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维网友冼岩来稿:在“杭州飙车案”、“巴东女服务员刺官案”激起全民热血的当口,一种鹦鹉学舌的声音出现了,称舆论的高调介入是一种暴力,干涉了司法,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
舆论当然是在干涉司法,因为它有权力、有必要干涉司法。司法权力并非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某种神圣权力,它只不过是公权力的一种。所以,它绝没有“神圣”到可以不接受外界监督的程度。作为以监
督为行权惟一方式的“第四种权力”——舆论,当然要对包括司法在内的前三种权力进行监督,形成干涉。
在当下中国,舆论的这种干涉更具有特殊的正当性,因为它是惟一有可能代表大多数人尤其是弱势群体利益的力量。中国的现状是,各种强势群体都有自己干涉司法的手段,或者权,或者钱,而舆论是弱势群体的惟一依仗,是他们惟一可指望的最后稻草。即使是中国老百姓对“青天大老爷”的仰望,也需要通过舆论的中介才有可能被送达。在官民、贫富冲突中,弱势一方都把手伸向了舆论,而舆论在很多时候也确实不负众望,纵然它很多时候未能改变最终的结果,却也确实传递了无力者的希望。
当民众察觉司法不公时,舆论为什么不能介入,为什么不应介入?所谓司法的独立性,除制度安排外,是针对司法机关及其从业人员而言的,是指他们应该无惧于包括权力、舆论在内的外部压力,秉公持法,而不是说司法具有可以免于舆论监督的特殊性。司法依法律而行,舆论凭正义而言,你做你的,我说我的。如果司法官员真正问心无愧,当然可以无视于舆论的压力,甚至视压力为动力;那些感受到压力的人,很可能心中有愧乃至有鬼,更证明了舆论干预的必要性。
在“巴东女服务员刺官案”中,司法不公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明明是抗暴女英雄,却被当作“故意杀人”嫌犯,不但遭到刑拘,而且被强制关到精神病医院,接受所谓的“约束性保护”——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条约束后固定在病床上,以限制其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当此之时,舆论岂能沉默?案情至此,一些所谓的专家告诉人们,女服务员邓玉娇最好的结局也不过是获得轻判,即至少要获刑几年。如果司法执行的结果最终确实如此,那么说明在我们这个社会,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弱女子面对强暴时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顺从;要么反抗,然后坐牢几年。在此情此景下,相信绝大多数人其实已经别无选择。难道这就是司法所希望达到的示范效应吗?
在“杭州飙车案”中,如果不是舆论的积极干涉,“富家子”或许早已在“70码”的掩护下脱身,焉有后来被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公正?从孙志刚案、刘涌案到最近的王帅案......无一不是因为舆论的干涉,才纠正或制止了司法的不公。大量事实早已见证舆论介入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为什么在今天还有人企图限制这种最有可能代表民意和正义的声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