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维读者李永来稿:贺梅案走过五个法院,掰倒两个法官,在上诉法院维持原判陷贺方于绝境之后,岳东晓博士亲自出场,打上田州高院,使案子起死回生,最终赢得胜利。
郭红案被银行的仲调机构劫持法院审理,越俎代庖,由既得利益的仲调人裁定郭红败诉。郭红不服,再回到法院,已是转移斗争大方向,法官只要认定仲调人没有程序差错也就维持仲调裁决。(郭红控花旗集团歧视案败诉:
http://www1.chinesenewsnet.com/gb/Consumer/finance/2007_12_5_16_30_27_543.html)
贺梅案暴露的美国司法腐败自不必言,郭红案却揭示了美国司法程序上的漏洞。仲调只是商业团体民事机构,根本没有司法权,它凭什么越俎代庖?这是因为花旗银行的土政策要求新雇员必须签署同意仲调机构处理纠纷,也就是说你要来我这工作,你就必须同意由我豢养的仲调狗解决问题。但是这个土政策早在98年就被花旗的一个集体诉讼案废除了,那为什么 04年的郭红案又复辟倒退呢?这还是要归咎于法官的不公正。被告花旗发动议要求仲调,原告郭红反对,法官有权以种种理由允许仲调。记住,只要法官有权做选择,这个选择肯定不利于弱者,这一点不光在贺梅案中得到验证,在美国普通民事案中也常见。目前的联邦最高法院也是保守派当道,由小布什任命的大法官Alito 接替了开明的女法官Oconnar的空缺,几个劳工案都是5:4向雇主倾斜。
郭红案又一次证明了岳博士的观点,美国司法是对抗性,不是公正性,法官只是被动裁判,决不是青天大老爷。贺梅案之所以能赢,因为它借助媒体得到全社会的帮助,等走到了田纳西最高法院,贺方已是由律师,教授,学者,神父,新闻记者组成的强大兵团,它足以对抗贝克家中产阶级白人基督徒的优越背景,在这种旗鼓相当势均力敌情况下(可以说此时贺方更强) ,法官才有可能就事论事秉公执法。反过来,郭红告的花旗银行富可敌国,而郭红没有得到美国媒体协助,力量悬殊可谓天壤之别,谁还埋怨法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