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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一条新闻(见下图):自由党团主席安迪·哈里斯宣布支持一项提议,即摇摆州北卡罗来纳可以直接将其拥有的16张选举人票投给川普,而不必等到计票结束。
安迪·哈里斯是共和党人(为了避免与卡马拉·哈里斯产生混淆,下文称其为安迪),来自马里兰州,也是马里兰州选出的唯一一位国会共和党众议员。
安迪为何支持这个提议呢?因为他认为前段时间的飓风,对北卡罗来纳州的农村地区造成了很大破坏,而农村地区的选民,大多支持川普。他认为飓风所造成的破坏,会影响到农村选民们的投票率,继而影响到川普在北卡的胜率,所以干脆直接将北卡的16张选举人票全部送给川普。
但是,之所以会有这个提议,而且现在还得到了安迪的支持,是因为这并不是天方夜谭,而是有一定的可行性。
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第2小节写道:
Each State shall appoint, in such Manner as the Legislature thereof may direct, a Number of Electors.
意思是:每一个州,都应当通过该州立法机构所规定的方式,任命数名选举人。
历史上,在美国总统选举中,许多州都不会举行普选,而是直接任命选举人。
如今,各州会举行普选,然后再根据普选的结果来任命选举人,这种方式也并不违反宪法。
现在,摇摆州北卡罗来纳的一部分共和党人,想要回到最初的方式,直接由州议会任命选举人,而忽略掉州的普选结果(如果普选结果表明哈里斯在该州获胜的话)。
共和党控制了北卡罗来纳的议会两院。在州众议院中,共和党人有72人,民主党为48人;在州参议院中,共和党为30人,民主党为20人。
即使本州的法律要求必须按照普选结果来投出本州的选举人票,这样的法律,也会在州议会做出决定后,而失去其约束力。因为州议会的决定,是根据宪法第二条所做出的。
在2000年的“Bush v. Palm Beach Cty. Canvassing Bd”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曾裁决到:管理总统选举的州法律,是根据联邦宪法所制定的,其效力要高于州宪法性法律。
熟悉美国制度的读者,看到这里时便会有疑问了。既然是用州法律来管理总统选举,那么州长对这样的法律有没有否决权呢?
也就是说,如果现在北卡罗来纳州议会真的通过法律,决定在计票前,直接任命16位共和党人为选举人,并要求他们将票全投给川普,那么北卡罗来纳的民主党州长,可以对这样的法律行使否决权吗?
是的,尽管共和党控制了北卡罗来纳州议会两院,但是该州的州长,是民主党人罗伊·库珀。
如果州长可以否决此类法律,那么即使州议会决定将选举人票直接送给川普,也会被州长否决。
但是,如果州长确实拥有此项否决权的话,为何一些共和党人又会提出此项动议呢?那不是自讨没趣吗?
事实是,州长到底有没有权力去否决州议会制定的管理总统选举的州法律,是有疑问的。
从宪法文本上来说,宪法第二条并没有提到州长或其他任何机构,而只是说“每一个州,都应当通过该州立法机构所规定的方式,任命数名选举人”。
看起来,没有州长什么事,州长是没有否决权的。
联邦最高法院曾在此事上有过一些擦边的裁决,但是还没有直接裁决过州长有无权力去否决州议会直接送出选举人票的法律。
宪法解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法律是有着极强的专业性的,法学也是一门科学。
在1892年的McPherson v. Blacker案、2000年的Bush v. Gore案,以及2020年的Chiafalo v. Washington案中,最高法院均裁决到:州立法机构有处理该州选举人问题的全权。
既然州议会有全权,那么州长就应该无权否决州立法机构有关选举人问题所做的立法。
但是,最高法院在别的判决中却又有不一样的说法。
2015年,有一个案子叫Arizona State Legislature v. Arizona Independent Redistricting Commission.
翻译过来即为“亚利桑那州立法机构诉亚利桑那州重划国会选区独立委员会”。
亚利桑那州重划国会选区独立委员会是个什么机构呢?亚利桑那州有数个国会众议院选区,而各个选区的界限划分,是由这个独立委员会所负责的。
后来,亚利桑那州议会起诉了这个独立委员会,亚利桑那州议会认为,根据宪法的规定,各州选举联邦参议员与联邦众议员的时间、地点与选举方式,由各个州的立法机构所负责。(The Times, Places and Manner of holding Elections for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shall be prescribed in each State by the Legislature thereof.)
最高法院判决亚利桑那州议会败诉。
为何?因为最高法院对州立法机构(State Legislature)做出了不一样的解释。
当初,亚利桑那州设立独立委员会的法律,并不是由州议会通过的,而是由亚利桑那州人民直接行使立法权,通过全民公投所制定的法律。而亚利桑那州的州宪法与法律,也允许人民通过公投的形式,直接创制法律。所以,当人民按照州宪法与州议会所规定的方式,对国会选举问题做出决议、设立独立委员会后,是并不违反宪法的。
最高法院认为,宪法中所提到的“州立法机构”中的立法,指的是一种立法程序,而不是单指州议会本身。
既然是立法程序,那么就得有一个完整的过程。法案经过州议会同意后,还得经过州长的签署,才算完成立法程序。因此,当州长行使否决权时,立法程序就并未完成。
这个判决与北卡罗来纳州如今的提议有什么关联呢?
关联在于:北卡罗来纳州的一些共和党人想要将16张选举人票直接送给川普的宪法依据在于: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第2小节规定“每一个州,都应当通过该州立法机构所规定的方式,任命数名选举人”。
那么根据最高法院在“亚利桑那州立法机构诉亚利桑那州重划国会选区独立委员会”案中的裁决,可能就意味着:如果北卡罗来纳州议会想要将16张选举人票送给川普,那么就需要经过一个立法程序,而这个程序需要有州长的参与。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州长是有否决权的。北卡罗来纳想要将16张选举人票直接送给川普,是需要取得州长同意的。
另外,在1932年的Smiley v. Holm案中,最高法院更是直接裁决到:
“没有任何(宪法)规定禁止一个州在其重新划分国会选区的立法行动中,采取与普通立法程序相同的州长否决制度”。
既然宪法在有关选举人问题与国会选区问题上,都提到了州立法机构而没有提及州长,那么,当州长可以参与到国会选区问题上时,州长也理应可以参与到选举人问题上。
所以,根据上面提到的两个判例,北卡罗来纳的州长是可以行使否决权的,以阻止由共和党所控制的州议会直接将16张选举人票送给川普。
但是,毕竟最高法院尚未在此问题上直接做出判决,当前,我也就只能通过其他判例来做解释说明。现在,最高法院的构成,也与以往不一样。所以,如果北卡罗来纳州议会真那么做了(可能性非常非常小),最高法院到时候会如何做出决定,还不好说。
我查阅了许多资料,在康奈尔大学的法学期刊上,找到了一篇专业论文。
期刊名字为《CORNELL LAW REVIEW (康奈尔法律评论)》,论文标题为
THE ELECTORS CLAUSE AND THE GOVERNOR’S VETO.
标题中译名为《选举人条款与州长否决权》,作者为Nathaniel F. Rubin,发表于2021年。
此篇文章认为,如果州议会绕过该州的普选结果,而直接任命选举人的话,那么州长是有否决权的。
除了提及到他对宪法的理解外,作者也提及了一个非常现实的理由:即当前美国政治极化,此种情况下,更应该避免单方面行动,否则,矛盾只会越来越深,到最后不可收拾。
现在距离这篇论文的发表时间,已经过去三年多了,我也可以在法律问题之外,再加上一个非常现实的原因,以表明我的反对意见。
即:密歇根也是摇摆州,有15张选举人票。且该州的议会两院均由民主党人控制,州长也是民主党人,如果北卡罗来纳的州议会真的直接送票给川普,那密歇根州难道不会采取行动,直接送票给哈里斯吗?
所以,北卡罗来纳的一部分共和党人,还有众议院自由党团主席安迪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真要是那样做了,别说州长了,北卡罗来纳州的选民,也不会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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