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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梁彼得过失杀人,理由之间自相矛盾

www.creaders.net | 2016-02-24 16:00:35  凤凰网 | 6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今年2月20日,美国多地暴发了规模庞大的声援华裔警察梁彼得、呼吁司法公正和反对种族歧视的示威游行,事件起因于某陪审团裁定梁彼得误伤黑人有罪。

  从国内外相关报道来看,此案案情并不复杂。2014年11月20日晚,梁彼得和一名同事在纽约布鲁克林某楼房巡逻,先坐电梯到顶楼未发现异常,再走楼梯下楼逐一巡查。当走到八楼楼梯处时,听到七楼楼梯处有异常响声,便下意识地扣动了扳机。子弹击中墙壁后,反弹起来冲入一黑人的胸部,黑人挣扎着跑到五楼时倒地。其时,梁彼得并未立即救助伤者,六七分钟之后才向上司报告。事后,黑人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2月14日,大陪审团裁定梁彼得五种罪行成立,分别是过失杀人罪、疏忽杀人罪、鲁莽危及他人罪,二级袭击罪和渎职罪。

  其中,最受人关注的是过失杀人罪,因为依纽约州刑事诉讼法,此罪一成立,其他三项罪名(不包括渎职罪)也自动成立。依纽约州刑法,过失杀人罪是指行为人鲁莽地(recklessly)导致他人死亡。所谓“鲁莽”,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实质的或不合理的危险,而行为人主观上对此意识到或者有意地忽视不顾,仍明显违背正常理性人的行为标准去实施此行为。此案中,梁彼得被认定“鲁莽”的事实依据是,其明知楼梯处很狭小若开枪容易误伤他人,仍“故意把手指放在扳机上”,导致其扣动扳机致他人死亡。

  仔细思考,上述认定其实是存在问题的。其一,梁彼得巡逻的楼房曾经发生过多起凶杀案,且楼梯处的光线很暗,因心情紧张而将手枪拿在手上是很正常的反应,而将手枪拿在手上,当然也会很自然地将手指放在扳机上,这不能算是违反规定的错误行为。其二,将手指放在扳机上,并不表示一定会扣动扳机,完全可能存在一直不开枪或者无意识地、本能地、条件反射地扣动扳机的情况。

  此案中,对于梁彼得是故意还是过失地扣动扳机,目前报道语焉不详。从陪审团对梁彼得的定罪来看,似乎是认定为故意扣动扳机的,因为证明枪支意外走火的可能性极低,检方和陪审团成员逐一试验了,要扣动此枪的扳机至少得施加5公斤的力,而这不是无意识或意外所能做到的。但是,如果认定故意扣动扳机,则应认定为二级谋杀罪,而不是过失杀人罪。

  其三,如果认定为过失扣动扳机,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而不是过失杀人,因为梁彼得当时根本没有想到他会意外地扣动扳机,没有意识到会因此导致他人死亡,他甚至都没有看清楚七楼楼梯处是否有人。否则,若其明知有人而故意朝七楼扣动扳机,也应认定为二级谋杀罪,而不是过失杀人罪。

  因此,裁定梁彼得成立过失杀人罪的理由之间,有自相矛盾的地方。

  其实,美国的法治程度,并没有人们想象中的那么高,还是有待提升和加强。而引发华人示威游行的种族歧视问题,并非空穴来风。人们见多了白人警察枪杀黑人而不被起诉不被定罪的案例,并且在此案中,死者和检察官是黑人,陪审团是黑人和白人,唯受审者是黄种人,联系到美国源远流长的种族歧视史以及近几年来日益紧张的警民关系和激烈的黑白冲突,认为此案中存在司法不公和种族歧视是很自然的、符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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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4日 21:09
控辩方不但须懂法律条款,还要熟于逻辑推理,还不能多说。比如控方没必要解释鲁莽的定义,只指控被告故意把手指放在扳机上,导致其扣动扳机是鲁莽行为(‘导致其’也多余),因为陪审员没必要懂鲁莽的法律定义,他们只判断‘把手指放在扳机上并扣动扳机’的真伪。如果菜鸟律师不懂鲁莽定义,也不懂鲁莽行为和过失杀人间的法律关系,则无从辩护。千万不能说这类话:“如果认定故意扣动扳机,则应认定为二级谋杀罪,而不是过失杀人罪”。画蛇添足要坏事的。 ‘理由’应该是容易认定的行为或事实;严谨逻辑支持‘当然’;‘假如’可用于反证;‘可能’可用于穷举。
2016年02月24日 20:12
“鲁莽”,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实质的或不合理的危险,而行为人主观上对此意识到或者有意地忽视不顾,仍明显违背正常理性人的行为标准去实施此行为。此案中,梁彼得被认定“鲁莽”的事实依据是,其明知楼梯处很狭小若开枪容易误伤他人,仍“故意把手指放在扳机上”,导致其扣动扳机致他人死亡。 -沙盘推演能帮律师准备辩护- 陪审员:指控中的‘行为’即故意把手指放在扳机上和扣动扳机可以认定。律师:“明显违背正常理性人的行为标准”不符合被告当时状况,被告持枪目的是自我保护(镇吓或制服袭击者)‘手指放在扳机上’行为正常理性;被告受到惊吓时扣动扳机,在扣扳机时刻不是正常人因而不能理性。陪审员:认定‘手指放在扳机上’行为正常理性。但不支持‘受到惊吓’,因为被告本人描述‘他没有遇到任何恐惧’(http://blog.creaders.net/u/798/201602/249378.html)。法庭裁决:被告人扣动扳机行为在客观上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实质的或不合理的危险,且被告人主观上对此意识到或者有意地忽视不顾,仍明显违背正常理性人的行为标准扣动扳机。因而被告人扣动扳机为鲁莽行为。
2016年02月24日 19:42
判决案件的依据与证据,不靠“理由,想当然,假如,可能”。
2016年02月24日 19:03
“如果认定故意扣动扳机,则应认定为二级谋杀罪,而不是过失杀人罪”。 这个说法不对, 谋杀要有动机, 谋杀要瞄准目标, 两点都不成立, 所以梁不是谋杀。 主观可控的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是否成立, 主要看纽约警察操枪规定是什么, 梁有没有违反规定。
2016年02月24日 18:33
天天夸美国民主法治好的像朵花,一到自己这儿,美国又不好了???哈哈哈哈哈
2016年02月24日 18:31
"而将手枪拿在手上,当然也会很自然地将手指放在扳机上" 想当然不行。NYPD明文规定(protocol)手指应该高于trigger guard而不是“自然地将手指放在扳机上”。同时还规定枪应该在枪套里,枪套可以打开,但枪不应该拿在手里。另外,梁警官本没有到那栋楼巡逻的任务。不知为何,梁和他的同伴跑到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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