人监督)的法律职业许可程序以"机密"的形式掺杂使假变成了暗箱操作,这样,就不能不让人对贵厅行为的必要性、正当性乃至真实与合法性产生怀疑!是否存在将共和国的公器即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阴谋颠覆成"是一个掌握特权政党或少数当权者给的,只对当权者负责,不接受人民监督"的秘密?是否存在发之于权柄在手者的"金口玉牙"以言代法、以言压法,涉嫌将某一党派的特权和私利冒充国家安全和利益以掩盖其"公权私用,排斥异己"的不可告人之秘密?
综上所述,本质询人认为贵厅《关于告陈树庆情况的函》及将该函定为"机密"的行为涉嫌超越了公共权力行使的必要性与正当性限制,其真实与合法性值得怀疑,故作为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在本按进入申诉程序时,要求贵厅就《关于告陈树庆情况的函》及将该函定为"机密"的行为的真实与合法性,向质询人及受理申诉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说明。
本质询函抄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质询人:陈树庆
2006年2月16日
附:
1、质询人与浙江省司法厅不予行政许可争议一案,不服二审判决的行政申诉状复印件一份,说明本案质询人为讨回公道已开始申请启动司法再审程序;
2、浙江省司法厅在本案一审程序中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复印件一份,在《答辩状》的证据目录中说明有贵厅的《关于告陈树庆情况的函(机密)》;
3、质询人所撰写的《中国民主党人论国家安全工作》复印件一份,说明政府机关包括贵厅作为作为国家和全社会的公器,应"保持政治中立,不得为一党一派所私用",尤其不得滥用"国家机密"的设立权,以防止不法分子以"国家秘密"为标签来掩盖权力违法行使、甚至侵犯人权的事实。
(注:本《对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告陈树庆情况的函〉的质询函》已于2006年2月16日通过挂号信邮寄浙江省公安厅,邮戳"杭州2006.02.16.17大关东苑2"邮1101国内挂号函收据第0409号;同时也挂号信邮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内挂号函收据第0410号。)
录附件1,即浙江省司法厅在本案一审程序中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如下:
答 辩 状
答辩人:浙江省司法厅,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胡虎林 , 职务:厅长。
答辩人因原告陈树庆不服我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依据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没有超越职权。
答辩人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权限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没有违背《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是司法部就实施法律设定的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事项规定的部门规章,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精神。答辩人依据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没有超越职权。
二、答辩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程序合法,不存在剥夺原告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情形。
答辩人收到有关证据材料后,经审核认定原告不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遂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在决定中明确告知原告不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依据、理由以及救济权利。
法律职业资格认可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答辩人在实施许可过程中也不存在拒绝或阻碍原告行使其陈述、申辩权利的情形,故没有剥夺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因此,答辩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程序合法。
三、答辩人认定原告不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有关证据,答辩人认为原告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条件,遂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综上,答辩人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在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实施程序等方面并无不当,应当维持。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附:1 证据目录及证据
2 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浙江省司法厅
二00五年七月 日
证据目录:
1、2004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2、陈树庆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3、浙江省司法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浙司许考决字[2005]第1号);
4、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6、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告陈树庆情况的函"(机密);
7、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不予授予陈树庆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备案报告"(机密)。
录附件3,即《中国民主党人论国家安全工作》如下:
中国民主党人论国家安全工作
陈树庆
2002年4月下旬的一个下午,杭州市国家安全局的几位工作人员到我家造访,对方出示证件后,我也以礼相待。对方要求我与其合作,我就简单地向他们介绍了最近半年来我所见面的一些中国民主党成员。据我了解国家安全部门是反间谍的,所以就询问我们的活动与他们的工作有何关系?对方反问我怎样确认间谍罪?我立即答道:"间谍指外国政府或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刺探情报或中国境内被其收买为其提供情报或加入其情报组织的人员,当然所指情报必须是指其泄露会给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危害的机密信息。"他们认为是说到了点子上了。在交谈中,几位工作人员表示履行职责时会依法办事、对民主党人家属所反映的朱虞夫先生在狱内可能遭到不公正待遇会帮助核实与关注,我表示满意和感谢。临走时,对方认为我只介绍了一些浮在面上的人和事,表示了不满。我当时顶了一句:"现在的问题是,你们作为国家机器,是我们可以合作的因素;但还有可能被作为某些个人或团体为一己私利而御用的专政工具,这使得我与你们打交道时又不能不坚守自己的做人原则"。在对方:"想起什么来,请告知。"的辞别声中,我一一与其握手送别。
仓促而短暂的见面,再度勾起我对国家安全工作的思考,虽与部分同志们有过讨论,由于一段时间来,我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还是没有什么新进展,所以不如撰文,抛砖引玉,籍以引出一些真知灼见来。
一.中国民主党人重视与支持国家安全工作
孙子曰:"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下攻城"。 实际上,与对手较量,不论是伐谋、伐交还是攻城略地,惟有尽可能做到
"知己知彼",方能正确决策而"百战不殆"。
所谓"知己",指量力而行,扬长避短,非本文所侧重;与本文主题最为密切的是"知彼",不仅强调我方情报收集与分析综合的重要性,也从另一面说明对手(真实或假想的"敌人"
)收集我方情报对我方的巨大危害,从而显现出我方反间谍工作的重要性。两千五百年前《孙子兵法》第十三篇"用间篇"中的精辟论述:"故明君贤将,所以动而胜人,功出于众者,先知也。先知者不可取于鬼神(不迷信),不可象于事(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不可验于度(不凭主观臆测),必取于人,知敌之情者也。"在今天看来,仍不失有借鉴和指导作用。
中国民主党立足于人类希求和平与自由的普遍正义,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世界真正实现和谐大同之前,只要国家这个主体还存在一天,并夹杂着极端的民族主义和某些偏狭地主张人类间相互仇视与对抗的宗教或主义,不同国家间的利害冲突就在所难免。犹如国防,情报和反间谍工作也是万万不能放松或废弃的。中国民主党人敬仰捍卫国家利益的英雄,其中就包括很多隐蔽战线的无名英雄,如在抗日战争时期为救亡图存,与日寇汉奸作殊死搏斗、宁死不屈的军统男、女工作人员。可以说,这种尊重,不会因政治见解和政治背景而有所不同。
我们支持国家安全工作,尤其是带有自卫性质的反间谍工作,可从硬件和软件两个角度进行考量。
硬件方面,包括机构设置、人员安插、装备与活动经费,必须符合并制约于国家财政的合理分配,只要最高安全当局的头头们不贪污腐化、损公肥私,相信能够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有限的硬件之投入,能否发挥最大成本效益,软件起了决定作用。软件的作用在军事上的典型战例是中日甲午战争,舰船总吨位和火力强度占优势的北洋水师和陆军(绿营和八骑军)不堪一击,分析个中原因,无不归结于大清四十多年的洋务运动相对于日本二十六年的明治维新而言,所取得的政治清明不如人、国民意识不如人、将士忠勇不如人、指挥协同不如人、军纪和训练不如人等人文方面,即我称之为软件领域的不如人。
就国家安全的反间谍工作而言,硬件与软件的相互作用,也有同样的道理。
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又如何呢?公器私用,程序目标受到了篡改!以维护国家安全之名常常被行一党专政之实,精忠报国的神圣职业受到了玷污;心不在焉!在整个社会权大于法、拉关系、浮夸造假、升官发财、出国热中安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难于出淤泥而不染;常处于孤军奋战的境地!由于转型期民主法治化的政治改革滞后,政治迫害、以权谋私、贪污腐化、分配不公、诸多不胜枚举的丑恶,无不与不受制约的特权相关,严重伤害了最广大人民群众(有着雪亮的眼睛)对国家与政府的认同感,使得国家安全部门的工作不能得到群众积极主动的协助。长此以往,使得国家安全部门的工作无事时被消磨懈怠、徒靡纳税人贡献的国饷,有事时(如重大情报泄露、要害人物叛逃)时,面对压力可能浮躁不安、轻举妄动而制造假案冒功。十九世纪末法国的"阿尔福雷德·德雷福斯间谍案"这样的冤狱是否不会在我国重演?我不敢保证,而是感到担忧。
二.饮鸩止渴的特务政治
由于情报与反间谍工作在很多情况下需要隐蔽和使用非常之手段,这种特点犹如一把双面刃,会与现代民主法治所要求的公开合法、保障人权相矛盾。如何在确保国家安全的情况下,把国家安全部门工作的危害性降低到最低限度,是建设一个文明的、主权真正在民的法治中国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中国民主党人对此问题的论述,记得祝正明先生在《与公安、国安商榷》一文中有所涉及,忘了此文是被公安抄家时没收了还是我给其他人赠阅了,无法在此引用一、二。虽然与正明先生所述各异,但同是中国民主党人,我相信所见还是略同的。
我们认为如果国家安全部门的工作不受到法律和人类普遍正义的制约,受当权者操纵而干涉国内政治秩序,成为所谓的特务政治,就定会对人民、国家和对人类造成重大的危害。本文不妨例举一些特务政治的黑暗史实,相信无论对审视当今中国的一党专政还是为将来民主中国合理地设计国家安全部门的工作都会有借鉴意义。
明朝的特务政治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上曾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明太祖朱元璋坐上了大明王朝皇帝的交椅之后,担心和他一起打天下的将领们对他不忠,又怕归顺他的那些官僚和地主阶级文人们对他不服,怀疑有人觊觎皇帝的宝座,建立起一整套特务机关,伺察、追踪、逮捕、刑讯朝野臣民,其手段残忍程度是前无古人的。最早的特务人员是检校,其职责是专门探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之事,随时向皇帝报告。检校品位极低,还无权扣押、审判和处罚犯罪之人,但由于其神出鬼没,手段也很高,朝野官员们都很惧怕他们,明太祖朱元璋很是得意,他说:"有这么几个人,譬如养了恶犬,让人家害怕。"随着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激化,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把原来的亲军都尉府改成军事特务机构锦衣卫。锦衣卫有专门的审判机构和监狱,与朝廷的府、部、院均无隶属关系,由皇帝直接指挥,其职责由侍卫天子扩大到伺察缉捕"盗贼奸宄",不仅朝内外的文武官员要受其监视,就是街坊的民间阴私也在其侦察缉捕的范围之内。明成祖朱棣以亲王起兵夺得帝位,为了镇压建文帝的余党、巩固帝位,除了保留锦衣卫外,又于永乐十八年(1420年)在北京东安门外设立东厂,命亲信太监提督东厂,只对皇帝?涸穑???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
成化十三年(1477年),明廷设立了另一规模更大的特务组织,即西厂,使得宦官擅权、特务横行、冤狱遍地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锦衣卫、东西厂特务组织的出现,暴露了明朝统治者的独裁与残忍,厂卫特务机构发展成为镇压人民、党同伐异、祸国殃民的工具,也导致统治集团的分裂,削弱了明王朝的统治力量,是明王朝走向灭亡的一个重要因素。也难怪乎会有人把明朝特务政治下人人噤声不敢言政的粉饰太平,以及国家因此失去危机应变能力形象地比作"清歌漏舟之中,痛饮焚屋之内"。
中国历史上的特务黑暗统治还有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国民党的特务统治和贯穿于上世纪中叶长达五十余年,毛泽东领导下,周恩来、康生组织实施的红色恐怖。前者是法西斯主义影响下有中国特色的盖世太保(德语Gestapo的音译,纳粹德国的国家秘密警察),后者是从苏俄引进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斗争哲学指导下的"契卡主义(根据一个臆想出来的方便公式,经常不断地寻找敌人,并将敌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中国的具体实践。这两者令人毛骨耸然的诬陷和牵连、阴险和暴行给国人带来的相互猜忌、残酷冷漠至今无法完全消除而心有余悸,成了中国实现民主法治进程中要化很大努力才能克服的社会心理障碍。
一个制度之所以会采用特务政治,往往由于以为这种政治最能消灭潜在的威胁,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权力的安全。然而明皇朝的灭亡,与其说是亡于清,不如说是亡于闯;与其说是亡于闯,不如说是亡于特务政治下的自残与堕落。德、意法西斯的剿灭,国民党统治在大陆的失败以及克格勃肆虐的苏联之土崩瓦解也同样说明了事实的发展结果与推行特务政治的宗旨最终恰恰相反。
如果说,特务政治是专制极权统治发展的必然产物。那么,民主国家是否可以幸免于难了呢?答案却并非绝对肯定, 美国的"麦卡锡主义"就是最好的反证。
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末到五十年代初掀起了以"麦卡锡主义"为代表的反共、排外运动,涉及美国政治、教育、和文化等领域的各个层面。在麦卡锡主义最猖獗的时期,全美国有2000多万人,甚至连美国国务院、国防部、重要的国防工厂、美国之音、美国政府印刷局等要害部门都未能逃脱麦卡锡非美活动调查小组的所谓"忠诚调查"。仅1953年一年,麦卡锡的委员会就采取了大小600多次"调查"活动,还举行了17次电视转播听证会。同时,美国的左翼也受到了空前打击,有些人仅仅因为是共产主义者而被联想成"间谍"遭受指控,未能得到充分的辩护和公正的审判,其中"美国诉朱利叶斯·罗森伯格和埃塞尔·罗森伯格"就是一宗法庭质证不充分所引起的典型冤狱。随着时间的推移,麦卡锡的活动越来越激起公众的反对,在欧洲,人们将麦卡锡直接比作希特勒,1954年12月1日,在全国上下一片声讨声中,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决议,对麦卡锡进行谴责,结束了特务政治一度对美国民主制度的破坏。
麦卡锡主义在美国历史上所烙下的伤痕,不仅使美国人民重新认识和更加坚定地捍卫了民主与自由的价值观。也警示全人类包括我们中国人民在民主建国的事业中不但要重视国家安全工作,也要充分认识到国家安全部门或执行类似职能的任何机构必须守法并严格受到节制。否则,即使实现了形式上的"民主制度",公民仍将不能免受"秘密警察"的半夜敲门之惊。
三.国家安全工作必须保持政治中立
我们支持国家安全部门的工作,是基于其国家性考量,这种国家性体现在内部防范、统一对外。从国内政治角度分析,就与其他行政机关一样,要做到保持政治中立性,可从两个方面说明问题:一方面其使命及工作的展开依法不受任何政治势力的左右;另一方面,其使命及工作的展开不得干涉国内由民意(货真价实的选票)和法律决定的政治秩序和更替。我们相信,唯有如此,才能保障国家安全工作的专心致志、稳定而果敢有力。
在此不妨对美国的水门事件旧事重提一下,这是在民主国家某些国家机关包括情治系统工作人员在当权者授意下违反政治中立原则的典型案例。
1972年6月17日凌晨,5名化装成"管子工"的人,试图在华盛顿水门大厦美国民主党总部办公室进行窃听活动,被警方当场抓获。最初,人们认为只不过是当时层出不穷的一起普通盗窃案而已。但涉案人员弗兰克·斯特吉斯的前中央情报局身份,很快引起了《华盛顿邮报》的俩位记者鲍勃·伍德沃德和卡尔·博恩斯坦的兴趣,出于对新闻事业的执着和对真理的追求,克服意想不到的种种障碍和压力,甚至面对法官给他们发出的法庭传票,两位记者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终于让水门事件的真相大白于天下。使深匿幕后、策划组织水门事件的总统班底们一个个浮出水面接受法律的制裁与审判,并使业已获得连任的尼克松总统在极有可能受到弹劾的情况下,于1974年8月8日被迫宣布辞职。
纵观整个水门事件,在尼克松总统及其亲信的授意下,一些白宫工作人员、中央情报局人员、联邦调查局人员、甚至司法部长理查森和特别检察官考克斯因涉嫌掩饰水门事件,违反依法保持政治中立的原则,而使水门事件成为美国200多年历史上最为严重的政治腐败事件,对美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提出了严峻考验。同时,它也是美国政治的一笔巨大遗产,20多年来一直影响和制约着每一位继任总统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与我们中国民主党人一样,相信很多努力推进中国民主化进程的共产党人和其他有识之士也同样认识到行政与司法部门在民主政治中保持政治中立的重要性,承认水门事件对实现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具有同样的警示作用。国家安全工作必须保持政治中立,在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甚嚣尘上的现实中,只是一种奢望。但随着势不可挡的民主化进程,要求国家安全工作保持政治中立,必然成为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
在尊重、支持和保障国家安全工作保持政治中立的问题上,中国民主党该怎样应对呢?
严格意义上讲,中国民主党追求"主权在民"的政治目标与国家安全部门"捍卫国家安全"的任务是没有冲突的,更何况我所见到的任何版本的民主党章程草案都没有规定国家安全人员或警务人员不得加入中国民主党的规定。从现实出发,我猜测国家安全机关在共产党组织的某些部门安插有人员,正如国家安全人员参加中国共产党,除遵守职责(反间谍)外,必须遵守共产党的章程和参加共产党的组织活动;中国民主党里如果有国家安全人员,除履行国家安全工作的职责外,也必须遵守中国民主党的章程和参加民主党的活动。中国民主党重视国家安全工作,不仅表现在允许国家安全工作人员加入本党或本党成员参加国家安全工作,还表现在对本党的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严格自律上,例如,在浙江版《中国民主党章程》草案第三次修正稿上,就有"军队及非选公务员中的党员,当成为遵守与执行国法的典范,不得利用职权偏袒本党"的条款,这里的"非选公务员"当然也包括了国家安全工作人员。
堂堂正正、包容开放地与任何人,包括国家安全部门的工作人员接触与交流,是中国民主党"和平、理性、公开、合法"行动准则的精髓所在。同时,我们也要申明:任何其他政党、团体或个人利用国家机关(包括安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国民主党进行迫害和破坏捣乱的行为,我们都将坚决进行抵制,并寻求法律与正义来捍卫本党的一切权利,以结束与杜绝滥用职权对本党的不法侵害。
四.国家安全部门的工作必须守法并严格受到节制
特务政治之所以会"尾大不掉,反受其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特务工作常常成为一种肆无忌惮的特权而缺乏法律的有力制约,而任何不受制约的特权在利益驱动下都有自我膨胀机制,直到对社会产生毁灭性的破坏力而灭亡。所以现代民主社会强调国家安全工作的同时,非常重视国家安全部门的工作必须守法并严格受到节制。
捍卫国家安全,最终目的就是捍卫在这块领土上人民的安全。而强调国家安全部门的工作必须守法和节制,其核心在于履行国家安全工作职责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私有财产、对公众政治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接受教育的权利、劳动和合法经营的权利、得到社会救济和公正司法的权利、言论和结社、游行示威、出国和回国的权利等。现代专制社会特务统治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那些"为民作主"的"伟(伪)人们"凌驾于国家和社会之上,假借"国家安全"和"整体利益"来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我们认为,无视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的所谓"公共安全"是空洞而虚伪的,是对国家安全和整体利益最大的自我破坏与否定。
这次安全部门工作人员和我的会面,是否与杨建利博士回国一度监视失控,怀疑会到杭州或其他地方会见我们民主党人有关呢?中国民主党的公开组党活动是公民的结社权利而不是国家机密;东北大庆、辽阳等地工人游行示威和组织工会来捍卫其劳动与得到社会救济补偿的权利也不是什么国家机密;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杨建利博士有回国进行社会调查和出国的权利。因此,杨建利博士在云南受到国家安全部门监控后至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提出国家安全部门的工作必须守法和有节制显得尤为迫切。
如何确保国家安全部门的工作守法和有节制,在其工作目的、任务和目标的界定上必须明确,最重要的是什么是"国家机密"必须明确,这种明确,不仅指国家安全工作人员要明确,而且广大普通公民也能明确。国家安全工作人员对"国家机密"范围的明确认定,不但有利于排除非法干扰、认真负责地工作,也有利于减少工作失误、避免冤假错案;而公民能明确认定"国家机密"的范围,不但有利于公民积极协助和支持国家安全工作,也有利于公民捍卫自己的权利不受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非法侵害。我们特别要指明的是:任何一个政党或个人,把自己的阴私抬高到国家机密的地位,而盗用国家机器加以保护的作法,都是扰乱国家安全工作而非法的。
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很多本该在阳光下向全国人民和社会舆论公布的政治事务,由于某些当权者出于不可告人的自私动机,暗箱操作、幕后交易,"国家机密"的设立权被滥用,不仅剥夺了人民的知情权,还借此为专政之用,使得许多与真正的"国家机密"毫不相干的新闻工作者和民众因为揭露社会丑恶而无端遭受陷害。《山西青年报》记者高勤荣由于揭露山西运城地区一个灌溉工程的贪污丑闻开罪了相关当权者,被莫须有的罪名判刑12年;前《文汇报》和新华社记者姜维平因在境外报道了中共当局官场贪污内幕被大连市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机密"的罪名判刑9年可能就是最好的例证。中国民主党坚决反对任何个人与团体利用执政或当权之机,用"国家安全"与"国家机密"来作为反对法律与人民对其监督与制约的借口和挡箭牌。
在要结束此文时,就国家安全的根本所在,已经有了我的初步见解。中外历史上不顾人民死活穷兵牍武而亡国的史实、特务政治"饮鸩止渴,反受其害"的教训都说明了:国家安全仅靠强力而孤注一掷是无法得以保障的。现代社会的国家安全有赖于政治、经济、军事和情报、外交、科技文化和国民素质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作用。惟有尊重与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才是消除内忧、凝聚力量抵御外患的最根本保证;惟有立足于人类希求和平与自由的普遍正义,方能立于不败之地。
祝我们的祖国安全!祝各族同胞免于来自内外的一切恐怖!祝世界也变得更加安宁与和谐!看来,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很长……
2002年5月13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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