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维读者冼岩来稿(原题:从“民生时代”迈向“民权时代”——兼反对土地私有化):从黑龙江富锦市东南岗村农民自发收回土地开始,短短1月间,陕西渭南市、江苏宜兴市和天津市武清区等地农民纷纷发布“收回土地”声明。一时间,颇有“土地革命”风云再起之势。
这轮“土地革命”的矛头所指,不是地主,而是官权。“分地”农民都是在《宪法》赋予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害、求告无门时,才不得不行动起来,“以自己的方式”拿回原本所有。以富锦市为例,这种官民冲突呈现出三个突出特征:一,损害农民利益本是中央严令禁止的,每年“一号文件”都反复强调这个;但地方政府却可以在“招商引资”等政绩名义下,堂皇为之。换言之,中央已无力约束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利益在多个政策目标间任意取舍的行为。二,富锦农民为“失地”奔告13年,层层政府皆无有效回应;反之,有农民因此而颠沛流离,甚至遭受牢狱之灾。这说明在官民力量对比悬殊的格局下,仅靠政府本身,已无力纠官错、维民权。三,富锦事件至今,中央态度迄未明确。由于事态已经“闹大”,当地农民的权益或能有所补偿;但从惯例看,处理肇事官员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最多是处理明显的“经济问题”而不会追究决策行为。这是更可怕的事:侵害农民利益,只要假借了某种名义,就可以不受追究——当正向的惩恶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时,逆向的逐恶示范效应就会蔓延、扩张,官侵民利将无有穷时。
上述三点都指向一条:在当前官民力量对比悬殊的格局下,政府已无力约束官员滥权牟利、侵害民众权益的行为。自有人类文明以来,社会的组织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政府包揽一切权力和责任的“父爱”型社会,其标本是中国古代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社会型态;另一种是民众拥有充分权利,大部分事务由民间自治、自理,官员权力被约束在尽可能小的程度范围内,政府成为“守夜人”的小政府大社会型态,其标本是近代的美国政体。两种政体,分别代表了对官权与民权的崇尚,各有其内在逻辑。前者崇官权、斥民权,因此虽然类似富锦诸多侵权案例都是通过媒体尤其是互联网才广为人知、并得到重视,但中国政府对媒体的“异地监督”功能仍然颇为顾忌,并且在不断强化对互联网的管理与控制。后者崇民权、限官权,因此虽然民间持枪不断酿成血案,但持枪权在美国民间几百年依然如故。
富锦之类事件,宣告了上述第一种型态的失效。如果中央政令真正行之有效,其实有无地权对农民并没有实际区别。正因为崇尚官权已不能解决问题,甚至已成为官侵民利之祸源,所以农民才迫切要求拿回地权。对这种官权体制的失效,可以作两种解读。一是将其视为此种组织型态本身固有的缺陷。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崇尚官权或许在传统农业社会或计划经济时代曾表现出高效率,但它从来不曾在市场条件下的工商社会创造过高效率。市场经济是开放个人的行为选择、鼓励个人追逐利益的社会机制,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和政治土壤,那就是民权的崇尚与扩张。市场经济必须与民权社会相配套。从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初期邓小平提出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还是近些年胡锦涛主导的“分配公平”,着眼点都在民生。但实践证明,没有民权的增进,民生的改善得不到有力保障。中国亟须从 “民生时代”迈向“民权时代”。
第二种解读是假设存在一种官权可以圆满解决一切的“理想状态”,现在的失效根源于执政能力被削弱。但由此也可得出结论,在现行体制下,所谓执政能力,关键既不在对社会危机的处理,也不在对民众的管理,而在对官权的约束与制衡。被执政党视为生命线的执政能力问题,从根本上说即是“管住官”的问题。认识不到这一点,就找不到对症之方,只能缘木求鱼,甚至火上浇油。认识到这一点,则不难发现,提高执政能力的关键在于“缩减官权,扩张民权”——既然在现行体制内无法有效制衡官权,惟有借力于体制外的民权扩张。
民权扩张不等于土地私有化,不等于普选制。它是旨在增强民众一方博弈能力的一束权利组合,它的第一步,就是要让民众拥有表达自身诉求的能力。笔者不赞成土地私有化。实际上,富锦事件的另一启示就是:在既成的力量对比格局下,现行土地制度在农村起到了基本社会保障的作用。在这种制度下,纵然农民的土地一时被剥夺,政府也可以收回,还给农民;而一旦土地私有化,农民失去的土地就再也拿不回来了,失地农民只能由国家养起来。
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总相信农民在自我利益的算计上是精明的,在获得地权后他们有能力捍卫自身利益。但是,形势比人强。在面对非农用途的征地时,农民确实可以采取类似“钉子户”的方式捍卫自己的利益;但更多的土地兼并会以农业兼并的形式进行,那样的土地并没有多少议价能力。当种地没有前途,闲置土地又要支付闲置费用时,农民会选择出卖农地;而权势集团会选择以农用的名义低价兼并土地,然而再将土地转为其他用途。毫无疑问,他们有这种操纵能力。针对性的“堵漏”措施,很难竟功,因为这里列举的只是众多获取猫腻方式的一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面对层出不穷的迂回,管理者必须有层出不穷的应对。等到完善的管理方式被总结出来时,可能土地也已经兼并得差不多了。这与国企改制的情形类似,实际上,在力量对比不变的情况下,私有化很难有不同结局。那些从善良愿望出发的“土地私有化”呼声,其客观效果很可能只是为虎作伥。
即使从某种观念出发,认为只有土地私有化才是好的,也有个操作先后的逻辑顺序问题。正象只有在《财产申报法》出台后,《物权法》的颁行才是合理的;只有在基本的社会保障机制搭建起来后,国企改制才不会酿成千万人的灾难;也只有在农民的博弈能力增强后,土地私有化才不会沦为权势者的盛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