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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维网友谢选骏:来稿初看之下,美国立国于共和制度,与君主制度风牛马不相及。其实不然。美国革命追求的主要是独立自主,而不是共和制度;所以独立之初,还有人试图公推华盛顿为美国国王。而美国革命也不是出自“主动地强取天下”,而是出自“被动地维护权利”;因此,北美殖民地才可能基本保留了英国的法
事实上,美国人民并不反感君主制度,所以乔治•华盛顿才被美国人民尊为“国父”,而为美国社会永远纪念,其诞辰日2月22日还成为美国政府的法定假日。确切地说,根据联邦法律,这个纪念日定在2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一,被称为“华盛顿诞辰纪念日(Washington’s Birthday)”;在有些州则被称为“总统日(Presidential Day)”,好像华盛顿一个人就代表了所有的总统,这个现象发人深省。
华盛顿于1732年2月22日诞生于弗吉尼亚州,于1799年12月14日逝世。奇怪的是,早在建国初期,崇尚自由的美国人民就开始崇拜华盛顿——1778年,美国人民就开始庆祝华盛顿的生日。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美国独立前,北美英国殖民地人民每年都要为英国国王庆祝诞辰。美国宣布独立后,改变了效忠态度的美国人民,也发生了移情活动,转而庆祝华盛顿的生日。这一“崇拜转移”和“效忠转移”同步发生,始于独立战争开始不久的1778年。当时华盛顿正率美军与英军激战,一支炮兵乐队在他生日之际为他演奏了小夜曲。此后,美国人民每年都举行活动庆祝华盛顿的生日,这说明美国人民并不反对个人崇拜,也不厌恶个人崇拜。
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星期一节日法案”,将华盛顿诞辰纪念日移到2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一。当时有个提案要将这个节日改为总统纪念日,以便纪念生在2月12日的林肯总统,但遭到否决。1971年,当“星期一节日法案”生效的时候,时任总统的尼克松宣布这一天为“总统日”,以纪念美国历史上的所有总统,当然也包括他这个后来遭到弹劾下台的总统。可是,美国国会并未对此予以授权。所以,这个节日的正式名称仍然是“华盛顿诞辰纪念日”。由于“星期一节日法案”是联邦法律,各州不必强制执行。所以,美国有十二个州把这个节日称为“总统日”,在这一天纪念美国历史上所有的总统。其他州则把这个纪念日称为“华盛顿诞辰纪念日”,只纪念华盛顿总统。
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星期一节日法案”,将华盛顿诞辰纪念日移到2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一。当时有个提案要将这个节日改为总统纪念日,以便纪念生在2月12日的林肯总统,但遭到否决。因为华盛顿发动的战争是为了争取美国独立,这比发动南北战争的林肯较少争议。这多少有些像辛亥革命以后当了总统的孙文,要比通过北伐战争夺权的蒋介石、通过国共内战夺权的毛泽东,较得人心。尽管孙文也有“二次革命”、“广州政府”那样的“分裂罪行”。1971年,当“星期一节日法案”生效的时候,时任总统的尼克松宣布这一天为“总统日”,以纪念美国历史上的所有总统,当然也包括他自己这个后来遭到弹劾下台的总统。可是,美国国会并未对此予以授权。所以,这个节日的正式名称仍然是“华盛顿诞辰纪念日”。由于“星期一节日法案”是联邦法律,各州不必强制执行。所以,美国有十二个州把这个节日称为“总统日”,在这一天纪念美国历史上所有的总统,包括那些犯了罪的总统。其他州则仍然把这个纪念日称为“华盛顿诞辰纪念日”,只纪念华盛顿总统。
在华盛顿诞辰纪念日,各州都普遍举行隆重的公众仪式、盛大宴会等庆祝活动。美国人在这一天还喜欢吃樱桃馅饼,玩纸制小斧,这一习俗来源于华盛顿幼小时用斧砍坏樱桃树后向其父诚实认错的故事。这说明美国人民对于华盛顿的崇拜确实具有某种个人崇拜、人身崇拜的性质,而不仅仅是在纪念一个政治领袖的丰功伟绩。除了庆祝华盛顿诞辰纪念日外,还用许多形式表达对华盛顿的个人崇拜。例如,美国有无数的地名用华盛顿命名,最大的地名有美国首都华盛顿市和华盛顿州。用华盛顿命名的大学有三所:华盛顿大学(Washington University),华盛顿州立大学(Washington Sate University)和乔治•华盛顿大学(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这一崇拜的普遍性进一步表明,对于华盛顿的个人崇拜还不仅仅是对他个人的崇拜,而是对于英王崇拜的转化;但也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崇拜精神,美国的宪政制度才能像英国的宪政制度一样稳定。
乔治•华盛顿的可爱之处在于他实践了自己的名言:“我们最稳当的保证人是我们自己的智慧。”他权衡利弊,保有了君主的威望却放弃了君主的形式。他1789年当选总统,1793年再选连任,但在1797年两届任满后,华盛顿拒绝再度竞选,隐退回乡。此举开创了美国历史上摒弃终身总统制及和平转移权力的范例。华盛顿为什么如此自我克制?
我认为,华盛顿能够如此“谦逊明智”的一个很大原因,是因为他没有后裔,甚至连他的继子杰基也死于斑疹伤寒。这真是命运的安排。这一偶然因素无疑对美国维持共和制度起了决定性作用。研究者认为,华盛顿可能患有不育症,因为在他和寡妇玛莎四十一年的婚姻中,没有生育一名孩子;但玛莎和她的第一任丈夫结婚的七年中,却连生了四个孩子。对比一下中国的情况,试想,要是袁世凯没有后代,他还会贸然称帝吗?要是毛泽东也有一两个正常的儿子活了下来,他还会去发动文革、收拾刘少奇、林彪等“接班人”吗?不会的。他肯定会像蒋介石、金日成那样忙于传位给自己的儿子了。留意一下“文革史”,可以很明显地感觉到:毛泽东对“特权阶层”的憎恶,很大程度上就是出于对于党官们的儿子的嫉妒和厌恶。这些党官们的儿子现在称为“太子党”,不仅掌握了中国的命脉,而且占有了中国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财富。“太子党”的存在,让毛泽东痛苦地想到自己的三个儿子,死的死、傻的傻、失踪的失踪,没有一个可以继承他的独裁权力。这个痛苦远远超过华盛顿,不仅因为“得而复失”的痛苦要远远超过“从来没有”,而且毛泽东周围比比皆是的“太子党”,显然经常提请毛泽东注意到“接班人问题”。在美化毛泽东黑暗时代的新左派看来,毛的“反修防修”的目的就是要整肃这些坐享其成的小党官们,所以,单单撤换他们老子的职权,是不能达到整肃效果的。而唯有发动群众,打垮这整个特权阶层的脊梁骨,才能出老毛心中一口恶气,让那些窃笑毛主席断子绝孙的高干们一个个丧魂落魄——让他们知道,毛主席虽然断子绝孙,
却比他们更像是“天才”和“神”。
回说华盛顿在权力上的自我克制,是因为他没有后裔,如此的评价是否太低了一些?我认为,事实上并不低。华盛顿并非圣人,而是一个很有人情味的普通人,有些地方甚至比普通人都不如。例如华盛顿拥有奴隶,这还不要紧,要紧的是他还通过某种接近非法的方式来拥有奴隶。这可以反证他不要王位,并不必须一个极为高尚的目标。
首先看华盛顿拥有奴隶,再来看他还通过某种接近非法的方式来拥有奴隶。
1、华盛顿拥有奴隶
1775年4月,美国独立战争打响两天之后,在弗吉尼亚州的一个城镇登出一则广告,悬赏捉拿十个逃亡奴隶。其中两个是“尼格罗奴隶”,即黑人奴隶;另外八个是白人奴隶,其中包括来自苏格兰的中年制砖匠威廉•韦伯斯特和二十岁的托马斯•皮尔斯,一位来自布里斯托尔的木工。而悬赏追捕他们的人,则是大名鼎鼎的美军统帅乔治•华盛顿。华盛顿后来成为美国的国父,是独立、自由、民主的象征,但同时又是奴隶主——现代人很难把这两个看似冲突的形象拼贴在一起,然而这两面都是真实的,甚至可以说是密不可分的。华盛顿在独立战争期间担任大陆军总司令,他在长达七年的战争期间拒绝领取任何薪水,还能维持家人的生活,因为他本人就是奴隶主,没有把自由平等的原则应用到自家的奴隶身上,不仅对待黑人奴隶如
此,对待白人奴隶也一视同“仁”。
美国的白人奴隶分为两种,一是混有少量黑人血统的“白皮肤黑奴”,二是白人契约奴。白人契约奴(white indentured servant),也译为契约奴、契约佣工和白奴等。介绍白人契约奴最详细的专著是迈克尔•霍夫曼1999年出版的《他们是白人,他们是奴隶》,而最畅销的读物则是唐•乔丹和迈克尔•沃尔什的《白色的货物——英属北美殖民地白人奴隶被遗忘的历史》。
北美白人契约奴的历史,和整个北美殖民地的历史同样悠久。1607年5月,伦敦公司遣送首批移民到达北美洲,建立詹姆斯城。首批移民一百零五 人,其中就包括白人契约奴。白人契约奴的大规模输入,则是几十年后的事。最初,欧洲人把劳动力的来源寄希望于北美洲的土著印第安人。他们曾想尽一切办法捕捉印第安人为奴。但印第安人的故乡就是美洲,他们被抓后很容易逃亡。另一方面,印第安人的总人口也极其有限,远远不能满足日益扩大的殖民地的需求。这样,欧洲殖民者又把目光转到了白人自己身上。据北美殖民地官方1680年估计,运往北美洲的白人契约奴每年约有一万人。十七世纪时,契约奴成为北美殖民地最常见的奴隶,他们约占全部移民人口的一半。
白人“契约奴”的来源有四个:
一是无力偿还债务的人。负债无力偿还的人,只好和债主签约,称甘愿做工抵偿,若干年内任凭遣唤。
二是想到北美洲而缺乏路费的。许多贫苦移民,为了筹集旅费,往往为了一张横渡大西洋的船票,卖身为奴,成为所谓“自愿契约人”。
三是受殖民政府拐骗的移民。殖民者编造了美洲如何如何富庶的神话,诱使大量的英格兰人、苏格兰人、爱尔兰人、法兰西人、德意志人、荷兰人、犹太人和瑞典人移居美洲,其中以英格兰人为数最多。他们中缺乏自卫能力的人,如体弱的乞丐和儿童,常常被逼迫或诱骗成为奴隶。
四是英国的罪犯,这是白人契约奴最大的来源。
1615年,英国枢密院决定授权将罪犯押送到北美殖民地。英国国王宣布,犯下重罪的罪犯有两条路可选,一是被处死,二是到北美去当奴隶。唐•乔丹和迈克尔•沃尔什估计,截至美国独立战争爆发,有五万多名罪犯被押送到北美殖民地成为白人奴隶,约占当时北美殖民地人口的1%。其中有些人确实是罪犯,但更多的则只是有一点小过错的穷人。
在17世纪和18世纪,数以万计的白人契约奴,包括女人和儿童,被看成一种“动产”,他们的奴隶命运从起程离开旧大陆时开始。在运送过程中,白人奴隶大量死亡,有时有近半白人奴隶葬身大西洋的波涛之中。到达北美的白人契约奴,则要以奴隶的身份为主人服劳役,他们通常必须为主人工作五到七年,有的则长达十年以上。还有不少契约奴的工作时间和条件,完全由主人决定。他们在服劳役期间完全没有人身自由,未经主人允许不能结婚,主人还可以随意转卖、转让、抵押、出租他们。在服劳役期间,白人契约奴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也没有任何个人财产,没有工资,靠主人供给食宿以维持生命。契约奴要从事极为繁重的体力劳动,还经常遭受残酷的毒打,不少人在契约期满前就已被折磨死了。在北美的南部殖民地,残酷体罚白人契约奴是很常见的。弗吉尼亚州的每个聚居地都有鞭打奴隶的柱子。南方一些种植园主对待白人契约奴甚至比对待黑奴更加凶残,因为他们觉得黑奴是自己的财产,而白人契约奴则是借来的,有一天会成为自由人。不过,当契约奴的契约期满之后,一般能得到一小片土地,成为独立小农,但必须向先前的主人交纳一笔“割让租”。有的契约奴解放之后,进入工厂或矿山,成为雇佣劳动者。
2、华盛顿还通过某种接近非法的方式来拥有奴隶
美国费城在1790年到1800年期间曾是美国的首都,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和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都曾在此地的总统府中生活和办公。当考古学家们在费城总统府遗址挖掘时,竟然发现了一条隐藏的“地下奴隶通道”。这条奴隶通道距离象征独立自由的费城自由钟与独立厅,仅有咫尺之遥。但是经证实,这条奴隶通道却是供华盛顿当年家中的九个奴隶使用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们出入总统府主建筑时,不会被到总统府来访的宾客们看到。
为什么华盛顿这位堂堂一国总统要如此大费周章地掩人耳目呢?原来他是为了钻一个“法律的空子”。当华盛顿1790年11月到费城总统府走马上任时,他从弗吉尼亚州弗农山庄园中随身带了奴隶赴任。然而,费城所在的宾夕法尼亚州法律规定,任何奴隶在该州生活六个月以上,都将依法成为自由民。为了不让自己的奴隶获得自由,华盛顿钻起了“法律的空子”:他总是不断地更换费城总统府和弗农山庄园的奴隶,让每个奴隶在费城总统府生活不到六个月就回到蓄奴州里去,这样就永远也没有获得自由的机会!精明的农场主华盛顿定期把奴隶送回弗农山庄园,然后再换来新的奴隶,从而不让任何一个奴隶拥有依法获得自由的机会。这样一个人,怎么可能为了一个抽象的理想的目的,而拒绝王位呢?
华盛顿总统用公款在费城总统府的地下建造奴隶通道,其目的却是为了向外界隐藏他私人拥有的奴隶以及他不断更换奴隶的事实,他的这一行为不仅在事实上已经违反了美国法律,而且是一个典型的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的案例。这是比单纯的挥霍公款、偷税漏税更为严重的事情——因为他还窃取了奴隶们获得解放的宝贵机会。
费城总统府遗址“惊现奴隶通道”一事,在美国国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成千上万名游客纷纷赶来进行参观,他们站在一个小型木制平台上,向下凝视着总统府遗址上的砖石地基。考古学家们则充当义务导游,回答游客们接二连三提出的问题。……据悉,这位“国父”生前拥有许多奴隶,大多数奴隶都生活在他位于弗吉尼亚州弗农山的庄园中。1743年,当华盛顿的父亲去世后,十一岁的华盛顿就从父亲那儿继承了十名奴隶和五百英亩土地。1759年,当他和寡妇玛莎结婚时,又从女方获得了二十多个当做“陪嫁”的奴隶;到华盛顿1799年去世时,生活在华盛顿弗农山庄园中的奴隶已经达到了三百十七人。
费城总统府遗址“惊现奴隶通道”一事,在美国国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成千上万名游客纷纷赶来进行参观,他们站在一个小型木制平台上,向下凝视着总统府遗址上的砖石地基。考古学家们则充当义务导游,回答游客们接二连三提出的问题。……据悉,这位“国父”生前拥有许多奴隶,大多数奴隶都生活在他位于弗吉尼亚州弗农山的庄园中。1743年,当华盛顿的父亲去世后,十一岁的华盛顿就从父亲那儿继承了十名奴隶和五百英亩土地。1759年,当他和寡妇玛莎结婚时,又从女方获得了二十多个当做“陪嫁”的奴隶;到华盛顿1799年去世时,生活在华盛顿弗农山庄园中的奴隶已经达到了三百十七人。
在1799年去世前,华盛顿表现了一位国父的高风亮节,在一份遗嘱中他说要释放自己名下的所有奴隶,他还留下了一笔钱,专门抚养那些老幼奴隶。然而,被华盛顿释放的幸运儿仅是他本人名下的一百二十四个奴隶;他妻子玛莎名下的一百五十三名奴隶,并没有得到释放,而是被玛莎当作遗产,传给了她和第一任丈夫所生的后裔。这种区别对待,使人不得不想到华盛顿家庭结构的复杂性,甚至使人不得不联想到,拥有农庄的华盛顿为什么要娶一个带着好几个“拖油瓶”的女人为妻?他又不是穆罕默德那样的穷光蛋,没有必要吃这口软饭的。其答案很可能是,华盛顿在结婚以前可能有过性行为,却一直没有让女方怀过孕,所以为了保险起见,满腹狐疑的他就娶了一个经过证明是能够生孩子的女人,来做老婆——而这样的女人,
只能是一个寡妇。
谈完了华盛顿总统的奴隶问题,我想回到他功成身退的历史贡献。华盛顿不是完人,他虽然用公款来维持自己的奴隶数目;但是他毕竟没有窃像二十世纪的中国领袖们那样一一沦为窃国大盗——不论原因如何,华盛顿毕竟在拒绝最高权力上,体现了超然风度。我想,这也不完全是由于他没有后裔作为继承人,还因为他毕竟是一位基督徒,而且生活在一个基督教价值观念占有主流地位的社会里。这双重原因,使得他的称王将变得毫无意义,甚至成为笑柄。而且,他的主动让位、不再连任,从心理学上看,虽然是和毛泽东发动文革出于同样的原因;但其表现却不同于毛泽东的破罐子破摔——华盛顿的举措具有建设价值,是权力的自我克制,而不是权力的肆意无赖。
华盛顿的主动让位,给以后的总统定下了不超过两届任期的良好标准,而唯一胆敢破坏这一开国准则的就是坐在轮椅里的纨绔子弟小罗斯福,他1932年执政,1936年、1940年两次连任已经超过国父华盛顿还不知足,还要在1944年大选连任,结果1945年4月小罗斯福“窃国”不久就死在第四个任期上了,上任三个月就脑溢血毙命了。他当时年龄不过六十三岁,这也从反面可以看出,窃国者内心的精神压力是较有毁灭性的。小罗斯福的可悲下场,无疑“用神秘的方式保证了华盛顿的范例继续绵延”,因为人能胜人,却不能胜天,罗斯福以后,再没人敢于破坏华盛顿先例了。
反过来看,如果华盛顿有了孩子作为继承人,他就有了称王的动力,至少也有理由做个“终身总统”,那样一来,美国能否在开国之初就保有自我克制的共和体制,就会大打折扣。许多时候,历史的发展其实就是被诸如此类的“偶然细节”给改变了的。
“华盛顿在权力上的自我克制,主要是因为他本人没有后裔可以继承其权力”,这一事实给了我们华人世界以深刻的启发:
未来得到充分授权来为中国议礼、制度、考文的伟大政治天才,必须是一位“后继无人”的旷世天才。为了杜绝独裁和腐败,不仅未来中国的最高领袖必须没有儿子,就是连民选的议员、任命的法官,最好也没有儿子,甚至没有儿女。没有儿女的人,才会“视民如伤”,把别人的孩子也看作自己的孩子,这样,中国才能从灾难深重的家族主义泥坑中出来!建立起一碗水端平的廉政!
未来中国的最高领袖必须没有子女,没有可以继承自己权位和财富的家族成员,所以他不会贪污腐化,为自己积攒财富和多余的名声。他的命运因此不得不与国家民族凝为一体。而中国近代的三个独裁者袁世凯、蒋介石、毛泽东,最后之所以都不能成功地实现宪政转型,都是因为他们企图让亲族接管政权。这一失败使我想起了功成身退的西班牙独裁者佛朗哥将军。由于佛朗哥没有儿子,没有男性继承人,所以他不得不选择把政权还给胡安•卡洛斯王子的国王家族。
人们认为,“西班牙独裁者佛朗哥被公认是个谜一样的政治人物”,因为所有人都认为他是纳粹同党、法西斯分子的时候,他却和希特勒周旋,不仅使得德国兵没有踏入西班牙一步,而且使得西班牙奇迹般置身于二战战火之外,甚至还一度成为犹太人逃亡的一条通道。他既冷酷镇压左翼,也镇压要求接回流亡国王的极右保皇派。他曾经宣称自己尊重西班牙传统,将在合适的时候恢复君主政体。人们认为他最在意的是自己的权力,他在西班牙维持了四十年独裁统治。可是,出乎意外的是,他并没有自己坐上王位。二战结束后不久,佛朗哥把年幼的胡安•卡洛斯一世接回西班牙,让这位“西班牙王子”在自己的国土上接受传统王室应该接受的严格教育。事实证明,他理解中的君主政体,和保皇派的理解并不相同。可是,人们仍然不知道他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其实,所有这一切的谜底,都是在于佛朗哥这个平庸的人物没有合适的男性政治继承人!
佛朗哥非常相信“瓜熟蒂落”这样的民间老话,相信时间的流逝会解决许多当时不可能解决的冲突。1969年7月,佛朗哥宣布,胡安•卡洛斯一世将成为他未来的权力继承人,在他自己死去之后,胡安•卡洛斯一世将登基成为西班牙国王。这是佛朗哥一个人的决定,这个决定并不顺理成章。先是王位的继承有争议。
1972年,阿方索十三世有一个孙子娶了佛朗哥最钟爱的外孙女。当时胡安•卡洛斯一世还没有登基,许多人转而支持作为佛朗哥外孙女婿的那个王孙当国王,可是佛朗哥并没有因此改变他认定的主意。佛朗哥相当精明,阿他的这个决定使得在他死后,西班牙的君主政体得以持续下去。
我个人相信,如果西班牙独裁者佛朗哥将军连女儿都没有,那么他就连腐败也可以免除了。无疑的,只有女儿而没有儿子的墨索里尼,就比有了不同女人所生的两个儿子的斯大林,比较能够放弃权力。而干脆连女儿也没有的希特勒,则连墨索里尼式的腐败也免除了。希特勒在政治上虽然名声不好,但在私德上却无可挑剔,这很可能就是因为他没有来自亲族方面的索取贿赂的压力。
美国与君主立宪制的关系还有许多其他侧面可供观察。曾尔恕《试论美国宪法制定的法治渊源──英国的法治传统及其在北美殖民地的保留》一文,谈到北美殖民地基本保留了英国的法治传统这一事实。而尊重传统、依赖对传统法律的承认,来实现届时的政治统治目的作法,并非美国独创,其本身就是一个英国传统。在英国,这一传统可以一直追溯到1066年的征服者威廉。
入侵英国的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为了证明自己是英国王位的合法继承人,便声称要恢复先王爱德华的法律。后来英王亨利一世〔HenryⅠ,1100—1135年在位〕的外甥斯蒂芬〔1135年—1154年在位〕登位伊始也做出过同样的承诺。
亨利二世登上王位时,接受了他父亲的忠告──“切勿试图将安茹和诺曼底的习惯移植到英格兰或相反”。于是,他在最大限度地保留了先前存在的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的基础上,以诺曼行政管理的传统精神,根据新的习惯和政策来进行制度改革。
同样,出于相信和需要,对其母国英国法律传统的尊重、保留与承认,也不同程度地贯穿在整个北美殖民地时期的美国。而殖民时期的法律的烙印对美国的政治思想和法律观念,其实是有决定性影响的。例如在美国法律制度中,那些中庸、妥协的内容,几乎都可以在殖民地时期的法律中看到。如同他们的英国同胞一样,早期的美国殖民者相信他们的权利是来自十一世纪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古代宪法。
从第一部弗吉尼亚宪章〔1606年〕颁布时起,殖民地居民就得到保证,将享有英国人的权利和自由:“所有的自由权、参政权和豁免权……就全部的意图和目的而言,他们就像出生和始终居住在英国境内的公民一样。”1639年的《马里兰人民自由权利法案》明确表达:普通法是他们有权得到的英国遗产的一部分。1774年的第一届大陆会议通过的《权利宣言》断言:“各殖民地居民享有英国普通法规定的权利。”1776年《独立宣言》则充满对英国统治者剥夺殖民地人民“与生俱来”的自由权利的谴责。1789年第一届美国国会将补充权利法案作为最紧迫的任务,而后通过的宪法第1-10条修正案──《权利法案》成为英国普通法和殖民地时期各权利法案的集大成者。
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英国法律传统强大的生命力,它的“根基扎得是那样地牢固,即便伴随革命而发生的对英国的敌视情绪,也未能将其拔除。”可以想象,如果中国近代那如此这般地遵循某些更加古老的传统,那么两个党国〔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不断深化的“革命”,就不会进行得如此惨烈而无情,更不会如此漫长而无谓。
据统计,在1691—1776年间,殖民地提交英国审查的法律计有8563项,其中469项被废止。在1629年马萨诸塞湾殖民地的第一部宪章中,英王授权殖民地议会制定“一切健全和合理的命令、法律、法规、法令、指令和指示”,但条件是“不能违背英格兰国家的法律”。殖民地的特殊地位,一方面使得殖民地的立法者不得不按照宗主国的意志行事,另一方面又以实用主义来处理英国的习惯法,尽量使英国法的旧体制适应殖民地的新情况。例如,在刑罚方面,1648年的殖民地法律,对英国法律的处死罪进行了补充,将亵渎罪、绑架罪、通奸罪、伪证罪、公路抢劫罪也列在其中。这种实用的态度在1639年约翰•温思罗普〔John Winthrop〕写的大事记中有清楚的记述。
实际上,早期新英格兰的立法史,“是人们起初不断试图为马萨诸塞湾殖民地居民制订一部“大宪章”,而后来又想搞一套简便的法律汇编的历史。”1646年,一位名为罗伯特•蔡尔德〔Robert Child〕的新英格兰人与其他六人向马萨诸塞湾殖民地议会递交一份请愿书,反对该议会制定的许多法律。请愿书指出,由于马萨诸塞湾殖民地已经对英国法律做出几次重大修改,致使该殖民地缺乏“按英国法律建立起来的固定的政府形式”。新英格兰地方长官对这一指责的回答是:“就我们政府而言,它是根据我们的宪章、英国的基本法和习惯而建立和运作的。……把母国和殖民地两种法律体制的特征加以排列对比,这一点就显得特别清楚。”
在立法的实际操作上,地方长官们将英国的法律,首先是《大宪章》〔Magna Carta,the Great Charter〕的主要条款与马萨诸塞湾殖民地的基本法内容排列成表,以便作出比较。他们在表的左边列出《大宪章》的主要条款,右边列出马萨诸塞殖民地法律的相应条款的内容。他们还将英国习惯法的主要规定,与马萨诸塞习惯法的基本内容进行对比排列。虽然缺乏训练有素的法官和律师,但是这并不妨碍殖民地的执法者根据自己外行人对英国法律一知半解的理解,将英国法律中的专业知识,粗略地运用于解决北美洲殖民地的问题。
马萨诸塞早期的有关契约、债券、租赁的法律文件格式,都表明他们是从指导英国律师的统一手册中抄来的。根据纪录,1671—1680年萨福克县法院的审判案件中,约有80%的民事案件属于英国传统的诉讼形式中“根据既定判例审理”的案件。这些案件包括“违约诉讼”、“债务诉讼”、“收回不动产诉讼”以及“非法侵占诉讼”等。因此可以认为,殖民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所保护的权利基本上是英国法律承认的合法权利。
为了解决英国法律书籍缺乏的困难,使立法和执法方面得到更多指导,1647年马萨诸塞殖民地议会做出决议,命令购买六种英国法律专业书籍,每种两本。这些书籍包括:《柯克论托马斯•利特尔顿》、《柯克论大宪章》、柯克的《案例汇编》、《法律新词典》、《法律新词典》、多尔顿的《治安推事》。据统计,1788年之前在北美殖民地出版的共约六十篇法律论文和著作,没有一篇是专门为专业律师写的,而是普及读物。十八世纪中叶在美洲殖民地出版的英国法律专业著作,如布莱克斯通的四卷《英国法释要》,就是因为能使杂乱的英国法律变得清晰易懂,而受到美洲人的青睐,得到多次再版,售量几乎与英国同样多。
尽管英美之间围绕英国在殖民地的一系列立法展开的、对于殖民地的地位的斗争与辩论,其立场观点是截然对立的;然而美洲殖民地人民用以与英国政府辩论的武器,却是英国宪法的原则。
北美殖民者的领袖们一再强调:英国宪法的字句和精神都证明美洲人民的反抗有理。甚至到1776年他们都不怀疑“我们拥有正义并且英国宪法是站在我们这一边的。”他们反复坚持,美洲殖民者们才是英国宪法的真正捍卫者。由他们阐释和捍卫的英国宪法的原则包括:“无代表则不征税”原则;财产权不可侵犯原则;司法独立、只能依据普通法受审以及人民主权原则等。
从1764年至1774年,“是英国改变其旧有的帝国政策、试图课税于美洲的时期,英国与美洲的冲突,焦点主要在利益。”按照英国传统的自由观念,税收应当来自臣民自愿的输捐而非政府的课征,因此“无代表则不征税”是英国宪法的一项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由于各殖民地在英国的议会中并不享有代表权,所以英国在英法“七年战争”结束后为减轻债务而发布的对殖民地直接征税的《美洲岁入法案》〔1764年〕“在美洲人的眼里,的确是祖制的大变更”。第二年英国政府又通过《驻军法案》,要求凡驻有英军的殖民地,必须为当地英国驻军提供给养、营房等设施。
1765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印花税法》,是首次在关税以外对殖民地课征直接税的规定,对没有代表权的美洲人民课加这一税种,是一种革命性的做法,类似于英国革命之前的国王政府曾经对英国国会的所作所为,其结果自然使美洲人民感到震惊,继而激起了愤怒情绪。既然是祖国英国方面首先破坏了惯例和规矩,那么就不能怪臣民要起而叛乱了。
更令美洲人民不可容忍的是该法令中还规定,违犯印花税法的人,必须交海事法庭受审,而海事法庭不允许有陪审并且在审讯中实行有罪推定,要求被告自己负担举证责任。弗吉尼亚议会随即通过一系列决议,宣布只有该议会才拥有“对本殖民地居民……课加赋税的唯一排他性权力”。此后,美洲九个殖民地的代表在纽约召开会议,并经一致同意发表宣言:“国王陛下之殖民地忠顺臣民,有权享受在英国国内出生之臣民所有继承权利与自由”;“就人民的自由而言,不可或缺的真理是,它同样是英国人原已拥有的权利,即未经本人或代表同意,政府不得征税”;“唯殖民地的议员才是人民自己推选的代表。除非经由当地立法机关批准,任何人从未亦不得对他们合法征税”;“殖民地上缴军需,是他们自愿献给王室的礼品,若将殖民地人民的财产交纳于国王陛下,势必与大英帝国人民共同享有的英国宪法的原则与精神相背离”;“审判须有陪审,是殖民地的每一个英国臣民应当享有的天赋的权利”。
面对美洲殖民地人民团结一致的反抗,《印花税法》无法付诸实施。英国政府被迫做出让步,于1766年3月17日撤销《印花税法》。但在同时却颁布《公告令》,申明英国议会是在任何情况下均对各殖民地具有约束力的不列颠帝国最高立法机关,对于殖民地的立法权这一宪法权利绝不放弃。
1767年,英国议会制定《汤森税法》,规定在北美港口对进口的外国货物征税,再次触犯“无代表不征税”原则,因而在殖民地再度掀起抗议风潮。1768年马萨诸塞议会向英王递交请愿书,要求废除汤森税法,并通过塞缪尔•亚当斯起草的致北美各殖民地下议院的“传阅信”,指出英国议会的决议损害了北美居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然权利。
1767—1768年约翰•迪金森〔John Dickinson〕以“一个宾夕法尼亚农场主致英属殖民地居民的信札”为题,发表了十二篇文章,抗议汤森税法。文章指出:自由的事业不容玷污,应当用一种适当的方式加以维护;在英帝国内有两种政治权力,一种是国会行使的权力,一种是地方或殖民地行使的权力,不可混淆;自由人的政府是受宪法控制的政府,不能逾越规定以行使其权力。有美国宪法学者评论,迪金森倡导的这些理论奠定了美国宪政制度的两大基础──联邦主义和限权政府。对于涉及主权问题的英国普通法在北美适用的原则,迪金森在“信札”中写道:“英国的普通法被广泛地采纳了……,可是我们的法院在决定普通法和制定法中的哪些部分应当得到沿用方面,行使着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因为我们必须承认,环境的变化必然要求我们,在某种情况下否定这两种法律的结论。……英国法的某些原则被采用了,有些则被舍弃了。”
可见,这时美洲殖民地人民与英国的冲突的重点已经转移到英国的主权与美洲的自由权上。柏克在《论课税于美洲的讲演》中曾劝阻英国政府:“假如你要的主权,与他们的自由不相容,他们将何去何从呢?他们会把你的主权甩在你的脸上。劝人受奴役,是必不能成功的!” 祖国既然不爱人民,人民就无需尽忠,甚至可以视国王为叛徒那样,与祖国进行决裂。而美洲殖民者与祖国的决裂,就是宣告美国独立。美国独立是英国革命的延伸,所以美国人自己把这个独立运动叫作“美国革命”。
到1776年,美洲殖民者的心中对这一点已不再怀疑:“他们是处在革命的中心,这个革命是各国历史上最完全、最出人预料和最非凡的革命。”这场革命由强大的、甚至持续数百年生生不息的法治传统所支持。因此,在不放弃英国自由和传统的原则下,从英国分离出来已经成为可能,北美殖民者不仅为保护自己特权与自由而奋斗,而且无意之中是在向全世界传播英国的民主原则了。
例如,英国的司法审查观念、既应约束国王也应约束议会的基本法观念、法律之下的议会至上等思想,就深深影响了美国的制宪者和宪法。美国革命时期的领导人,特别是有法律背景的领导人,无一不从布雷克顿和柯克的著述中获益非浅。尽管美国革命的领导人亨利•亚当斯〔Henry Adams〕和汤姆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作为学生研习法律时,都曾经抱怨过柯克乏味单调的文风和只言片语、缺少连贯的评点,但后来,他们都承认柯克的书让他们终身受益。亚当斯称柯克是“我们青少年时代的启迪者”。
不仅第一代美国领导人制宪时受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影响,第二代美国领导人在护宪方面也从其中汲取不少养分。号称“伟大的首席大法官”的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自学法律时,用的就是他父亲用过的一本威廉•布莱克斯通〔Sir William Blackstone,1723—1780年〕 的《英国法注释》〔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1765-1769年出版〕。布莱克斯通是牛津大学法学教授,著名英国法权威。而马歇尔的同时代人,曾经在美国独立之初,担任纽约州最高法院大法官、被认为是州法院系统中最了不起的大法官詹姆斯•肯特〔James Kent〕,则回忆说:“这部著作鼓舞了我,使我产生了敬畏之情。”
布莱克斯通和柯克对美国的影响,美国学者给予很高的评价。美国一本标准的法律辞典就称:“布莱克斯通的法律理论基本上造就了殖民地居民的态度,并且在费城制宪会议上激烈地反映出来。”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家庞德〔Roscoe Pound 〕,这位在二十世纪上半叶对美国法律思想有过重大影响的法学家则认为,正是在美国最初两代法律家的努力下,“柯克以人权和理性作为约束议会的基本原则思想在美国得以实现。”这就是说,人民代表也是应该接受文明教化的训练的。不可在脱离了行政机关的压迫以后就成为为非作歹的既得利益集团。
除了普通法传统外,美国宪法另一个思想源泉无疑是英国思想家洛克的政治理论。他借用自然法的观念,提出了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s〕和有限政府的理论。值得注意的是,洛克的“自然法”观念突破了柯克就英国论英国的态度,用哲学语言强调了一个普遍性的原理。柯克努力使普通法历史上形成的程序,成为约束权力、特别是英国王权的永久手段,而洛克给立法权施加的限制,更看重于保护个人权利。洛克的论述出现在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属于后知后觉;柯克的看法却是发表在1640年英国革命之前,属于先知先觉。
美国制宪者杰出之处,在于他们通过妥协的方式,把上述两位英国思想家的见解、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与北美殖民地的自治及制宪经验有机结合,融会贯通,制出既有明确原则、又有具体条款、既可以操作、又富有弹性的美利坚合众国的第一部、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部宪法。
确实,我们也看到了,美国的诞生、美国对于英国的反抗,都是在英国法治传统、在君主立宪制度下的哺育,逐渐形成的,都是在维护法治而不是破坏法治的基础上不断深入进行的。既然如此,那么我们来回顾一下美国所师承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形成,对于我们研究如何在未来的中国重新确立法治,也就是必要的了。
我们再思考一下美国的独立运动,也是源于英国国会不能一视同仁地对待殖民地人民,结果违背了自己的“无代表不纳税”的传统准则而触发的。这根本是两个“民主国家之间的厮杀”,尽管当时美国还没有独立,而是英国和十几个殖民地之间的“民主之战”。而不是什么英国国王镇压美洲人民的独立要求,当时英国已经宪政化,国王已经没有实权。美国独立的革命战争,先是一个民主国家英国的内战,后来是两个民主国家即英国和美国之间的战争。
但是,早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北美殖民地人民,就利用英国普通法的传统,突出强调了“无代表不纳税”的英国原则。他们对于“自由”的理解,使得世人认为,美洲殖民地人民是为了“获得作为一个英国臣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而反对破坏法律的英国政府”。虽然美国独立被美国人自己称为“美国革命”,但其性质却不同于中国二十世纪的革命;因为美国革命和英国革命一样,本质上不是“撕毁协议”,而是“维护协议”;不是“砸烂传统”,而是“维护传统”;不是“破四旧”,而是“回到圣经”。因为“天赋人权”,是从“上帝同等造人”的信仰派生出来的。
1776年7月4日,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的代表签署了脱离祖国的《独立宣言》。在这个历史性文件上签名的代表中有二十五人是律师,因此可以说美国的独立战争是“由律师领导的”,而其他的签字者也都是商人、医生、农场主等具有法律意识的人士。这是美国独立与1789年的法国革命的不同之处。激进的法国革命是“以下犯上”,采用暴力形式、推翻制度和秩序,所以随着革命的深入,不仅王公贵族人头落地,连昔日的革命者也在劫难逃,被一一送上了断头台,甚至连无产阶级、平民百姓也都成为大革命的牺牲品。而美国的独立战争却没有法国革命那样的破坏性,而努力维持现有的秩序和规矩。这才有可能使得各州的代表坐到谈判桌前,讨论宪法事宜、建国大计。
反观中国,二十世纪的革命除了“排满”具有百分之百的合法性、“废除帝制”具有百分之五十的合法性之外,其余的颠覆活动就专以破坏传统为务了。为什么我认为“废除帝制”只有百分之五十的合法性?因为中国的帝制有一半是从先秦的王制发展而来的,另有一半才是秦汉以后加入的军事独裁。前者具有部落习惯法的认同,具有相对的合法性;后者才是僭主专政性质的军事征服。辛亥革命本来应该像明治维新那样保留前者而剔除后者,结果却像法国革命那样保剔除前者而保留了后者,所以,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七十年(1867—1937年)才出现了军事独裁,而中国在辛亥革命以后仅仅十七年就产生了军事独裁(1911—1927年)。军事独裁这种颠覆国家民族基本社会结果的非法活动,甚至被毛泽东总结为“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甚至涂脂抹粉为“把被颠倒的历史重新颠倒过来”。其结果,造成了毛氏一人的“癞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其活动以“废除六法全书”、“发动文化革命”为极端表现,不仅毫无合法性可言,而且还以非法性自豪。这样蠢动之下的社会,无法树立稳定的制度,如何走上正常的轨道呢?
在我看来,所谓“合法性”,就是“维护协议而非撕毁协议”。不论古今中外,所有事实都表明了:无礼的、非法的、“与传统观念实行最为彻底的决裂”的禽兽们,是无法直接走入文明系统的的;除非经过一个“维护协议而非撕毁协议”的“光荣革命”。
“维持合法性的革命”,并非英国人的独创,荷兰人也有这个本事。荷兰人在1581年公布的“誓绝法案”(Act of Abjuration, 1581)号称“荷兰的独立宣言”(Dutch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又称弃绝宣誓、弃国誓言、去国誓言,但表达的思想却极为鲜明:统治者只是管理者,应当对民众负责,民众因此可以废黜不负责任的统治者。这一思想后来成为建立责任政府的核心精神,并成为一百多年后美国《独立宣言》的范本。杰弗逊在其自传中曾说到“荷兰起义”给了第二次大陆会议以明确的信心,人们因此相信美国独立革命同样会取得胜利。有学者认为杰弗逊起草独立宣言时有意从“誓绝法案”吸收了有益成分,约翰•亚当斯则说:“美国的每个州都特别研究了荷兰独立法案,欣羡之、效法之”,他还认为:相似的争取独立的过程将使两国紧密团结在一起。
与北美殖民地相似,中世纪晚期的尼德兰许多大城市以金钱及其他方式,争得诸多的自由特许权。但查理五世上台后,无视这些权利。宗教改革开始以后,查理又设“宗教裁判所”对荷兰人的信仰予以整肃。菲利浦二世继承西班牙王位后,迫害加剧,荷兰人遂于1566年揭竿而起。阿尔法公爵率军进入尼德兰残酷镇压,民众则推举威廉奥兰治为领袖,荷兰独立战争因此爆发。……
“誓绝法案”的中文译者(天行)有一段译注写得特别好:原文里province、country在某些地方译为中性意思的“地方”“地区”,有些译作行政概念的“省”、“国家”,因原意如此,也表明现代共和、联邦国家乃是源于地方独立和地方自治,然后在此基础上的联合,否则,无法称为“共和国”,而只能是“无核之果”、“不和之国”。
二十世纪的中国就是如此的“无核之果”、“不和之国”。二十世纪的中国,名义上建立了几个共和国,但因为这些共和国完全缺乏地方独立和地方自治,因此只能形成无核之果、不和之国,最终沦为军阀统治、僭主专政,为黑暗的文革深渊,打开了堕落的闸门。
未来的中国,要摆脱无核之果、不和之国的命运,就需要开始一场“维护协议而非撕毁协议”的变革;就需要确立地方独立和地方自治,只有完成了这一走向文明的变革,中国才能重新确立自己的信用、信念、信心,从而在克服所谓“三信危机”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一个世界一流的国家。否则,一个像二十一世纪这样的中国这样一个“互不信任的社会”,是无法长治久安的,是无法重新登上世界领导地位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录
荷兰誓绝法案
(Act of Abjuration, 1581)
尼德兰“联省议会”发布此法案以昭告相关人士,顺致问候:
众所周知,国王是上帝所设立的一国之主,是为了管理民众、保护民众免受压迫和暴力侵犯之苦,就像牧羊人照料他的羊群一样;但是,上帝造人,并不是要让人民成为国王的奴隶,不顾对错地去盲从他的命令,而是要让国王为了民众的缘故(注:没有民众,何来国王?),以公正、平等和爱心去治理他们、扶持他们,像慈父之于孩童、牧者之于羊群,甚至不惜为其舍命。当他不但不这样去做,反而还压制、迫害民众,伺机破坏他们古老的习俗、侵犯他们固有的权利,强迫人民对他卑屈顺从的时候,那他就不再是国王了,民众除了将其视为压迫人民的专制暴君外,别无他法。特别是当这一切出于执意而为,没有经过各地区(注:指联省地方权力主体)授权认可,那么各地区将不仅拒绝承认其权威,还要以合法手段另择他人做护国君主。在民众以谦卑之心请愿进谏之后,仍不能打动、说服国王停止暴行,我们只有采取这样的办法,我们更应当以此把这样一个天然法则传递给我们的后代,哪怕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在所不惜。我们看见在一些地区已经屡次发生类似情况,那些地区一直以来都是根据当地的固有权利来治理,而这也是国王在向内阁宣誓时承认的更为合理的管理方式,因为大部分地区是在达成一定条件的基础上接受国王,且国王已发誓遵守这些条件,如果违反,他将不再被视为合法君主。
现在的西班牙国王继承了他父亲查理五世的王位及荣誉(注:因这荣誉才得到这些省),却忘记了这些地区民众为他和他父亲所付出的一切,正是由于民众们的英勇无畏才令他在敌人面前取得如此显赫的战功,成为威名远扬、让世界畏惧的国王;他也忘记了之前赋予他本应该牢记的王权,不愿按照他所接受并起誓遵守的条件来治理这地,而宁愿听从他周围对这片自由土地暗怀敌意的西班牙谋臣的谗言,因他们不能像在那不勒斯、西西里、米兰和印度群岛等国王治下的土地上那样享受尊荣,随意役使;又因熟知这地区乃富庶之乡而垂涎这些省份的财富,于是这些谋士们,或说是那些为首的,就不断地怂恿国王再次征服尼德兰,全权统治那里(他们想要在这里按他们的意思实行集权统治),说这样会大大加添国王的荣誉和权威
。
于是,鲁莽的西班牙国王听从了这些佞臣的鼓动,想尽一切可能的办法(剥夺人们固有的权利)要让这里成为西班牙人治下的奴隶之地;又借宗教之名,在主要的大城市设立新主教,资助他们并与最富有的修道院合并,还给每个主教指派九名教士作顾问辅助他,其中三名负责督办宗教裁判所。通过这种合并,这些主教们(既有外地人也有本地人)就可以在国王中意的傀儡议事会里占据首位、拥有最高表决权,再加上上述那些派来的教士,他就可以把那些令人惧怕且厌恶的宗教裁判所引入本地区实行极端恶劣的奴隶制度。谁都知道,先前国王陛下曾提议各地设宗教裁判所,因遭到抗议而完全放弃,此举亦证明他对他的民众曾怀有可贵的崇高情感。但是,尽管有大量来自各省和某些城市就此问题的书面谏议和一些知名贵族人士的口头抗议,即蒙特格尼男爵、艾格蒙特伯爵,他们得到了帕尔玛公爵夫人、当时的尼德兰地区总督的首肯,并根据参政院的指示将这些抗议向西班牙方面多次上书传达,而国王先是以恭维话安抚众人说这些要求理应得到满足,但是随后却颁布诏书做出相反的命令,他下令立即承认新主教,所在教区及合并的修道院归属新主教管辖,主教在之前设有宗教裁判所的地区依照“天特会议”制定的法令规条开庭审案,而“天特会议”的许多条款旨在破坏尼德兰地区固有的基本权利。
这一决定在民众中引起了极大的不安和抗议,也伤害了人们原先对前国王和现任继承者怀有的美好感情,尤其是人们发现国王不但要对他们及他们的财产实行极权统治,竟然还要控制他们的良心,而他们相信人应该只在上帝面前对自己的良心负责。于是,一些贵族领袖出于对贫民大众的同情,于1566年以请愿的方式,谦卑恳请,藉以抚慰民心,免生骚乱,并使国王乐意采取温和措施(以显示一个明君对其子民应有的仁慈),尤其是对严酷无情的宗教裁判所及其因宗教信仰差异判处人死刑的问题。应前面提到的女摄政、参政院及联省议会驻西班牙使节的要求,贵族领袖勃艮男爵及前面提到的蒙特格尼伯爵就这些问题向西班牙方面发出了请愿信,以庄重严肃之情、以尼德兰的和平与繁荣为宗旨向国王陈述了取消前述命令及对国王发布之有关神圣崇拜的规定采取温和措施的必要性。然而,国王没有安排接见他们,也没有就他们的申诉调整政策(作为对其行为在民众中所造成恶果的及时补救措施 ),他做了什么呢?他听取了西班牙议会的意见,宣布凡是准备抗议的人都属于叛乱分子,犯叛国罪,应被处死刑、没收财产;更为严重的是(他自负地认为可以凭阿尔法公爵的大军迫使尼德兰臣服于他的极权统治),他很快就监禁了那些前面说到过的贵族领袖、使节,判处他们死刑,并抄了他们的家。这些行为与这个国家的法律已经背道而驰,而史上最残暴、最专制的君主都曾以宗教般的虔诚来遵守这法律。
尽管前面说到过的1566年发生的骚乱被女总督和她的大臣们平息下去,许多支持自由的人士不是被驱逐,就是被制服,对国王来说实在没有充分的理由使用军队进行暴力镇压,继而进一步对全地区实行压迫,不过,这样的结果倒是西班牙议会早已乐见的(表现在中途拦截西班牙使节艾伦的信件,然后在法国传令给帕尔玛公爵夫人),他们就是想要废止这地区一直享有的固有权利,然后像在东西印度群岛一样随意实行残暴的统治;于是,西班牙议会唆使国王(说明国王对民众缺乏尊重,与一个明君对国民应尽的职责相左)令阿尔法公爵率军进入新征服的土地大举镇压,从他的野蛮暴行看得出来,他和他的谋臣们沆瀣一气,把这块土地上的人们视为他最大的敌人。但是,他进入尼德兰并没有遭遇丝毫的反对,贫民大众反以最大的敬意和宽厚之心承认、接纳了他,而这种态度在国王却经常只是虚伪的书面承诺,他好像担心民众还不满意,于是计划亲自出马。阿尔法公爵发兵尼德兰后,他花费国库巨资装备了一支舰队护送他离开西班牙,又令泽兰的另一支舰队前来与他会合。与所有古老习俗和地方固有权利相违背的是,国王为了更加隐蔽地欺骗民众,让他们落入圈套,在他到达尼德兰之后,阿尔法公爵立即宣布他获任最高军事长官,随即又宣布就任统领各省的总督,并迅即在各主要城镇驻扎军队,在各大城市修筑堡垒和军营,以使各地区畏惧武力而臣服于他,这些行动充分证明他事先早有预谋。他还派使臣装作非常礼貌地以国王的名义邀请贵族领袖,假意要听取他们的建议,请他们为家乡效力。结果,那些轻信了他的话的人们被非法抓捕带出布拉邦特,被当作罪犯遭到关押,当着他的面起诉,而他既无此权力也非合法的审判者;最后,他并未仔细听取辩护申诉就宣判他们死刑,并可耻地公开执行了。
一些定居国外的、熟知西班牙人虚伪的侨民,被宣布剥夺公权,没收财产,使得平民大众既无法使用其房产作堡垒,也无法得到他们亲王的帮助以抵抗教皇暴行,保卫他们的自由;此外还有众多闻达士绅和中产市民,有的被处死,有的被流放,财产多被查抄,令诸诚实正直之士痛心疾首;此外,接待西班牙士兵留宿民宅、负担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双重赋税,都给留下来的妻子、孩子和财产带来严重损失和伤害,除了“百一分”、“二十一分”和“什一分”税,人们还要被迫缴付各类捐款和摊派,用来建造军营和新增防御工事,以致他们最终纷纷破产,甚至他们还被雇用去与他们的同胞乡亲——那些不惜牺牲性命捍卫全体尼德兰人自由的同胞乡亲作战。为使大众赤贫化而无力阻挡他的计谋得逞,为使他可以更轻易地执行西班牙方面认可的死刑令,为使他可以把这地区当作他新征服的领地,他开始按西班牙的模式篡改司法程序,直接剥夺我们的基本权利;幻想着从此以后就没有什么可以再令他担忧的了,他可以肆意妄为了。于是他针对商品贸易和加工制造业设立税种“什一分”,要把商业贸易一向繁荣发达的尼德兰地区引向彻底破产。尽管遭到不止一次、不止一个地区而是所有税区的联合抗议,他还是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实施。如果不是随奥兰治亲王一起流亡的话,那些贵族士绅及本地居民,大多都会遭到他的报复,和那些中立于他和诸省议会之间的人们一道被阿尔法公爵流放。另一方面,他按照向军官们发誓作出的所有可能的承诺,准备从德国招募军人,然后在主要城市和城堡驻防,有了德国军人的援助,他就可以掌控军官们,当他招募了众多的德国军人后,这些军人就和他结成了利益攸关的联盟,他于是可以胁迫不服从的人参与他征伐奥兰治亲王及荷兰、泽兰诸省的战争——一场史上最野蛮、最残酷的战争。但是,虚假永远是虚假,不可能长期蒙骗世人,他的计谋在实施之前被揭发,他也就无法执行承诺,一场新战役的烽火取代了他抵达本地区时所大肆吹嘘的和平,至今未息。
所有这些情况给予我们充分理由断绝和西班牙国王的关系,并寻找另一位强有力的、仁慈宽厚的国王作我们的护国之君,尤其是在这些地区已经遭受了二十年的混乱与压迫之后。这里的居民被总督强行奴役,被他们的国王当作仇敌,而不是他的子民。
唐•胡安(Don Juan de Austria 1547—1578年,西班牙将军,西班牙国王卡洛斯一世之子,菲力二世的异母弟。——译注)死后,塞莱斯男爵极力宣称他将不予批准《根特和平协定》,终日谋划着如何减少优惠,加进新的协议条款,而胡安曾以国王的名义发誓支持该协定。尽管面对如此变故,我们还是利用书面呈文等一切可能的方式,来使国王接受请愿,奥兰治亲王亦在各派基督徒中调停斡旋,最后,我们在科隆议会的委托人也付出长时间的努力,盼望德国皇帝及选侯们的调解和代禱\能够争取到光荣而持久的和平以及某种程度的自由,特别是宗教信仰自由(尤其是关于神与我们的良心方面),但是,后来的实际经历告诉我们:无论是祷告恳求还是协商谈判都不能得到他的认可,反而被他利用来分化、削弱各省,以利于他残民以逞,各个击破,这一图谋在他后来发布的一系列文告和禁令中昭然若揭。根据这些文告,我们以及所有联省政府职员、所有的支持者都被宣布是叛乱分子,我们的生命将被剥夺,财产将被没收。这样,我们成了令人厌恶的人群,他便可以插手阻挠我们的商业活动,并悬赏重金,下令刺杀奥兰治亲王,欲图置我们于绝境。
值此调和无望、补救无方之际,我们不得不齐心以我们所认同的自然法则谋求自保,以维护正当、固有的权力和自由,让我们的同胞、妇女、孩子和后代子孙摆脱西班牙人的奴役,我们不得不宣布停止向西班牙国王效忠,并将把这作为保护我们古已有之的自由权利的最可靠的办法贯彻到底。本法案即是要告诉世人我们正处于上述的危险境地,我们已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并以本法案郑重宣告:在这些地区,西班牙国王已经丧失了所有合法的世袭君主权力,我们决意从今以后不再承认他对本地区的统治权和司法权,也不承认他发布的有关尼德兰地区的任何法令,不再使用他的君主名号,也不允许他人使用。我们同时宣布所有的政府职员、法官、领主、士绅、诸侯及所有本地的居民在此之前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向当时作为本地区君主的西班牙国王所发的誓言和所担的义务,从即日起全部解除。鉴于上述的动机,合众省的大多数成员地区已经一致同意服从声望卓著的奥兰治亲王殿下和安茹伯爵殿下(法国人,受邀做荷兰君主——译注)组成的政府,并在一定制约条件下与殿下达成协议;有鉴于此,马蒂亚斯大公殿下经议会批准已辞去政府职务,联省议会同时命令所有法官、官员、相关人员从即日起停止使用西班牙国王的名号、头衔、国印、御玺;在发生与国家福祉有关的紧急事件时,如果安若伯爵殿下经同意或其他原因缺席,应当临时代以联省议会议长或省议会的名义和头衔。
在被提名、召集并履行职责之前,联省议会议长和议员们应当以我们的名义行事,荷兰、泽兰两省则应以奥兰治亲王殿下之名行事,前述省份的政府在上述省议会合法议事之前,应当服从与亲王殿下协商同意的议事会的命令。并且要在有关公共事务中经过上述议会的授权使用我们的国印、议会印和公章代替西班牙国王御玺。司法审判部门特别是各省在处理相关事务的时候,该地区省议会及其他议事会应当分别使用该省的名号,名称和印章,至于该地已送审案件的所有相关书信、公文和函件只需全部销毁即可。为更妥善、更有效行事起见,我们已命令并再次命令合众省各地应在此法令颁布之际,立即将西班牙国王所有印玺分别转交各省财产管理机构,或交由此机构授权、指定之个人,以免被人任意损毁。
此外,所有合众省地区的钱币从即日起不得再印有西班牙国王的名字、头衔和徽章,所有新发行的金币、银币图案只能按议会指示印铸,我们同时分别命令本地区议会议长及枢密院议员们、其他所有大臣、地方议会议长、会计总长和各会计院所有人士、各位法官、政府官员们,即日起废除向西班牙国王所发的誓言,然后依据职务期限和范围,向本地议会或议会委托人就职责归属重新做反对西班牙国王及其追随者的诚实宣誓,誓言措辞内容由联省议会拟定。上面提到的这些省的顾问、法官和政府职员,如果已经以我们的名义向安若伯爵殿下作出保证,我们会雇佣他们继续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殿下到来以之前先以此条文废除先前的职权并临时替代新职务委托书。此外,上述各省之顾问、会计师、法官和政府职员还未与亲王殿下立约者,我们将以我们的签名和印章授予其新的职责,在此前的职务中因反对本地区争取自由和基本权利的行动而被控有罪或犯有如行政不当等其他罪行者除外。
我们进一步要求议长和枢密院成员、布拉邦特公国总理大臣、捷尔德斯公国总理大臣、祖特芬郡、荷兰省议会议长和议员们、泽兰省Beoostersheldt and Bewestersheldt 接管人、弗里斯省议会和议长、梅赫伦的Escoulet、乌德勒支议会及议长、及所有其他有关法官和政府职员并所有代职人员应促成本法案在各自的管辖区域、场所内公开宣布并贯彻其宗旨,任何人不得借口不知。为使本法案神圣不可侵犯之规定得到遵守,为保障公共利益计,违犯者将受到公正和及时的处罚。我们特别以加急令授予所有各位充分权力和权威以便妥善维护本法案及其各项规定的实施。本法案经联省议会下令批准、J. De阿塞利尔斯签署通过,各方于1581年7月26日海牙会议署名、钤章,特此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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