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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维读者牟传珩来稿:日前,中国广东省社科院公布了一项针对人大代表的"广东立法问卷抽样调查"结果,相当部分参与调查的省市人大代表对中国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问题表示忧虑,并抨击制度问题是导致社会不公的直接原因。该调查显示,人大代表认为当前社会不公平最严重的前三项领域是 "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广东省社科院的专家表示,实际上这三个方面都涉及社会收入分配问题,这包括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都不公平。该调查数据显示,代表们认为 "权大于法"的占39.3%,"改善社会公平的政策和措施没到位"的占43.1%," 法规不健全"的占36.9%。而对涉及如何促进社会公平问题,人大代表总体意见依次集中在"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占61.9%,"健全法律法规 "占56.1%,"推动政治民主化"占37.9%,"严惩政治腐败"占 35.5%。该次针对人大代表的调查尚且如此,何况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更是对社会分配不公怨声载道。
此据中共中央党校2006年春季学期进修一班学员的一项课题研究成果指出,目前中国收入分配相当不均,更为严重的是起点不公平。中国目前低收入及中低收入者占总人口的80%,中等收入者仅占 15%。据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透露,中国已有百万富翁500万人,千万富翁14万人,亿万富翁数千人。50名富豪的财产,竟等于5000万农民的年收入总量。中国富人拥有的总资产已超过8 万亿元。另有资料显示,中国最富有的1/5家庭占有全国总收入的50.13%,而在美国统计数据才为44.3%,中国最贫穷的1/5家庭收入仅占全国总收入的4.2%,而美国为 4.6%。而按照前几年劳动人事部统计局和工商管理局联合调查150万人得出的结论,占人口8.6%最富有的家庭占有全部金融资产的60.47%,而另外43.73%最贫困家庭只占有2.9% ,这两组人群的平均相差是103倍。可见,如果我们把资产这部分考虑进去,贫富差距就更明显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已导致大量城镇居民失业、下岗,农民的收入增长减缓,社会分配的"两极化"趋势愈来愈明显。更为严重得是少数富起来人中,不少是与权力结缘,通过不合理或不合法,甚至是犯罪的手段致富的,涉及社会所不能接受的"原罪"问题。对于社会收入严重不公问题,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教授吴忠民认为, "收入差距已经到了不解决不行的地步,现在到了强调公平公正的时候了。"对此有学者撰文称:"可见号称社会主义的中国在两极分化方面超过了资本主义的美国。"这就是说,当下中国的社会不公,连维护中共体制的学者都看不下眼了。
中国社会两极分化如此严重,弱势者生活毫无保障。然而,中国政府在基本民生方面的投入占GDP的比例却在全世界排名倒数第一。中国比欧美发达国家低也就罢了,如今竟然比非洲那些很贫穷的国家还低。据介绍,美国早在1935 年、英国早在1945年就相继建立了初级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穷人利益。而中国目前的公共财力已远远超过当时的美国和英国,完全有能力建设起初级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比之下,谁真正把国民利益放在首位就一目了然了。此据专家指出:"政府只需要投入3000亿元就够了(建立初级的社会保障体系)。而我国财政收入已经达到 3万亿,是完全有能力做到的。"中国只要少一点军费开资,少一点好大喜功和铺张浪费,少一点大搞马列主义研究工程和"红色记忆"宣传,少一点不惜代价封锁网络和对付异见人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根本不成问题。问题在于执政者的执政意识到底把谁的利益放在首位。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官方学者在国民收入分配方面接受的一套观念是,初次分配关注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由政府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然而,建立市场机制,必须有适应的民主制度为保障,才可以通过一系列制度来规范初次分配的行为,否则,初次分配市场中受腐败的权力干扰,会导致分配秩序混乱,从而造成收入差距扩大,现实情况正是如此。社会公平是任何政府都应该坚持的收入分配原则,不但在再分配时要坚持,在初次分配时更要坚持。不能说政府通过税收、社会保障以及转移支付的方式,或者通过福利行善的社会捐款,就可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购销政府的责任。眼下,中国如此收入分配悬殊的现实,其实不仅在二次分配或者三次分配中,更多的是在初次分配中形成的。
一般来说,衡量一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否公平有三个指标:一是分配率;二是每小时劳工成本中的福利开支;三是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占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分配率是指劳动报酬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多少。劳动者的报酬总额占GDP比重越高,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越公平;每小时劳工成本中的福利开支越高,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越公平;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占政府税收收入比重越高,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越公平。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上述三项指标各自所占比重都很高。中国的情况则恰恰相反,目前初次分配存在着资本所有者所得畸高,劳动者的报酬却极低,而财政收入大幅增长伴随劳动所得持续下降的局面。根据《中国统计摘要( 2006)》有关数据测算,2005年,我国GDP实现18万亿元,全国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为4.8万亿元,但职工工资总额只有1.9万亿元,只占 GDP的11%,占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0%。另有2.9万亿元(约占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0%)通过非工资渠道分掉了。除此外,职工工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更是在逐年下降, 1991年为15.3%,1996年为13%,2000年下降到12%,2005年下降到 11%。同时,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21.6元)是农民人均纯收入(2963.4元)的3.2倍。若考虑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因素,有人估计城乡收入差距相差 10倍以上。这足以说明中国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过大、贫困人数奇高的基本事实。
通过以上事实的调研,本文认为,当下中国社会分配严重不公平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重效率、轻公平"的执政意识与分配体系的紊乱。中国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提出"发展就是硬道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战略。由此导致了经济增长成为政府的主要目标和"重效率、轻公平"的执政意识。它的负面代价就必然是国民经济收入差距拉大。加之,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旧的分配体系失效,新的分配体系难产,又必然使收入分配制度失去公正,社会中存在着制度缺失性的暴富机会,而政府则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战略指导下,听任这种局面的发展,造成人们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由此可见,"重效率、轻公平"的执政意识和财富分配体系紊乱,是引起中国现阶段收入差距过大的首要原因。
二、政治改革缺位导致社会腐败。社会政治改革缺位,制度不民主、不透明,政府体制缺乏制衡,行政权力转变成不平等收入的保护伞。政府官员,利用权利,经济寻租,提供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权钱交易"成为部分政府官员收入的重要来源,造成了收入分配制度的严重不平等。加之行政垄断,扩大了垄断行业的垄断利润,并转化为不平等的个人收入,这是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三、分配过程的机会不平等。在权力垄断资源的社会条件下,由于社会不民主,人们获得收入的机会必然不均等。社会竞争不是靠能力,而是靠权力、裙带垄断资源。人们在获得收入之前,就已经处在不同的起点,面对不同的机会,人们的收入必然会不公平。人们在 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融资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机会不均等。人们获得资源的机会不均等,也就必然造成了收入分配制度的严重不平等,而这恰恰又是与市场化的分配制度背道而驰的。
四、城乡二元经济发展结构。中国长期实施歧视农民的社会制度,形成极不公平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国家以远远低于成本的农村生产要素来换取城市 工业化的发展,带动中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正是这种牺牲农村和农民利益为代价的体制,导致了"三农问题 "突出,农民世代难以翻身,告别贫穷。这进一步透视了今日中国社会不公平的最主要原因在制度本身。
综上所述,中国在"重经济效率、轻社会公平"的邓小平式经济改革"思想导引下,必然形成如此严重的社会不公。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要求社会公平呼声越来越强烈的背景下,官方已正式提出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这一原则早在1985年 "社会公平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的研究课题中就提出来的。当时主报告由周为民、卢中原撰写完成,冯仑、柏铮、谢鲁江参与了讨论,并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通向繁荣的权衡》为题,发表于《经济研究》1986年第2期。直到 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时,才正式提出收入分配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一原则为官方正式确认后,在体制内和社会上一直存在严重分歧。对此分歧大体有四派观点:一是以周新民等为代表,他们认为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为收入分配原则,说:"如果要反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必须提出三个证明:第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改;第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要改;第三,收入分配制度不应该首先起激励作用"。二是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这一提法只适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段时期,不适用于整个时期,这一观点以刘国光等为代表。三是认为,初次分配侧重效率,再分配侧重公平。这一派观点以厉以宁、王伟光等为代表。四是以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贺铿为代表,认为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收入分配原则,混淆了生产者行为和政府行为。效率和公平分别是创造财富和分配财富的不同领域的原则,不存在谁优先和兼顾谁的逻辑关系。公平是相对的,政府的责任是控制分配不公平程度。由此可见,有关收入分配制度的价值取向一直为社会各界所聚焦。
效率与公平问题一向是社会争议的主题。所谓效率,一般是指通过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包括在收入分配领域通过合理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使特定数量的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获得最大的效益。公平则含有较多价值判断的内容,基于不同的判断标准,在观念上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是认为以分配功能为评价标准,判定依据是分配过程中能否做到机会均等,等量要素投入能否获得等量收益;二是以人的平等为评价标准,对公平与否的判定依据是分配结果,或最终收入。本文认为,社会公平原则首先应体现在制度上保障分配过程的"机会均等",同时也要对分配的结果进行政策调整,贯彻"弱势救助"。政府在这两个方面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关于如何实现公平,不仅是自由平等主义(以罗尔斯为代表)与极端自由主义者(以诺齐克为代表) 争论的焦点,更是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所无法回避的主题。涉及效率与公平问题的争论今后还会继续下去,并必将最终导致一场真正意义上的以"保障人的平等权利"为终极价值的政治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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