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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成文的法律规定,但在移民局的工作实践中一直遵循着一个所谓的“最后行为规则”。所谓“最后行为规则”,就是说移民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所采取的最终行为决定了申请人的身份。有时候,在一系列的移民事件中,很难确定哪一个行为是“最后的行为”。因此,了解所谓“最后行为规则”是非常重要的,特别在申请人同时或在短时间内递交多个申请的情况下。忽视这一规则,有可能会给申请人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移民局的行为一般包括两大类: 移民局对申请的批准和申请人已批准的申请的生效。象H-1B 和 L这样的签证/身份,一般在申请批准一段时间后才能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决定申请人身份的移民局的“最后行为”指的是批准的生效。但对于另外一些签证/身份,如F-1和 J-1, 生效日期会和批准日期同时甚至更早之前。因此,对于这样的签证/身份来说,批准就是决定申请人身份的移民局的“最后行为”。
下面的一些例子,能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最后行为”是怎么决定申请人的身份的。
Q1: 目前我持有H-1B签证在一家公司工作。因为预知在五月底会被解雇,我在2007年的2月30日在我的H-1B还没有过期的情况下就递交了身份转换申请,申请转到H-4身份。当我的H-4申请还处于等待状态的时候,我找到了一份新的工作,雇主于5月1日帮我递交了新的H-1B申请(因为我原本持有H-1B签证,所以新的申请不受名额限制)。目前,我的H-4和H-1B都处于等待状态。这样,我的H-4申请会影响到我的H-1B申请吗?
A: 在这个案例中,最后行为规则将决定申请人的身份。H-4申请会不会影响到申请人的H-1B申请,这还要看移民局的“最后行为”。我们知道,H-4批准时即生效,这样申请人的身份就由H-1B转为了H-4。在此之后,如果申请人的H-1B申请获得批准并于一定时间后生效,申请人的身份将再次从H-4转变为H-1B。也就是说,因为申请人的H-1B的生效是移民局所采取的最后行为,申请人的身份也就最终被确定为H-1B身份。但是,如果申请人的H-1B申请是在H-4申请之前获得批准并生效,那么,在申请人的H-4获得批准并生效时,申请人的身份将从H-1B转为H-4。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H-4的批准和生效是这一系列行为的“最后行为”,因此,申请人的身份为H-4身份。
Q2: 我于2006年10月1日由F-1身份转变为H-1B身份。之后,由于失业原因我于2007年2月24日递交了H-4申请。在我的H-4申请等待时间内,另外的雇主为我申请了新的H-1B,并且于2007年3月18日获得了批准。我于同一天(3/18/2007)向移民局递交了H-4申请的撤回申请。然而,在2007年5月1日,我的H-4申请获得了批准。那么, 我现在是什么身份?
A: 根据最后行为规则,移民局的最后行为将决定申请人的身份。在这个案例中,申请人的H-4申请于05/01/07获得批准并生效,这是移民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所做的最后的行为,那么,申请人就处于H-4身份。另一方面来说,此案例中的申请人不能撤回他的H-4申请,因为如果这个申请被撤回,申请人在02/24/07到 03/18/07之间就失去了身份。也就是说,申请人在新旧两个H-1B身份之间的间隔时间里,需要这个H-4或H-4等待这个身份来弥补自己的“身份断层”。申请人如果需要H-1B身份,那么他现在只有再次递交新的H-1B申请,将身份从H-4转回H-1B, 或者离境到美国境外的领事馆重新申请H-1B签证。
Q3:我将以研究人员的身份到一所大学工作。我的OPT将于2007年5月15日到期。学校为我申请了H-1B,申请的开始日期为OPT的到期日。然而,因为我的申请是常规程序,当我的OPT到期的时候H-1B的申请仍处于等待状态。因为H-1B未批准而OPT已经到期,我不能继续工作。我想参加一个夏季课程等待H-1B申请的批准。这会影响到我等待中的H-1B吗?
A: 不会。申请人参加夏季课程,就需要从学校获得新的I-20表。在这个过程中并不关系到移民局,移民局没有采取任何行为。因为申请人还是处于原本的F-1身份。但是,如果申请人在H-1B等待期间进行的是其它签证/身份的申请(如H-4),最后行为规则就会发生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就必须保证新申请签证/身份的生效日期必须早于H-1B签证的生效。否则,如果新申请的签证在H-1B签证之后生效的话,就会使H-1B签证失效。
Q4: 我在F-1身份的时候递交了H-1B申请并获得了批准。那我现在是F-1身份还是已经转换为了H-1B身份?
A: 在申请人申请了由F-1到H-1B的身份转换,并且在H-1B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身份就改变了。但是,如果申请人只是获得了H-1B签证的批准但生效日期为 2007年的10月1日,那么申请人的身份在2007年10月1日之前不会改变。
但在最后行为规则上也有一种例外情况。移民局官员Hernandez曾经说明(08/18/2004 写给 Susan Cohen的信中),在原身份持续有效,新身份申请已经获得批准但未生效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离境并以原身份重新入境,那么从原身份到新身份的转换或者新身份的生效才是移民局的最后行为,而不是身份转换申请的批准。下面的例子将能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这一说明:
Q5: 我是持有F-1签证的学生,并且已经于2007年4月递交了转换为H-1B身份的申请,并于2007年的5月获得了批准,生效日期为2007年的10月1日。我将于2007年的6月离开美国并于8月返回。那我在返回的时候还需要申请F-1签证吗?这样会影响我的H-1B吗?
A: 因为申请人的H-1B尚未生效,因此在2007年8月的时候还需要以F-1身份进入美国。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H-1B不会受到影响,因为申请人持有F-1签证再次进入美国。虽然申请人的再次入境是H-1B批准之后的行为,但这并不是移民局在申请人身份申请上的最后行为。根据最后行为规则,H-1B的生效日期决定了申请人的身份。当申请人的H-1B在2007年的10月1日生效时,申请人将由F-1身份转变为H-1B身份。只要申请人不再进行其它身份的申请,他的H-1B的生效将作为移民局的最后行为决定申请人的身份为H-1B身份。然而,如果申请出境时他的H-1B处于等待状态,将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H-1B申请,最后行为规则也不再起作用。
以上资讯由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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