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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比7,不代表民意的民意代表会面临什么?

www.creaders.net | 2021-02-09 13:26:33  寰宇大观察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当地时间2月6日,怀俄明州共和党委员会以59票比7票的投票结果,要求该州选出的众议员利兹立即辞职。利兹是共和党在众议院内的三号人物,她在1月中旬,投票支持弹劾川普。

不过,怀俄明州共和党委员会的投票并没有强制性,要解除众议员的职务,只有两种方法,一是众议员自己辞职,二是众议院以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票将其罢免。

利兹虽然是共和党人,但是共和党无权解除其担任的公职,因为公职是国家性职务,而不是党派性职务。

共和党人可以解除利兹的什么职务呢?可以解除众议院共和党会议主席职务,这个职务并不是公职,而是一个“党职”。

那么,多数党领袖是“党职”吗?不是,这也是个公职。我们不能望文生义。多数党领袖的原文是majority leader,直接翻译的话应该是多数派领袖,其中并不包含“党”字。同理,少数党领袖的原文是minority leader,直接翻译的话,就是少数派领袖。

汉语中,将其翻译成多数党领袖与少数党领袖,其实是不严谨的,不过既然已经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翻译了,那就只有沿用了。同样的翻译问题也体现在department of state上,正确的翻译应该是国务部,而不是国务院。secretary of state应该翻译成国务部长,而不是国务卿。不过州一级的州务卿,也是secretary of state这个词,大家在阅读原文的时候,需要注意语境,别搞混淆了。

利兹会辞职吗?肯定不会。她为自己辩解说:我弹劾川普总统的投票,是由我对宪法的誓言所驱动的。

众议院议事厅

无论利兹怎么说,她的弹劾投票,都是不恰当的。因为弹劾案本身就存在违宪争议、存在分裂美国社会和共和党的客观后果、未经特别检察官调查就进行弹劾是一种政治迫害。宪法是神圣的,如果利兹真的有对宪法的信念,那么就更不应该在这起有违宪争议的弹劾案中投下赞成票。

同时,众议员应该依据什么来投票呢?是依靠自己的认知来投票?还是依靠自己选区民众的意愿来投票?

多数时候,众议员自己的认知和其选区的大多数民众的认知都是一致的,不存在冲突。但是当发生冲突时,应该怎么办呢?是应该依据自己的内心认同,还是依据选民的意愿呢?

2000年美国前副总统迪克·切尼和女儿玛丽·切尼(左)与利兹·切尼。 ED REINKE/ASSOCIATED PRESS

以利兹的投票举例。

利兹来源于怀俄明州,根据先前fox news和politico的民意调查:大多数怀俄明州的选民,都对利兹的投票感到非常不满,他们认为利兹不应该投票支持弹劾。

我认为:作为一名众议员,当自己的认知和自己选区大多数选民的意愿不一致时,应该遵从大多数选民的意愿。

众议员的名称是Representative,这个意思,直接翻译过来的话,就是“代表”的意思,最表意的翻译,其实就是“民意代表”。代表谁呢?当然是代表选区选民了。

当初美国制宪时,对参议院和众议院赋予了不同的职责,众议院是直选的,参议院最初是间接选举的。制宪者们就是希望众议院能够成为一个人民的议院。众议员的任期之所以只有两年,就是为了让人民能够尽快换掉那些不听取选区民意的众议员。

因此,众议院就是一个表达选区多数人意见的地方,作为一个众议员,利兹是不合格的,她没能代表她选区多数人民的意愿。

有人会说:不是要制止多数人暴政吗?如果什么都依据多数选民的意愿来,那少数人的利益怎么办?

别急,不是还有选举人团吗?不是还有参议院吗?参议员的单词是senator,直接翻译的话,就是“元老”的意思。按照美国制宪者们的设计,这些人更多的是依靠自己的认知来投票。为了把这些人和选民隔离开来,美国宪法规定参议员任期六年,还是间接选举(现在是直接选举了)。

因此,无论利兹怎么说,她都不是一名称职的共和党人,更不是一名称职的众议员,she failed to represent her constituent.

现在,越来越多的怀俄明州共和党人表示,他们要在中期选举中,挑战利兹的众议员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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