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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筱萸从重从快被处死后的三点疑问

www.creaders.net | 2007-07-12 15:24:18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一、从重从快处理?

  今天(7月10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处死郑筱萸,让我想起久违的、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严打”期间的流行语:“从重从快”。

  

从快:郑筱萸案,2006年12月立案,2007年5月16日开庭审理,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郑提出上诉后,6月26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天,7月10日,郑就走上了断头台。从立案到处死,只有半年多一点点的时间,真可谓快刀斩乱麻,刀起头落。速度之快,效率之高,令人瞠目结舌。而曾任他秘书的药监局原司长曹文庄,2006年1月就案发,到今年7月6日,即一年半后,才一审被判处死缓,差别咋就那么大呢?赖昌星逃往加拿大,就其遣返一事,加拿大有关当局则审来审去,到目前还看不出一个眉目,相比之下可以发现,腐朽没落的资本主义社会效率真是低下啊!

  从重:自成克杰、胡长清后,许多巨额受贿的高官均被判死缓,例如受贿702万的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1859万的原四川省犍为县县委书记田玉飞,受贿1900万的原河南省交通厅厅长石发亮,受贿1004万的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而郑筱萸受贿金额仅649万即被处以死刑,据媒体说是中央“强力”反腐的信号。难道以前反腐不够强力?或者以前强力了,但没有释放出信号?另据民主与法制时报解读,郑案还打破了坦白从宽的惯例。民主与法制时报称,近年来,法院对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的判决形成了一个惯例:“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事实上形成了一个从轻处罚的模式。原来对省部级高官还有这么一个惯例的。看来坦白从宽也是讲级别的,只有“省部级贪官”才能享有此待遇。按理郑筱萸也能享受“省部级贪官”待遇的,所以他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未掌握的300多万受贿款,以期能按惯例来个“坦白从宽”,无奈这惯例竟然要从他这个冤大头身上打破,于是就只好坦白从严了。

  上世纪八十年代严打期间还有与“从重从快”配套的流行语:“大快人心”、“群众无不拍手称快”。现在郑筱萸被“从重从快”处理了,自然是“大快人心”,“群众无不拍手称快”了。

  二、郑筱萸死了,民愤平了?

  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有中国媒体指出:郑筱萸“不死不足以平民愤”。现在郑被处死了,民愤是不是就平了呢?

  郑筱萸确实民愤极大。就像最高人民法院所指出的,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但中国的民愤,绝不会因为杀一个郑筱萸就能平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民愤极大之贪官,比比皆是。郑在赴死之时,也许“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但绝非前不见“故”人,后不见来者,前赴者有成克杰、胡长清之流,后继也定当有人。

  再说,也不见得为了平民愤就要杀。山西黑窑奴工事件,令人发指,中外震惊,民愤极大,远远超过药监局的窝案,可是,对此有关方面又是如何平民愤的呢?查处黑砖窑,将几个黑砖窑主和监工等人推上了法庭。处理了几个上班期间打牌的纪委干部。然后是某些人的对上检讨,对下道歉。不要说杀,连辞职都难。当然,我不是鼓吹以暴制暴,不是说一定得有人为黑砖窑奴工事件被处死才能平民愤,而希望有人能真正负起责任。在目前此起彼伏的“道歉”声中,道歉已成为官员的口头禅,其诚意变得十分模糊,其意义早已被消解殆尽。山西省长于幼军曾言,“我希望以我的道歉和检讨,能够教育、警醒山西各级干部今后要高度重视这类问题,不能漠视生命,不能怠慢人民!”其实,只有道歉和检讨,没有人真正负起责任,就是漠视生命,就是怠慢人民。

  有时用杀来平民愤,有时又“道歉”冷对千夫指。民愤,难道是任人打发的小姑娘?

  三、体制外腐败?

  中国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7月7日强调,该案与提高药品标准、规范药品文号管理的专项工作本身无关,必须把郑筱萸的犯罪行为与国家药监局的工作严格区分开来。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认定郑筱萸在地标升国标及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中的玩忽职守,是指他在组织开展专项工作中,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没有涉及GMP的问题。实践证明,GMP是药品生产环节的主要监管措施,这项制度在保证药品质量安全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这么说来,郑筱萸案是个人以权谋私,无关体制,郑的腐败,是“体制外腐败”。

  这些年来,我们习惯于引用阿克顿的“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没想到这次以反腐败为已任的监察部竟独辟蹊径地称郑的腐败与体制无关。郑身为药监局局长,如果没有其手中的权力,怎么能收受那么多的贿赂?众所周知,药监局目前集食品药品审批和监管于一身,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就是一种绝对的权力。近两年发生的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事件的根源就是体制造成的。郑案的发生,怎么能说与这种体制无关呢?

  出了问题,只有从根本的体制上找原因并整改之,才能铲除滋生腐败的温床。如果有意回避体制上的问题,产生绝对权力的体制不铲除,绝对的腐败就会——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杀了郑筱萸,自有后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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