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夫妻难免会因为各种琐事发生矛盾,但公安县男子魏某在和老婆邬某产生矛盾后,一点也不顾及夫妻之间的感情,故意开车冲进长江,还多次试图溺死尚在坐月子的老婆。最近,荆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魏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获刑七年。6
月 10 日,湖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审理情况。
2017 年 3
月,魏某与邬某经人介绍相识,三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后,魏某在老婆家生活期间与岳父母相处不和,而邬某也对魏某将两人举办婚宴时所收礼金交由魏某的哥哥保管十分不满,两口子经常为这件事发生争吵。期间,魏某曾动手对邬某进行殴打,夫妻之间感情逐渐产生裂痕。
2018 年 6
月,邬某生小孩住院期间,打电话给魏某的哥哥,向他讨要举办婚宴时所收礼金,用于生小孩住院期间的开支。魏某知道这件事后与老婆和岳父母发生争吵,并殴打了岳父母,使得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此后,邬某多次提出要与魏某离婚,夫妻两人开始分居生活。
2018 年 7
月某日,魏某以给小孩办理出生证明为由,驾车将邬某从家中接出,在途中二人谈及婚姻的未来,魏某表示不同意离婚,但邬某决意要离婚。在途径公安县斗湖堤镇某码头时,魏某情绪失控,开车冲进长江。小车冲入长江后,混乱中二人从车内落入江水中。魏某趁机多次将邬某的头部往水里按,欲将邬某溺死。此时,岸边多名群众发现有车和人落入水中,有人打电话报警,有人跳入江中救人。魏某见状放开邬某,独自游水上岸后离开现场,邬某随后被热心群众救上了岸。
为获取保险赔偿,魏某上岸后拦乘出租车到某保险公司找其朋友要求报险,并借电话报警。之后返回江边案发现场,被出警的交警送到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其到案后供述了欲溺死邬某的事实。后经司法鉴定,魏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为
" 无精神病 ",案发时刑事责任能力被评定为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一审法院认为,魏某因家庭婚姻矛盾而欲非法剥夺其妻子生命,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魏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犯罪既遂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够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法院判决魏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魏某不服提出上诉,荆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魏某的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严重,二审过程中被害人仍对其不予谅解,对该类性质严重的故意杀人犯罪,依法应体现从严处罚。魏某及其辩护人分别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