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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维网友谢选骏来稿:
一、2008年是“灾难元年”
2008年底《金融时报》有篇文章说本年是“中国灾难元年”,因为这年中国爆发了大规模灾难。而在
《金融时报》还说,“2008年”这个魔怪的黑暗幽灵,从2008年春节大雪中升现,向中国人奉献了五种史无前例的“大礼”:1、天灾〔南方雪灾、汶川大地震、南方洪水〕;2、人祸〔胶济铁路火车相撞、襄汾溃坝、龙岗火灾〕;3、骚乱〔瓮安民变、西藏和新疆骚乱、杨佳杀警、陇南民变、重庆的士司机罢工〕;4、健康危机〔手足口病疫情、三鹿毒奶事件、广元橘灾〕;5、经济危机〔全球金融危机、中国股市狂泻、房地产危机、出口企业倒闭危机〕。此前所长期积蓄的负面能量,在三百六十多天里急剧释放出来,形成前所未有的“中国灾难群”。
不仅如此,2008年还因为一份文献而获得了灾难以外的意义,那就是《零八宪章》的问世。
二、《零八宪章》与百年立宪
2008年发表的《零八宪章》为什么不叫“2008宪章”?
论者以为,《零八宪章》除有模仿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七七宪章》的痕迹之外,人们愿意根据其首句“今年是中国立宪百年”,可以把它理解得更为广泛一些,那就是:这份文献总结了或至少自以为总结了1908年到2008年两个“零八”之间的“百年中国革命经验”。在这个百年基础上,提出的观点,当然应该叫做《零八宪章》,而不是《2008宪章》。
这样就把中国的目光引到了百年前的起点:1908年立宪或曰1908年立宪君主。
为理解《零八宪章》,我们需要了解一下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而为理解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又要了解一下清政府在辛亥革命前夕为君主立宪所采取的一系列措置,即所谓“筹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最初步骤是,1905年10月〔光绪三十一年九月〕,清政府派载泽、端方、戴鸿慈、李盛铎、尚其亨五大臣出洋考查宪政。同年11月,又命政务处王大臣等筹定立宪大纲,设立“考察宪政馆”。1906年8月,出洋考察的五大臣经由欧、美各国及日本考查后归国,拟出立宪方案。载泽并在《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指出,立宪可以使“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弥”,并说明“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慈禧太后很赏识载泽的意见,七次召见出洋大臣,并经御前会议反复筹划,于9月1日颁布“预备仿行宪政”的谕旨。
这道谕旨中宣布了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预备实行的时间是“俟数年后规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视进步之迟速,定期限之远近”。预备内容是“将各项法律详慎厘订,而又广兴教育,清理财务、整饬武备、普设巡警,使绅民悉明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这些措施实际还是清末“新政”的内容。
清政府的立宪,要求天下“臣民”必须“各明忠君爱国之义”,“尊崇秩序,保持平和以预储养成立宪国民之资格”,并强调先从“厘定官制”入手。很像中共所谓的“政治体制改革”。
三、立宪导致革命
“法国的希特勒”拿破仑曾经说过,要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六像他拿破仑一样,敢于用大炮轰炸反对派、冷酷无情地镇压示威群众,那么就不会有什么法国大革命的发生。
按照同样的逻辑,如果美国独立战争时的英军,具有后来美国南北战争时期的联邦军〔北军〕那样的意志,敢于进行大规范杀伤性的总体战,那么美国独立也就无法实现了。请看面对美国邦联各州要求从美国联邦政府获得独立,林肯总统的手下大将格兰特将军是怎么说的:“create havoc and destruction of all resources that would be beneficial to the enemy”:这是格兰特给谢尔曼将军下达的著名命令,明确要求谢尔曼对美国南方各州组成的邦联国家进行毁灭性的、不计后果、不惜代价的摧毁性战争。即,不但消灭敌人军队,还要摧毁敌方的平民,瓦解美国〔南方〕邦联政府的经济基础、毁灭美国邦联人民的战斗意志。
谢尔曼将军也毫不含糊地说到做到了,他答应说:“我就是要让南方人和他们的子孙后代得到刻骨铭心的教训,永远不敢再想要独立!”“我们一定要清除和摧毁一切障碍,只要我们认为有必要,就杀死每一个人,夺走每一寸土地,没收每一件财物。一句话:无情地摧毁我们见到的一切东西……”
历史的逻辑已经表明,“反动派”(如英国国王)都不如“革命派”(如拿破仑和林肯)那么冷酷,所以只能被扫进历史的垃圾箱。而邓小平这样的“半革命派”因为掌权四十年而不再能算是革命派,但还保留了“革命者”炮击人民群众的意志,故能下令坦克攻城、扫荡民众,故可暂缓自己政权的危机二十年。
再看清末的满洲政权,则已经没有拿破仑、邓小平那样血腥的底气,不得不“预备立宪”。这是受到立宪运动的影响,也是因为革命派的压力。在立宪问题上,立宪派与革命派虽然存在对立,但在政治改革的议题上,则有政治现代化的共同目标。从1903年起,立宪派就积极宣传君主立宪,要求迅速加以实行;革命派则坚决反对,并进一步发动反清武装起义:从大局看,这种“反对”其实是在一唱一和,互相之间推波助澜。当清政府颁布“预备立宪”的时候,立宪派与革命派立即围绕“预备立宪”展开了大论战。立宪派不但盛赞“五大臣”出洋考查宪政,还把“君主立宪”看作是救民于大旱之及时雨。革命派则著文立说揭露“君主立宪”的欺骗性。有的革命党人如吴樾,还身怀炸弹去北京车站谋炸出洋的五大臣。
“预备立宪”谕旨颁布后,立宪运动也由宣传推动阶段进入了发展阶段,各地纷纷建立立宪团体,国内立宪派建立的有上海的预备立宪公会〔会长郑孝胥,副会长张謇、汤寿潜〕,湖北的宪政筹备会〔会长汤化龙〕、湖南的宪政协会〔会长谭延闿〕、广东的自治会〔会长丘逢甲〕等。海外的立宪派也积极响应。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以后,在清政府“预备立宪”的诱动鼓舞下,立宪运动逐步进入高潮,立宪派发动了几次召开国会的请愿。清政府于1908年8月为拉拢立宪派,采取欺骗手法,宣布预备立宪以九年为限,同时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二十三条,其中关于“君上大权”的十四条,规定皇帝有权颁行法律,黜涉百司、设官制禄、宣战议和、解散议院、统帅海陆军、总揽司法权等,事实上仍同封建专制没有什么区别。11月,慈禧太后、光绪帝〔即清德宗载湉〕死去,溥仪继位。1909年改元宣统,3月下诏重申“预备立宪”,命各省当年内成立咨议局。立宪派在各省咨议局中占据了领导地位。12月,十六省咨议局代表组成国会请愿同志会,在1910年又三次请愿要求速开国会。10月,资政院在北京成立,亦要求1911年召开国会。清政府不得
已将预备立宪期九年改为五年,定于1913年召开国会,1911年先成立内阁。同时下令驱散各地请愿代表。
1911年5月,清政府裁撤军机处等机构,公布所订内阁官制,组成新内阁。由庆亲王奕劻任总理大臣,在十三名国务大臣中,汉族官僚四名,蒙古旗人一名,满族八名,其中皇族又占五人,被讥为“皇族内阁”。至此,清政府借“预备立宪”欺骗汉人、满人集权的目的完全暴露,立宪派的幻想随之破灭,民族革命更加高涨。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不得已再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企图挽回局面,但已无效;因为立宪已经引起了革命。
四、《钦定宪法大纲》批判
《零八宪章》看重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开篇即说“今年是中国立宪百年,《世界人权宣言》公布60周年,“民主墙”诞生30周年,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0周年”。其实有识者说这满清的《钦定宪法大纲》,充其量就像中共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只是一个宣传品,而不是法律文件,是用来看的,不是用来做的。
《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于1908年8月,是行将灭亡的满清政府在所谓“预备立宪”期间颁布的一个法律性文件,旨在确立即将创制正式宪法时,拟遵循的框架性原则。作为中国近现代史上出现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它一方面体现了民主宪政的时代潮流,另方面暴露了满清借宪政之名行专制之实的用心。其二十三条,近八百字,由“君上大权”十四条正文和“臣民权利义务”九条附录这样两部分构成。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但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钦定宪法大纲》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满洲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
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另外,又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钦定宪法大纲》确认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改革方向,但由于君权强大,议院立法权和监督权非常有限,臣民的自由权利则微不足道且缺乏有效保障。
除了参照日本的君主立宪以外,还可以看看欧洲君主立宪的情况。
在十九世纪末期的德国,根据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德国虽然是联邦制君主立宪制国家,但是与美国的联邦制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相比都不同:从联邦制角度看,它并不像美国各邦一律平等难分伯仲,而是各邦中普鲁士居于中心地位;从君主立宪制来看,它也不像英国,君王权力受到议会的限制,而恰恰相反,皇帝和宰相是帝国国家的权力中心,议会基本没有什么实权。因为在德意志帝国,虽然议会有立法权,但是权力巨大的联邦议会〔相当于英国的上议院〕其议员是皇帝任命的,而议长是帝国的宰相,宰相由皇帝任命并对皇帝负责,这样联邦议会其本操纵在皇帝手中。帝国议会〔下议院〕虽然有立法权,但是其通过的法案必须经过联邦议会和皇帝才能生效,而帝国议会并无行政监督权。这说明,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帝国议
会实际上权力很小,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这样在德国,君主任命对自己负责的内阁,直接掌握行政权,而由议会行使立法权。但君主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拥有否决权。这样的政治制度显然是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
那么具体到中国,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还是德国的君主立宪制〔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更加适合自己中国的发展阶段?
五、《零八宪章》与中华联邦共和国
我们指出了《零八宪章》和满清“伪君主立宪”的历史渊源,并不是暗示《零八宪章》现在依旧是在维护共产党专政、不肯与之彻底决裂。
相反,我们看到《零八宪章》公开提出了建立一个新国家——“中华联邦共和国”的主张:例如在第三部分“我们的基本主张”下属的第十八条款:“联邦共和:以平等、公正的态度参与维持地区和平与发展,塑造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维护香港、澳门的自由制度。在自由民主的前提下,通过平等谈判与合作互动的方式寻求海峡两岸和解方案。以大智慧探索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可能途径和制度设计,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政条件下,竟然有三百多签署人主张另立新国“中华联邦共和国”,而且这种明显的“颠覆”和“威胁国家安全”并没有使得三百多签署人立即受到指控。这不能不让人感到,百思不得其解。而且,《零八宪章》的签署人后来还逐渐增加到数千人,包括海外的居然突破了万人。当局依然没有采取“调查”以外的明显行动,这就不得不让人更加奇怪了。
后来,有人查考了一下“中华联邦共和国”的来历,于是恍然大悟。原来这一名号竟出自中共党的早期正式文件《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大会宣言》〔1922年7月〕: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无产阶级政党。他的目的是要组织无产阶级,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制度,渐次达到一个共产主义的社会。
中国共产党为工人和贫农的目前利益计,引导工人们帮助民主主义的革命运动,使工人和贫农与小资产阶级建立民主主义的联合战线。中国共产党为工人和贫农的利益在这个联合战线里奋斗的目标是:
一,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
二,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
三,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
四,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
五,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
六,工人和农民,无论男女,在各级议会市议会有无限制的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罢工绝对有自由;
七,制定关于工人和农人以及妇女的法律:〔略〕”
〔参见《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1册339-340页〕
这一纲领发表不到十年,亡国危机就席卷中国大地。1931年9月18日,满洲地区的日本驻军──关东军在南满铁路柳条湖段制造爆炸事件,借口遭到中国军队攻击,袭击沈阳的中国军队营地“北大营”,发动了“九一八事变”。而东北军主力奉军阀张学良“不抵抗”之令退出东北。理由是东北军阀在1930年入关参加“中原大战”,后方空虚。
一个多月以后,1931年11月7日苏联国庆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江西省瑞金县由“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从而揭开了“新三国演义”〔中华民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满洲国〕的帷幕。该宪法大纲共有十七条,其十四条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其十七条规定:“中国苏维
埃政权宣告世界无产阶级与被压迫民族是与它站在一条革命战线上,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苏联是它的巩固的联盟。”
好像不约而同、不谋而合,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后,奉日本命令成立的“满洲国”,也同样主张民族自决权,很像一个“联邦国”。1932年3月1日满洲国成立,3月8日溥仪在新京宣布就任满洲国执政。据1933年2月24日公布的满洲国国务院布告中所示,满洲国的国旗是五色旗:红蓝白黑满地黄,红色代表汉化人群的,蓝色代表朝鲜族,白色代表倭族,黑色代表蒙古族,黄色代表满族──象征“五族协和”。满洲国的领土包括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三省全境、内蒙古东部及河北北部。中国政府拒绝承认这一政权。在国际上,只有苏联、日本等少数侵略成性的国家及其仆从国承认了满洲国。而国际联盟则主张:满洲地区仍是中国的一部份。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China Soviet Republic〕诞生于1931年11月7日〔苏联国庆节〕,终结于1937年9月6日,享年不到六岁,比1945年灭亡的满洲国还短了一半。虽然短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却是苏联所有卫星国中,唯一在国号中使用“苏维埃”一词的,严格地说,这表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地位已经不是苏联的卫星国,而是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了。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纪念仪式,直到二十一世纪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操练着。但也许因为这段曲折的经历,使得中共控制中国大陆以后,没有在全国范围推行“加盟共和国”制度,而仅仅以“民族区域自治”了结,成立了以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显而易见,满洲国是日本军事支持的结果。正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苏联军事支持的结果;正如二十年后的北朝鲜是苏联和中国共同军事支持的结果、北越是中国和苏联共同军事支持的结果。
1933年2月24日,国际联盟大会通过报告书,指明东北三省主权属于中华民国;日本违反国际联盟盟约占取中国领土并使之独立;“九一八”的日军行动并非自卫;满洲国是日本参谋本部指导组织的,其存在是因为日本军队的存在,满洲国不是出自民族自决的运动。为了对国际联盟的这一报告书进行抗议,日本于同日宣布退出国联。
从上述历史可以看到,“中华联邦共和国”的政治纲领,直接导致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诞生,并触发了其后成立的“满洲国”的出现,极大方便了日本和苏联肢解中国的阴谋。苏联和日本,在并吞中国的国际阴谋中,从来就是互动频繁的。毛泽东1972年对访华的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说:感谢日本侵略,日本1937年开始的全面侵华帮助了中国“革命”的成功。田中角荣大吃一惊,无言以对。这是因为田中角荣不懂历史,如果他略微懂得一点,他就可以答复冒充历史学家的毛泽东说:“感谢中国共产党1931年在江西建立了苏维埃国家,直接帮助日本1932年在东北建立了满洲国,从此获得了全面进攻中国、并吞中国的战略跳板。”
也许正是因为“中华联邦共和国”与中国共产党的这一历史渊源,中共现在的领导人面对《零八宪章》显得手足无措,不知该如何处理。
六、“五族共和”为何失败?
“中华联邦共和国”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具有国际国内的双重背景。从国际上说,是苏联“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样板拷贝;从国内说,受到孙文“五族共和”说的误导。
苏联的“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试验,已经在七十多年后导致自身的覆灭,这里就不予评论了。孙文的“五族共和”说还没有得到应有的清算,本文这里要谈谈:为什么“五族共和”说对于中国的命运是一个“误导”。
中国自秦汉以来,几经分合,逐渐成为一个“世界帝国”。如何处理民族之间的关系,是历代当政者关注的重心。正因为这样,试图夺取政权的孙文,在这个重大问题上也就几经摇摆:从“驱除鞑虏”到“五族共和”,又从“五族共和”再到“民族自决”。
其第一阶段,在甲午战争到武昌起义之前。孙文解释同盟会纲领中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思想说:“今之满洲,本塞外东胡。昔在明朝,屡为边患。后乘中国多事,长驱入关,灭我中国,据我政府,迫我汉人为其奴隶,有不从者,杀戮亿万。我汉人为亡国之民者二百六十年于斯。满政府穷凶极恶,今已贯盈。义师所指,覆彼政府,还我主权。”“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中国之政治,中国人任之。驱除鞑虏之后,光复我民族的国家。敢有为石敬塘、吴三桂之所为者,天下共击之。”
其第二阶段,在辛亥革命之后。孙文从在野变为执政,嘴巴随着臀部移动,其结果是淡化了驱满排虏的革命精神,企图用“五族共和”的空洞设想来稳定政权。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执掌国家政权。在《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提出五个“统一”,其中第一个统一就是“民族统一”。“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在共和的旗帜下,各族人民享有同等的参政权:“今我共和成立,凡属蒙、藏、青海、回疆同胞,在昔之受压制于一部者,今皆得为国家主体,皆得为共和国之主人翁,即皆能取得国家参政权。”这就是“五族共和”的来历。为此,孙文还特意会访了前清摄政王载沣,对他能代表清朝政府和平
交出政权、服从共和之举表示赞赏,向他讲述“五族共和”的意义,就是要建立“五族共和”的一统新国。
其第三阶段,在五四运动以后。在这一时期,孙文受到一战宣传和苏联影响,主张用自决和自治来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以建立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国。其实大家都知道,如果各个民族可以自由,就不会倾向于联合。但孙文为了夺取政权,就顾不了真相究竟如何。“中华革命党”改组为“中国国民党”以后,孙文便开始“倡导民族自决”。其晚年思想进一步倒向“为苏宣传”。据说台湾过去有一个罪名叫做“为匪宣传”,如果这个罪名可以成立,那么考察下来第一个应该受到惩办的,就是台湾国父孙文先生,而不是其他人。
孙文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公开宣称:“民族方面,由一民族之专横宰制过渡于诸民族之平等结合。”这基本上追随了苏联共产党的主张。
当然,在民族问题上,孙文并没有完全倒向苏联,1924年他在《三民主义》的演说中,他认为汉民族“比较别种民族独厚,代代相传,到了今天,还是世界最优秀的民族”。自古至今,“那些少数民族。总被我们多数民族所同化。”但这种空虚的优越感解决不了现实问题,蒙古在苏联侵略下走向“独立”;很快,满洲也在日本侵略下走向独立;新疆和西藏在苏联和英国的势力范围下处于半独立状态。“五族共和”在事实面前,碰了壁。
“五族共和”为何失败?
“五族共和”之所以是一大败笔,因为清朝的“五族”之所以在一起构成一国,是因为满洲鞑汗“十全武功”、暴力征服的结果,五族效忠,只是针对皇权,在理论上,不是满人统治汉人,而是满洲皇帝统治各族臣民。所以满洲皇帝之下,实现了“满汉共治”,一半满员,一半汉员。假如满洲皇帝倒台,那么满汉人等对他的效忠也就不存在了。因此辛亥革命一起,不仅各省纷纷独立,各族也纷纷独立,谁都可以不服从谁了。蒙古独立和西藏寻求独立,就是以此为理由的。
事实证明,五族共和从来都是一个空洞的口号。五族共和令一下,中国立即陷入动乱、瓦解。首先,如果五族共和是真的,那么就是极不平等的,因为五族之间人口差距天壤之别,如果五族平权,则是满清的压迫汉人政策的继续,如果五族不能平权,则是以大吃小、汉人统治其他。其次,如果五族共和是假的,那么为了分而治之,就会发生“灌水”现象,逐渐演变出“滥竽充数”的五十六个民族,用“中央与地方”的统治关系,代替“五族共和”的平权关系。
中共夺取政权以后,用“民族区域自治”取代了“五族共和”;但最后“民族区域自治”也失败了。“民族区域自治”之所以也是一大败笔,因为这是格鲁吉亚人斯大林瓦解俄罗斯人霸权的阴谋,可惜中共不察,用文化汉奸鲁迅的“拿来主义”,硬套在中国身上,使得中国族群纠纷不断。眼看就要步上苏联的后尘,之所以稍晚,一是因为汉族人口众多,占有百分之九十以上,二是因为汉族是古代文明遗留的“世界民族”,属于专制制度下的平民社会;不像俄罗斯霸权那样起源于军事贵族;三是因为中共的“民族自治区”比苏联的“加盟共和国”较难独立,因为尚未取得正式的“国格”,较难实现法理独立。
七、“联邦制”与官方语言
“联邦制”奉行一种官方语言才能稳定,如美国的独尊英语、德国的只有一种语言,“联邦制”如果奉行多种官方语言,如加拿大英语、法语并用,印度多种语言并用,则会很快走向分裂,或者说,这些国家本来就不能存在统一的天然基础。
而奉行多种国语的邦联制,则很容易瓦解,如奥匈帝国并用德语和匈牙利语,一战而溃。从奥匈帝国分裂出来的捷克斯洛伐克,甚至未经一战,就一劈两半,因为它同时有两种官方语言:捷克语和斯洛伐克语。而奉行越多种类国语的国家,解体得越快,如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中国要采纳联邦制度而不陷入分裂,而不立即陷入国家分裂,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君主立宪,二是独尊中文。实际上,中文本来就是“东亚世界语”,其历史地位远在现在的英文以上。中文对东亚的影响,比拉丁文和希腊文的总和对西欧文明的影响还要大。因为西欧除了拉丁和希腊,还曾受惠于其他文明,而古代东亚却只有中文一家。现在称为“汉语”的中文,既是原生的、创造文明的语文,这类似希腊语;又是统治的、维持秩序的语文,这类似拉丁语。历史上可与相比的,只有业已死亡埃及文、梵文,以及晚出的、至今不到一千四百年的阿拉伯语文。
我们已经知道,稳定的联邦制一定要和“独尊国语”即“一种官方语言”同时并行,才不会导致国家分裂。但是在中国,如果为了推行联邦制、“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反而剥夺少数民族通用自己语文的权利,不再允许各个少数民族语文并列为自治区域内部的官方语文,这是否有些本末倒置?如果取消各个少数民族区域内部的民族语文的官方教学可称,这对少数民族的实际权利不是增加而是减少。“废除民族语文以维护中国统一”的政策,肯定会引起轩然大波。尽管现今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民族语言,正处在快速地消亡过程中;但国际上的共识是:民族语言就像生物基因一样,极为珍贵,是千万年的演化所致,一旦消失就不可复得。
语言是所有文化的承载体,消灭了一种语言,就等于扼杀了未来人类的一个可能性。中华联邦共和国的建立,应该有助于保护民族语言,而不是让它们像美国、加拿大的印第安语言以及澳大利亚土著语言那样,彻底消亡。
八、中国的政治表现令人失望
在我看来,中国的政治表现之所以令人一再失望,是因为人们采用了一种本不适于它的标准去衡量它──那就是从西方世界传来的“民族国家”〔Nation〕观念。现代中国人不是所谓的“民族”,而是“群众”,是“费拉居民”〔Fellah type〕,由一群没有传统的盲流、见风转舵的风派,尽管它它有时体现为顽固不化的钉子户、浑浑噩噩的乌合之众。有结构有形式的中国民族溃散了,消隐在这些无结构无形式的“黔首”中。
所谓“费拉居民”是指一种人类类型〔Fellah type〕,而费来社会就是由这种人类类型组成的社会。“费拉”是德国历史学家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Oswald Spengler,1880─1936年〕在其《西方的没落》〔the Decline of the West,1918年〕下卷《对世界历史的透视》中,运用的一个术语,原意指“阿拉伯世界的农民”,衍生意义则是指所有大一统帝国的臣民。包括晚近的阿拉伯人,以及古代的罗马帝国臣民、以及从古至今延续下来的印度和中国的居民,汉人是一种典型的费拉类型的人。而最典型的就是“后罗马时代的埃及人”。
在费拉、痞子的掌握下,中国已经不是一个国家〔State〕,而只是盘踞在群众头上的“政权”。秦汉魏晋隋唐宋元明清以及近代以来的“民国”、“党国”,皆此类也。所以,正如多党代议制不能有效整合苏联以后的俄罗斯联邦,多党代议制也无法在可以预测的未来整合中国。议会民主对于面临着严重的生态灾难〔而不仅是“政治危机”、“道德信仰危机”、“社会制度与文化结构的危机”〕的中国来说,似乎是过于奢侈的东西。而滥用奢侈品的苏联,正如它的基础俄罗斯酒鬼一样,最终只能被民族自决所分裂、瓦解。
以前的东欧小国和将来的古巴、北韩、越南之类的“省级国家”,仿行西方式的或南韩式的体制,在战略整合和技术操作上还是可以行得通的。但中国与苏联这种“各民族的监狱”、内陆强权的心脏地带,一旦放弃专政集权的帝国体制,就会陷入不断裂变瓦解的循环中去;因此,为了维持国家存在,在可预见的未来,这些多民族的政治实体,最多演化为“开明专制的精英政治”,而无法变成“民族国家/民主国家”。因为中国与俄国,毕竟和印度、美国这些“英式联邦国家”〔起源于英国殖民地〕的背景,区别很大。
其实,如果要贯彻英式的逻辑,就应该把这一逻辑贯彻到底。那就是,不仅用“民族国家”的标准去衡量中国,而且用“民族国家”的标准来改变中国。简单说,就是要把中国从受人指责的“民族监狱”,变成受人尊敬的“民族熔炉”。像美国那样。美国居民的种族来源、民族成分极其复杂,堪称世界第一。但在“独尊英语”的“熔炉作用”下,各色人等被一概熔化,整合成为毫无例外的“美国人”,现在连半黑半白的奥巴马都有机会成为总统。但愿这也是中国的未来。这样的未来,使得现在少数人鼓吹的“中美共治”、“中美共同体”〔Chimerica〕,可能成为多数人的共识。*
九、中国文明的联邦制范例
观察一下历史就不难发现,中国历史上不是没有过联邦制,而是由于联邦制无法完成整合中国的使命,而被抛弃了。
朱雨心《封建之美》曾经指出,西周的体制,用今天的话来说应该就是一个“中华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 of China〕,相当于联邦制国家。周天子就相当于联邦总统;周天子的直辖领地“成周”,其实也是诸国中的一国,如以美国为例,就相当于美国联邦政府的直辖领地哥伦比亚特区〔District of
Columbia〕。就政治体制而言,联邦制本质上就是一种“封建制”,其特点是地方自治。大致上可以这样认识:古代的联邦制大多是君主封建制”。其特点是:权力分配由最高君主执行;权力分配给下一级封建的君主。现代的联邦制是“民主封建制”。其特点是:权力分配由平民组成的政府执行;权力分配给下一级由平民组成的政府。也可以反过来认为,联邦政府的权力是从各州政府分配而来,以美国为例,是先有州政府,后有联邦政府。
现代联邦制的分权的程度不如古代的封建制。古代的封建制是多级分权,仿佛是一种政治与经济的“总承包制”,由周天子开始发包,然后层层分包,最后承包到户。而美国的联邦制只是两级分权,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级。应该说,美国的政治体制的集权程度相当高,甚至高于中国的帝制时代。帝制时代政府的集权程度并不高,尽管其中的皇帝独裁的程度相对较高。也就说,帝制时代的特点,与其说是政府高度集权,不如说是皇帝高度独裁。
中国人传统上历来认为应该拥有的家庭自治权〔家长制〕,在美国的政治体制中并不存在。所以,侨居美国的华人对此并不习惯,家庭悲剧屡屡发生。究其根源,应该说是“传统分权思想”和“现代集权制度”的冲突。其实,没有理由认为联邦制最好是两级分权,为什么不可以是三级,四级……?唯一的解答是:三级四级地分权下去,不便于国际环境下的本国社会的全面迅速的动员。
中国先秦王政时代各个封国的自主权利,比之现在美国各州的自主权利也要大出许多。周天子的中央政府直接治理的只是直辖领地──成周。而美国联邦政府却是直接介入各州统治,直接向各州人民徵税等等。现在,美国各州政府的权利与联邦政府的权利相比已是微不足道,联邦制已名存实亡,成了高度中央集权的假联邦制。这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成立联邦政府时的初衷,已大相径庭。
可以说,在过去的二百多年中,美国逐渐从联邦分权制向联邦集权制演变。而1860年代的美国内战,就是集权势力战胜分权势力的一个转折点。后来罗斯福的新政,不过是小巫见大巫的一个逻辑发展了。
这一转折的彻底完成,是由联邦政府属下的谢尔曼将军的恐怖政策实现的。谢尔曼在占领城市后,对美国南部居民下达公告,要求所有民兵放下武器,所有市民离开市区。之后,他命令联邦军,在离开前纵火烧毁整个亚特兰大。大火足足燃烧了半个月。上千名不愿离开家园的市民被活活烧死在了市区里。曾经是南方最繁荣城市的亚特兰大,在这次浩劫后,几乎荡然无存,全部化为废墟,只剩下了一条街幸存下来。这条街如今成为了亚特兰大的一个历史象征,被叫做地下街。因为整条街完完全全是在地下,要坐电梯下去才能到达。换句话说,如今的整个亚特兰大都是在原来的废墟之上重新建立起来的。旧的市区已被完全摧毁,埋于地下了。
谢尔曼不仅在亚特兰大市推行恐怖,他的大军一边大举推进,一边彻底摧毁所到之处的一切物资设施。焚毁农田,拆除村庄,用石灰封住井口,捣毁铁路,驱散一个又一个城镇居民。谢尔曼的部队所到之处,无不火光冲天,而当他们离开的时候就只剩下了孤零零的几根电线杆。他下令执行扫荡政策,几乎如同压路机一般,把经过的地方碾平,所有竖在地上的东西,都被完全地摧毁。谢尔曼此时讲出了他那句名言,让南北两个美国的所有的人都感到震惊:“战争就是地狱!”〔War is Hell〕
在1864年12月23日,谢尔曼占领了南方著名的港口城市萨瓦纳,并发电报给林肯总统说这是送给总统的圣诞礼物;之后将这座不幸的城市付之一炬,片瓦不留。
在1865年初,谢尔曼大军攻入南卡罗莱纳州的首府哥仑比亚,纵火烧毀了整个城市的全部民居和公共设施,只有南卡大学和行政机关的建筑得以保留,有多少平民葬身火海已无从统计。
之后, 谢尔曼将军的联邦部队又一路向北烧将上去,一直烧到南卡罗莱纳的查尔斯顿。查尔斯顿进行了顽强的抵抗,谢尔曼用数百门重炮对查尔斯顿进行屠杀性的炮击,数以万计的平民死于炮火。待到谢尔曼将军攻下查尔斯顿,这里已是一片断壁残垣。就这样一座已经变成废墟的城市,谢尔曼大军也不放过,照例点了一把大火。所以在查尔斯顿的郊外,至今还留下一堆堆被联邦军也就是北军焚烧后的黑瓦砾的庄园。
破坏最严重的是美国邦联总统戴维斯家乡所在的密西西比州。内战之前,该州在全美富裕榜上名列第五。内战期间,该州百分之六十的白人青壮年被杀,百分之九十的城镇和种植园化为灰烬,平民的私有财产损失殆尽。战后,密西西比州不仅在全美最贫困的州中名列第一,而且这种贫困状况一直持续到现在。
回到中国,从“《零八宪章》与君主立宪”这个题目,我们的思考所得出的结论是:中国君主立宪的起点,不在清末的伪君主立宪及其《钦定宪法大纲》,而在西周的礼乐制度。而未来的君主立宪要在中国变得可行,一定是因为中国社会舍此而外,已经走投无路。然后通过一场“武王伐纣”那样的脱胎换骨,获得新的起点。因此看来,中华联邦也罢,君主立宪也罢,若不经过一番更大的洗礼甚至洗牌,也是缘木求鱼的。
十、“中美共同体”的条件之一
为了迎接即使是想象中的“中美共治”、“中美共同体”〔Chimerica〕,也需要先做点功课,更多地了解一点美国的历史。
论者有谓:林肯总统发起南北战争的行为,并无充分的法律依据,无非是以武力为后盾的强权政治。最后的结果也并不取决于谁是谁非,而是实力强大的一方通过战胜,获得支配权。废奴,是南北冲突的原因和战争的结果之一,不是林肯出兵时的理由。应该说,南北两个美国之间的战争,其“前因”是独立,“后果”才是废奴。作为战争产物的《解放宣言》是1863年1月1日发表的,宣布所有奴隶即日起获得自由。
这个《解放宣言》使得原来欧洲国家对南方的同情,逐渐转向北方。可见林肯并非武力“解放被压迫人民”的空想主义者,而是通过解放奴隶来釜底抽薪、瓦解邦联军的统治基础。林肯的联邦军之所以成为“解放军”,是一项公关的杰作、成功的策略。尽管战争的结果,是使南方美国邦联成为北方美国联邦的殖民地。
按理说,当初成立联邦时,各州是自主、自愿地加入的,也没有签下条约说日后不得退出联邦。后来矛盾激化了,有的州要求退出,这并非无理要求,林肯出兵镇压,其实是在重复英国镇压美洲独立的逻辑。由此就能理解,为什么南方各州在背负奴隶制度这样一个“非基督教道德”的负担下,居然还有那样高昂的士气。这也就是为什么《飘》这样同情南方的作品,至今仍然流行。许多人不能心服北方的暴力征服。这与美洲独立的精神是一致的。
今天的美国有两种“联邦主义”,其主张正好相反。一种“联邦主义”主张进一步强化联邦政府的权力,进一步削减各州政府的权利,进一步在全国统一法律、统一政令。另一种“联邦主义”则主张恢复联邦制的本来面目,主张强化各州政府的权利,削减联邦政府的权力,反对用联邦法律覆盖各州法律。大致上民主党偏向前一种“联邦主义”,共和党偏向后一种“联邦主义”,“民主”“共和”两党的名字,在这种意义上倒有点名符其实了。
共和党的“联邦主义”者大都是“拥枪派”。这拥枪的权利是当初建立联邦时分配给个人的权利,本质上是“封建分权”的结果,是“民主封建制”下最实质性的权利。要枪干什么?简单地讲,就是保卫个人分得的权利。不是都“民主”了吗,有什么事不好商量,偏要动粗?但事情没有那么理想化,否则美国也不会在独立战争结束将近百年的时候,再打南北战争了。倘若仅用选票就能保证民主、保证个人分得的权利不被剥夺,那么,古希腊的民主制怎么没有一直传下来?古罗马的民主制怎么又变成独裁制了呢?
当年建立联邦时,联邦政府的武力、州政府的武力,对比人民武力的优势是相差不大的,无非是枪对枪、刀对刀。而以现在美国联邦政府武力之强大,别说个人,就是整个州造反,联邦政府也可以轻而易举地镇压下去,哪里还需要像南北战争那样付出一百多万人伤亡的代价?这还是军队的伤亡人数,还不包括平民的大量伤亡在内。其中仅仅军人死亡人数一项,就超过了五十万,超过了美国参加两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的总和。
而现在,即使拥枪,也只有个人对个人的象征意义了。例如平民对警察、百姓对贪官。但是人们拥有武器,对于有权有势者还是具有潜在的威慑力量,使得警察与贪官不敢过分玩弄自己的优势力量去鱼肉弱者。
我想以“拥枪派”的例子来说明,如果不能保障人民持有武器的权利,允许中国公民人人获得持枪权利,联邦制在中国就是先天不足的。否则,像秦始皇和蒙古人一样,迫使被征服民族〔关东六国、亚洲各国〕连菜刀也无法正常使用,那就不是联邦制,而是伪联邦制。
2009年1月26日 大年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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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merica,“中美共同体”,“中美国”。2008年9月,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史学教授弗格森〔Niall Ferguson〕和柏林自由大学石里克教授共同创造出的新词“Chimerica”,称中美已走入共生时代。当时,弗格森教授还展望说:“当‘中美经济共生体’时代结束后,中国会在二十年内超过美国。”他还表示,日后在中国的统治下,世界将维持和平,并出现中国的经济霸权〔Pax Sinica〕时代。
弗格森定义中的“Chimerica”,主要是指最大消费国〔美国〕和最大储蓄国〔中国〕构成的合作关系,以及这个合作关系对全世界经济的影响。弗格森为这种人类史上前所未有的合作关系创造了“Chimerica”〔中美共同体〕这个概念,以强调中美经济关系联系的紧密性。弗格森认为,中-美两国加起来占全世界百分之十三大陆面积、四分之一人口、三分之一国民生产总值[GDP],它们之间的合作是过去十年世界经济发展的发动机。弗格森说:事实上,美国需要中国的帮助来维持美国宽松的货币政策和财政刺激政策,中国的发展也依靠美国维持那样的政策。〕
附录1
满清《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 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附录2
零八宪章
一、前言
今年是中国立宪百年,《世界人权宣言》公布60周年,“民主墙”诞生30周年,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0周年。在经历了长期的人权灾难和艰难曲折的抗争历程之后,觉醒的中国公民日渐清楚地认识到,自由、平等、人权是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民主、共和、宪政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构。抽离了这些普世价值和基本政制架构的“现代化”,是剥夺人的权利、腐蚀人性、摧毁人的尊严的灾难过程。21世纪的中国将走向何方,是继续这种威权统治下的“现代化”,还是认同普世价值、融入主流文明、建立民主政体?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抉择。
19世纪中期的历史巨变,暴露了中国传统专制制度的腐朽,揭开了中华大地上“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序幕。洋务运动追求器物层面的进良,甲午战败再次暴露了体制的过时;戊戌变法触及到制度层面的革新,终因顽固派的残酷镇压而归于失败;辛亥革命在表面上埋葬了延续2000多年的皇权制度,建立了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囿于当时内忧外患的特定历史条件,共和政体只是昙花一现,专制主义旋即卷土重来。器物模仿和制度更新的失败,推动国人深入到对文化病根的反思,遂有以“科学与民主”为旗帜的“五四”新文化运动,因内战频仍和外敌入侵,中国政治民主化历程被迫中断。抗日战争胜利后的中国再次开启了宪政历程,然而国共内战的结果使中国陷入了现代极权主义的深渊。1949年建立的“新中国”,名义上是“人民
共和国”,实质上是“党天下”。执政党垄断了所有政治、经济和社会资源,制造了反右、大跃进、文革、六四、打压民间宗教活动与维权运动等一系列人权灾难,致使数千万人失去生命,国民和国家都付出了极为惨重的代价。
二十世纪后期的“改革开放”,使中国摆脱了毛泽东时代的普遍贫困和绝对极权,民间财富和民众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个人的经济自由和社会权利得到部分恢复,公民社会开始生长,民间对人权和政治自由的呼声日益高涨。执政者也在进行走向市场化和私有化的经济改革的同时,开始了从拒绝人权到逐渐承认人权的转变。中国政府于1997年、1998年分别签署了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全国人大于2004年通过修宪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今年又承诺制订和推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但是,这些政治进步迄今为止大多停留在纸面上;有法律而无法治,有宪法而无宪政,仍然是有目共睹的政治现实。执政集团继续坚持维系威权统治,排拒政治变革,由此导致官场腐败,法治难立,人权不彰,道德沦丧,社会两极分
化,经济畸形发展,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遭到双重破坏,公民的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得不到制度化的保障,各种社会矛盾不断积累,不满情绪持续高涨,特别是官民对立激化和群体事件激增,正在显示着灾难性的失控趋势,现行体制的落伍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二、我们的基本理念
当此决定中国未来命运的历史关头,有必要反思百年来的现代化历程,重申如下基本理念:
自由:自由是普世价值的核心之所在。言论、出版、信仰、集会、结社、迁徙、罢工和游行示威等权利都是自由的具体体现。自由不昌,则无现代文明可言。
人权:人权不是国家的赐予,而是每个人与生俱来就享有的权利。保障人权,既是政府的首要目标和公共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中国的历次政治灾难都与执政当局对人权的无视密切相关。人是国家的主体,国家服务于人民,政府为人民而存在。
平等:每一个个体的人,不论社会地位、职业、性别、经济状况、种族、肤色、宗教或政治信仰,其人格、尊严、自由都是平等的。必须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落实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权利平等的原则。
共和:共和就是“大家共治,和平共生”,就是分权制衡与利益平衡,就是多种利益成分、不同社会集团、多元文化与信仰追求的群体,在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共同议政的基础上,以和平的方式处理公共事务。
民主:最基本的涵义是主权在民和民选政府。民主具有如下基本特点:(1)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人民,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2)政治统治经过人民选择,(3)公民享有真正的选举权,各级政府的主要政务官员必须通过定期的竞选产生。(4)尊重多数人的决定,同时保护少数人的基本人权。一句话,民主使政府成为\"民有,民治,民享\"的现代公器。
宪政:宪政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法治来保障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原则,限制并划定政府权力和行为的边界,并提供相应的制度设施。
在中国,帝国皇权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了;在世界范围内,威权体制也日近黄昏;公民应该成为真正的国家主人。祛除依赖“明君”、“清官”的臣民意识,张扬权利为本、参与为责的公民意识,实践自由,躬行民主,尊奉法治,才是中国的根本出路。
三、我们的基本主张
藉此,我们本着负责任与建设性的公民精神对国家政制、公民权利与社会发展诸方面提出如下具体主张:
1、修改宪法:根据前述价值理念修改宪法,删除现行宪法中不符合主权在民原则的条文,使宪法真正成为人权的保证书和公共权力的许可状,成为任何个人、团体和党派不得违反的可以实施的最高法律,为中国民主化奠定法权基础。
2、分权制衡:构建分权制衡的现代政府,保证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确立法定行政和责任政府的原则,防止行政权力过分扩张;政府应对纳税人负责;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建立分权与制衡制度,中央权力须由宪法明确界定授权,地方实行充分自治。
3、立法民主:各级立法机构由直选产生,立法秉持公平正义原则,实行立法民主。
4、司法独立:司法应超越党派、不受任何干预,实行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公正;设立宪法法院,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维护宪法权威。尽早撤销严重危害国家法治的各级党的政法委员会,避免公器私用。
5、公器公用:实现军队国家化,军人应效忠于宪法,效忠于国家,政党组织应从军队中退出,提高军队职业化水平。包括警察在内的所有公务员应保持政治中立。消除公务员录用的党派歧视,应不分党派平等录用。
6、人权保障:切实保障人权,维护人的尊严。设立对最高民意机关负责的人权委员会,防止政府滥用公权侵犯人权,尤其要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传讯、审问、处罚,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7、公职选举:全面推行民主选举制度,落实一人一票的平等选举权。各级行政首长的直接选举应制度化地逐步推行。定期自由竞争选举和公民参选法定公共职务是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
8、城乡平等:废除现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落实公民一律平等的宪法权利,保障公民的自由迁徙权。
9、结社自由: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将现行的社团登记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开放党禁,以宪法和法律规范政党行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确立政党活动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政党政治正常化和法制化。
10、集会自由:和平集会、游行、示威和表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自由,不应受到执政党和政府的非法干预与违宪限制。
11、言论自由:落实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学术自由,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制订《新闻法》和《出版法》,开放报禁,废除现行《刑法》中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款,杜绝以言治罪。
12、宗教自由:保障宗教自由与信仰自由,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信仰活动不受政府干预。审查并撤销限制或剥夺公民宗教自由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禁止以行政立法管理宗教活动。废除宗教团体(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必经登记始获合法地位的事先许可制度,代之以无须任何审查的备案制。
13、公民教育:取消服务于一党统治、带有浓厚意识形态色彩的政治教育与政治考试,推广以普世价值和公民权利为本的公民教育,确立公民意识,倡导服务社会的公民美德。
14、财产保护:确立和保护私有财产权利,实行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制度,保障创业自由,消除行政垄断;设立对最高民意机关负责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合法有序地展开产权改革,明晰产权归属和责任者;开展新土地运动,推进土地私有化,切实保障公民尤其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15、财税改革:确立民主财政和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建立权责明确的公共财政制度构架和运行机制,建立各级政府合理有效的财政分权体系;对赋税制度进行重大改革,以降低税率、简化税制、公平税负。非经社会公共选择过程,民意机关决议,行政部门不得随意加税、开征新税。通过产权改革,引进多元市场主体和竞争机制,降低金融准入门槛,为发展民间金融创造条件,使金融体系充分发挥活力。
16、社会保障:建立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体制,使国民在教育、医疗、养老和就业等方面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17、环境保护:保护生态环境,提倡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和全人类负责;明确落实国家和各级官员必须为此承担的相应责任;发挥民间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18、联邦共和:以平等、公正的态度参与维持地区和平与发展,塑造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维护香港、澳门的自由制度。在自由民主的前提下,通过平等谈判与合作互动的方式寻求海峡两岸和解方案。以大智慧探索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可能途径和制度设计,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
19、转型正义:为历次政治运动中遭受政治迫害的人士及其家属,恢复名誉,给予国家赔偿;释放所有政治犯和良心犯,释放所有因信仰而获罪的人员;成立真相调查委员会,查清历史事件的真相,厘清责任,伸张正义;在此基础上寻求社会和解。
四、结语
中国作为世界大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和人权理事会的成员,理应为人类和平事业与人权进步做出自身的贡献。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当今世界的所有大国里,唯独中国还处在威权主义政治生态中,并由此造成连绵不断的人权灾难和社会危机,束缚了中华民族的自身发展,制约了人类文明的进步——这种局面必须改变!政治民主化变革不能再拖延下去。
为此,我们本着勇于践行的公民精神,公布《零八宪章》。我们希望所有具有同样危机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中国公民,不分朝野,不论身份,求同存异,积极参与到公民运动中来,共同推动中国社会的伟大变革,以期早日建成一个自由、民主、宪政的国家,实现国人百余年来锲而不舍的追求与梦想。
签署人:303人
附录3
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建议性草案)
二十一世纪中国基金会
为了结束中国历史上的专制政治,改变中央集权制,建立法治,保障国民的自由与权利,增进全民福祉,维护各民族各地区的和平与安宁,特制定本宪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为自由、民主、法治的联邦制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第三条 具有中华联邦共和国国籍者为中华联邦共和国国民。
第四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由自治邦、自治省、自治市及特别区(以下简 称:邦、省、市、区)组成。
第五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各民族有保持与发展其文化、宗教及语言的权利。
第二章 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国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性别、出身、语言、民族、宗教、财产、党派、政治见解有所差别。
第七条 国民之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除现行犯之逮捕有法律另定外,任何人非司法或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受讯问刑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讯问、刑罚得拒绝并依法追究之。
国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告知本人及本人指定之亲友。并在法律规定之期限内移送该主管法院处理。本人或他人亦得申请该管法院,於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拘禁之机关提审,法院对于此项申请,不得拒绝。逮捕拘禁之机关对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拖延。
嫌疑犯之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有接受公正之法庭独立公开之审判,并进行辩护的权利。不得施以残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第八条 国民之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强行进入或进行搜查。
第九条 国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法审判。
第十条 国民有居住迁移之自由,自治邦与特别区得依据各邦或各区情况,管理本邦或本区之人出境。
第十一条 国民有言论、讲学、着作、出版及经营新闻媒体之自由。
第十二条 国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
第十三条 国民有集会、结社、设计、旅游、示威之自由。
第十四条 国民有组织政党,开展政治活动的自由。政党须合法注册,政党的经费来源和财务开支须依法呈报。
第十五条 国民有宗教信仰之自由。
第十六条 国民有选择职业之权利。
第十七条 国民有组织工会,参加工会及罢工之权利与自由。
第十八条 国民有依法获取资讯之权利。
第十九条 国民有请愿、申诉之权利,有诉讼之权利。
第二十条 国民年满十八岁有选举权,年满二十岁有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国民的财产权应予以保障。除非为公共目的,依法定程序,并予以合理之补偿,不得剥夺任何人之财产。财产权之行使应无损于公共利益。
第二十二条 国民有受国民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国民有依法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十四条 国民有依法纳税之义务。
第二十五条 凡国民之其它权利及自由,不妨碍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保障。
第二十六条 以上各条所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了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七条 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罚外,应依法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国民可就其所受损害向国家请求赔偿。
第三章 联邦结构
第二十八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包括:
内蒙古自治邦、台湾自治邦、西藏自治邦、新疆自治邦、宁下自治邦、广西自治邦;山西自治省、山东自治省、四川自治省、甘肃自治省、江西自治省、江苏自治省、吉林自治省、安徽自治省、河北自治省、河南自治省、青海自治省、陕西自治省、海南自治省、浙江自治省、湖北自治省、湖南自治省、贵州自治省、云南自治省、黑龙江自治省、福建自治省、广东自治省、辽宁自治省;上海自治市、天津自治市、北京自治市;香港特别区、澳门特别区。
第二十九条 凡联邦宪法未规定由联邦行使之权力,保留各邦、省、市、区和全体国民行使。
第三十条 各邦自行制定宪法。各省、市、区自行制定基本法,邦宪法及省、市、区基本法均不得抵触联邦宪法或侵犯各邦、省、市、区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联邦立法并执行之:
(1) 外交、宣战、和媾和;
(2) 国籍;
(3) 国防与军事;
(4) 联邦财政与税务;
(5) 联邦法律及司法制度;
(6) 国民院议员选举;
(7) 联邦公务员制度;
(8) 联邦公安警察制度;
(9) 联邦海关与出入境管理;
(10) 航天、航空、海运、跨邦、省、市、区之内河航运、国道、国有铁路的管理;
(11) 联邦中央银行之设立和全国货币之发行;
(12) 邮政,电讯之管理;
(13) 度量衡及全国性调查统计之监管。
(14) 着作权、专利、商标及其它知识产权之保护。
(15) 其它规邦、省、市、区关系之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各邦、省、市自行立法并执行:
(1) 法律及司法制度;
(2) 教育制度;
(3) 联邦院议员产生办法;
(4) 农、林、牧、鱼业、矿业、公业、商业和服务业之管理;
(5) 财政与税赋;
(6) 土地制度与自然保护;
(7) 劳工、社会福利及社会服务之管理;
(8) 医疗卫生、体育、康乐事业之管理;
(9) 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之鼓励和保护;
(10) 银行及金融管理;
(11) 公用事业及合作事业之管理;
(12) 慈善及公益事业之管理;
(13) 宗教组织及社会团体之注册和活动;
(14) 公安警察制度;
(15) 公务员制度;
(16) 域内地方自治制度;
(17) 其它不属于本宪法规定由联邦管辖之事项。
第三十三条 自治邦有权以“中国某自治邦”名义与外国缔结非军事性协定,有权自行决定参加各种国际组织,设立驻外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联邦政府可在邦、省、市、区派驻代表和设立机构。
第三十五条 各邦、省、市、区之间不能缔结军事性同盟或协定。
第三十六条 各邦、省、市、区之设置须获联邦院四分之三议员同意通过,各邦、省、市、区之变更,须获得有关邦、省、市、区之立法机关通,并获得联邦院三分之二议员批准。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区和澳门特别区在公元2050年之前,有权发行本区货币,签发本区护照,旅行证件及签证,设立终审法院,管理邮政电讯,保护着作权,专利及其它知识产权,并得以中华联邦共和国特别区名义与外国缔结非政治性、非军事性协定,参加非政治性、非军事性国家组织,设置驻外经贸办事机关。
香港特别区和澳门特别区财政独立,免征联邦税。
香港特别区和澳门特别区经联邦国会授权管理民航,海运。
香港特别区和澳门特别区之地位于公元月2050由联邦院依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检讨之。
第三十八条 台湾自治邦有权发行本邦货币,签发本邦护照,旅行证件和签证,设立本邦终审法庭,管理本邦航天、航空、海运、邮政、电讯、保护着作权、专利、商标及知识产权。
台湾自治邦财政独立,免征联邦税。
台湾自治邦有权维持武装部队,并有权拒绝联邦驻军。
第三十九条 西藏自治邦为国家自然保护区,禁止在其域内进行核子化学和生物武器的试验及核废料的储存。
西藏自治邦财政独立,免征联邦税。
西藏自治邦有权设立本邦终审法庭。
西藏自治邦之地位,在本宪法实施二十五年之後,由其域内公民以投票公决检讨之,不受本宪法第三十六条之限制。
第四章 国会
第四十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国会为联邦最高立法机关。
中华联邦共和国国会由国民院和联邦院二院组成,共同行使立法权。
第四十一条 国民院议员总数五百零一人,按人口比例分配于各邦、省、市、区,但每邦、省、市、区至少应有一人,国民院议员任期四年,得连任。议员名额分配、选区划分和议员选举办法以法律规定之。
第四十二条 联邦院由代表各、省、市,区的议员组成,自治邦各四人,自治省市各三人,特别区各两人。产生办法由各邦、省、市、区自行决定之。
联邦院议员任期六年,每隔三年改选二分之一。中华联邦共和国国民年满三十岁始得担任联邦院议员。
第四十三条 国民院和联邦院各设议长、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产生。
联邦国会每年自行集会两次,第一次会期于每年三月第一个星期一开始;第二次会期于每年九月第一个星期一开始。到会议员过半数即构成议会开会之法定人数。
第四十四条 国民院或联邦院得依总理之要求,须召开临时会。国民院或联邦院各自四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请求,须召开临时会。
第四十五条 联邦国会议员,除现行犯外,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议员在国会发表的言论及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国会两院共同行使下列职权:
(1) 宪法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之立法权;
(2) 审查联邦预算及决算;
(3) 批准联邦对外条约,决定宣战、媾和、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
(4) 决定全国或局部戒严;
(5) 决定大赦;
(6) 依总理请求审查自治邦和特别区对外协定是否违反联邦宪法;
(7) 宪法认可的其它权力。
第四十七条 联邦院单独行使下列职权:
(1) 依第三十六条批准邦、省、市、区之设置与变更;
(2) 批准邦、省、市、区的边界变动;
(3) 弹劾联邦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及联邦法官;
(4) 同意任命总理提名之联邦法官。
第四十八条 联邦预算提交国会审议时国会不得作增加支出之提议。
联邦预算案须先经由国民院通过後提交联邦院审议,如两院在预算案提出後三个月内无法以同一形式通过,须立即回国民院复议,如经国民院半数以上议员支持再次通过後,该项预算案即时通过。
法律案及其它议案均须由两院以同一形式通过,始完成立法程序。有必要时,两院议长均得提议,分别指派代表,组织两院协调委员会,委员会之决议须分别送回各院进行全案表决。
第四十九条 国会议案通过後由总统公布。总统应于收到国会议案十日之内公布。
第五十条 国民院与联邦院之组织以法律规定之。
第五十章 总统
第五十一条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联邦共和国。
中华联邦共和国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以国会两院议员及各邦、 省、市、区行政首长组成之选举人团选举产生)。
总统候选人须为中国出生,年满四十岁以上之国民。
总统(选举由国民院议长召集),选举于联邦总统任期届满前六十日或缺位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
(总统後选人由联邦议员五分之一提名,经选举人团投票得过半数支持者当选,若两次投票无人得半数支持,第三次投票获最高者当选。总统当选人须在宣誓就职前退出政党。)
第五十二条 总统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总统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签署颁布国会通过之法律;
(2) 依国民院之决定,任命总理;
(3) 依总理之请,任免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
(4) 依第五十六条和五十九条之规定,解散国民院;
(5) 依国会之决定,签署和废除对外条约;
(6) 依国会之决定,对外宣战与媾和;
(7) 接受外国使节,依总理之请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
(8) 依总理之请, 授予国家荣典;
(9) 依国会之决定, 发布大赦令;依总理之请发布特赦令、减刑 和复权命令;
(10) 依国会之决定或总理之请,发布全国总动员令或局部动员 令,宣布戒严和解严。
总统颁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国务院总理之附署。
第五十三条 总统如有违法或失职行为,经两院联席会议三分之一提议,四分之三通过得弹劾之,被弹劾之总统立即免职。
第五十四条 总统缺位时由联邦院议长代行职权,代理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在此期间,由国民院议长主持新总统选举。
第六章 国务院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为联邦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设总理一人,副总理一人,国务委员若干人,部长若干人,共同组成联邦国务会议。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总理在国务院改选後,或国务院通过对总理不信任案时,或总理因故去职或缺位时,由国民院自行选举,获全体议员过半数支持者当选;如无人获过半数,应就得票最高之两名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得全体议员过半数支持者当选;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则继续投票选举;如十日内仍无人获选,总统应即解散国民院,重新选举。
第五十七条 国民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由总理提请国民院审议通过,并由总统任免之。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总理行下列职权:
(1) 主持国务院会议;
(2) 依联邦宪法和法律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3) 向国会提出议案;
(4) 统帅并指挥联邦军队;
(5) 依法任免联邦官员;
(6) 依法向联邦院提名联邦法官候选人。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总理依下列规定对国民院负责:
(1) 总理定期向国民院提出施政报告,总理和国务会议成员在国民院开会期间,有回答议员质问的义务。
(2) 由总理提出之重要法案或预算案,经国民院否决或作出总理无法接受之修改,得经国务会议作修改,再移请国民院复议。如复议时,有全体议员二分之一议员通过维持国民院原案,总理应提出总辞 职或提请总统解散国民院;
(3) 国民院向国务院总理提出不信任案,须经全体议员四分之一的联署全体议员过半数同意通过。国民院在通过不信任案後应立即依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选举新总理。原任总理在新总理选出後,应立即 提出总辞。若国民院无法在不信任案通过後十日内选出新总理,总统应立即解散国民院,重新选举。
第六十条 国务院议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向联邦国会提出之法规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总动员案、局面动员案。
(2) 决定向联邦国会提出之宣战、媾和、条约;
(3) 决定特赦、减刑、复权;
(4) 决定涉及跨部委之事项;
(5) 决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及部长提议之事项;
(6) 制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事项之有关政策;
(7) 审议其它涉及全国利益的事项。
第六十一条 在联邦国会闭会期间,国家如遇有武装入侵,自然灾害或突然发生重大事故,须急速处理时,由总理发布紧急命令处置,并在发布命令後一个月内提交国会追认,如遇国会否决,该紧急命令即告失效。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之组织以法律规定之。
第七章 司法制度
第六十三条 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和各邦、省、市、区法院。
联邦设置普通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其组织以法律规定之。
第六十四条 联邦法院法官依据本宪法和联邦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第六十五条 各邦、省、市、区自行立法组织司法机关行使本邦、省、市、区之司法权。 各邦、省、市、区应互相尊重司法管理权。
第六十六条 联邦法院为最高审级。
联邦国民在各邦、省、市、区除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另有规定外,均有依法提起诉讼之权利,各邦、省、市、区法院不得对非邦、省、市、区居民加以歧视。
第六十七条 联邦最高法院在案件中或依下列适格者之申请,解释联邦宪法,统一解释联邦法律和法令:
(1) 联邦院或国民院四分之一议员联署;
(2) 联邦总理;
(3) 各邦、省、市、区行政首长,最高司法机关;
(4) 联邦上诉法院及联邦普通法院。
第六十八条 联邦法院行使下列司法权:
(1) 审判联邦国会选举,总统选举和总理选举之诉讼;
(2) 审判联邦与邦、省、市、区之间的诉讼;
(3) 审判各邦、省、市、区之间的诉讼;
(4) 审判涉及联邦法律及国际条约的诉讼;
(5) 受理从各邦、省、市、区法院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的案件;
(6) 涉及享有外交豁免权人员之案件;
(7) 以联邦为当事人之案件;
(8) 裁定邦、省、市、区之间涉及司法管辖权之争议;
(9) 涉及海上和空中管辖权之案件。
第六十九条 联邦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各邦、省、市、区之司法机关有协助执行之义务。
第七十条 联邦法院法官由联邦总理提名,经联邦院同意後任命。
联邦法院法官终身任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职、或免职。其退休年龄以法律规定之。
第七十一条 联邦法院法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行政机关之职务或国会议员;不得从事营利事业;不得参与政党活动。
第七十二条 联邦司法机关之经费,由联邦总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七十三条 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进行。判决必须公布。
第七十四条 国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提起诉讼之权利。民族聚居区的司法文件必须同时使用全国通用和当地通行的文字。
第八章 宪法的实施和修改
第七十五条 本宪法于制宪会议批准之日生效。
宪法条文之修改须经国民院或联邦院三分之一议员提出,经两院各自四分之三议员同意,过半数邦、省、市、区立法机关通过;涉及自治邦和特别区的宪法特定条文之修改,需有关自邦和特别区的立法机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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