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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靓颖演唱会场外杀人案宣判 凶手被判无期

www.creaders.net | 2009-07-30 01:14:34  新华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去年12月6日,在中国北京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张靓颖演唱会场外发生一起命案,某网站员工尹某(殁年29岁)被小贩姜庆雷持刀刺中颈部身亡。7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行凶伤人的小贩姜庆雷被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赔偿被害人家属53万余元。 

  2008年12月6日,张靓颖演唱会在海淀区首都体育馆举行,姜庆雷在演唱会场外贩卖荧光棒,和询问荧光棒价格的被害人尹某发生争吵。多名目击者的作证称,姜庆雷与一男子(尹某)发生争吵,一名女子在旁边劝架,拽着那男子离开。双方本来已经被分开,但男子离开过程中双方又发生争吵,那名男子随即冲到小商贩面前用拳头打了小商贩脸。小商贩从胸前的双肩背包中拿出一把折迭刀,扎了那个男子几刀就向东跑了,那个男子追到过街天桥下,就倒在地上。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尹某尸体左胸、左前臂、左颈部共有创口三处,左颈部创口深达胸腔、左侧颈总动脉完全横断。鉴定结论为,尹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单刃片刀类)刺击左颈部,刺断左侧颈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扎人后姜庆雷没有投案自首,仍然每天照常去上班,2008年12月13日被警方在其工作单位抓获。庭审中,姜庆雷承认自己伤人的行为,称本来只是想拿刀吓唬吓唬对方,但那个男的还打他,他就扎了那个男的左肩部一下,后又顺手扎了那个男的几下,那个男的又打了他几拳,他就跑了。 

  姜庆雷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有一定责任。 

  法院认为,案件系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引发,被告人姜庆雷对事态的发生、发展没有冷静处理,却持刀伤人,致人死亡,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有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庆雷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姜庆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案发后表现,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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