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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维读者牟传珩来稿:今日中国,由"红色记忆"导航的传统社会主义宪政观与"蓝色文明"普世传播的现代自由主义宪政观,正在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意识形态冲突,不断刺激着中南海里的中共首脑,也必将对即将召开的中共"17大"产生影响——拉开关于当代中国宪政如何转型路线斗争的序幕。中共必须直面回答,在当今社会价值多元化,不同阶层、集团与个人利益不断分化的现实面前,采用何种宪法文本使全体公民对国家秩序与管理产生认同?
自由主义的现代概念是指,主张公民有免于政府任意强制的自由,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格局,强调确立个人"确受保障的私域"的重要性。这种自由主义源于洛克、孟德斯鸠,兴于贡斯当、托克维尔,最后为现代的保守自由主义大师哈萨克、诺齐克等人所重述,并获得了宪政意义的内容。这种自由主义所主张的自由就是贡斯当认为的 "现代人的自由"。而所谓现代自由主义宪政观,也就是基于这种源自西方自由主义宪政意义的普世传播,现已为世界上不同文化的多数国家所共同接受的民主宪政价值观,即"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强调"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宪政观。自由主义学者麦克弗森在他1977年出版的《自由主义式民主之生命及时光》一书中,对现代宪政应体现的自由主义内容有以下界定: (1) 政府或立法机关由直接或间接的定期选举所产生;在选举中全民都有投票权。(当然有些例外,例如必须达到某一个年龄以上等) (2) 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政党在竞选中角逐政府的职位。(3) 人民享有足够程度的自由(言论、出版、结社、不被任意逮捕及监禁等),以便选举可以有效地被运用。 (4) 在法律面前,人人享有形式上的平等。(5) 对于少数派有某种保障。(6) 人人都享有最高度的自由,而这种自由是与他人也享有同样的自由兼容的。
一个国家究竟实行什么宪政,最主要的准据是看谁是国家的最高主权者,以及谁是实际上的统治者。虽然上述两者宪法文本都声称是建立在 "人民主权"原则基础之上,但在实践上却有着完全不同的社会政治体系。在杜会主义宪政中,党既是主权的享有者,也是最高的统治者,并用宪法文本规定其永世不变的绝对领导地位。而自由主义宪政中,人民拥有主权,并且是实质上的统治者。这也就是说,自由主义宪政所共有的特色就是林肯所指出的"民有"与"民治" 这两点上。从这一根本原则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传统社会主义宪政观与现代自由主义宪政观两种设计模式,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南辕北辙的。具体说来这两种宪政观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意识形态上两种宪政观的分野。这里所言的意识形态,是个中性词,它是指现代社会政治体系自我正当化的观念体系。意识形态表现为政治体系的价值取向。自由主义的宪政与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体系是融为一体的。它将人的自由与平等视为自然属性不可剥夺,将公民权利视为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把保护个人财产及权益视为成立政府或组织国家最主要的目的,从而将观念形态的自由与制度形态的自由融为了一体。自由主义的代表洛克在《政府二论》中指出"人们联合起来组织成国家,并将自己置于政府之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他们的财产。"根据自由主义的看法,实行宪政的目的是为了能达成不同或相冲突的利益之间得到妥协。达至妥协本身所依据的规则必须是公平与公正的。依据这样的意识形态,便自然要强调权力分配与权力制约以及公民权利监督的宪政原则,从而将政治体系 "设计"为权利与权力交互作用的结构。从另一方面看,国家管理作为权力体系与公民社会作为自治体系之间,有一种国家管理与社会组织对治的思路。因此,自由主义的宪法是作为限制政府和保护公民的法律的。此外,自由主义宪政将权力分割为三个相互制约的形态──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使三种权力相互制衡,从而避免了任何权力独享、独大的可能性。传统社会主义宪政的意识形态却建立在背离人的自然属性基础上,将人的"类"共性,以财产占有的法权形式分割为"阶级性"。它认为自由主义宪政的基本思路是建立在财产权利的基础的,整个宪政的基础是有产阶级对于无产阶级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上的剥夺。毛泽东在其《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论述了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形式。他说:"现在所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因而传统杜会主义宪政思路便要建立起 "无产阶级专政"或曰"人民民主专政",要对一切私有财产与权力进行剥夺。这种宪政保护的是"人民"(劳动大众),而不是"敌人"(剥削阶级)。因此"人民 "便成为传统社会主义宪政意识形态的主体。而"人民"的"大救星"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容挑战,便成为社会主义宪政最高原则。
第二,在政治设计原理与权力分配结构上的两种宪政观对立。绝对权力与限制权力体现于传统社会主义宪政与现代自由主义宪政两种宪政在处理权力问题上的本质区别,这便导致了法治与党治的两种政治现实。从两种宪政设计的社会政治目标上看,自由主义宪政追求的是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妥协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的基石不是政治领袖的个人愿望和某个政党的党化意志,而是全社会交互主体间的理性商议和"反思平衡",最后就政治正义原则达成罗尔斯所说的" 重叠共识"。因此这种秩序便是所有公民自愿遵守的法制与道德统一的秩序。但传统的社会主义宪政所追求的是一种全能国家形态。社会秩序体现着政治领袖的设计和执政党的意志。由执政党借助于暴力主导和维护秩序,强制人民服从。因此,不可避免地产生着党权与民权的冲突。自由主义宪政主张权力合理分配与有效制约,并以维护公民社会生长与公民权利不受侵犯为目的。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权力则不受限制,社会压制公民组织的独立生存空间,公民权利受到歧视。其实,在中国政治现实生活中,形式上有着 "权力双轨制"表象:一方面,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权机关的权限、组织和运行;但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享有对国家的全面、绝对的领导地位不容挑战,行使着大量的国家权力,几乎任何重大决策首先都是由党作出决定,然后交由政府执行的。这在本质上就是一党专政的权力格局。这种格局直接破坏了分权与制衡这两大"宪政主义操作原则"。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足以鉴别传统社会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两种宪政之优劣。眼下,中华社会正在不可避免地走向在两种宪法之间做出抉择的宪政转型时期。就现代政治运行的历史经验来分析,只有建立在真正自由主义基础上的宪政,才是唯一能够体现社会民主意愿,形成大型复杂社会权力制约体系并能长治久安的社会政治秩序。当下,中国已经被资本扩张的全球化所吞没,市场经济的政治模式只能是自由主义的宪政民主。为此只有中华社会形成主流共识,以自由主义宪政为中国宪政转型的基本坐标,才可能推动已陷入政治僵局的中国改革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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