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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通过 中共建政首次保护私有财产

www.creaders.net | 2007-03-16 16:40:24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读者网史蒂芬综合报道:中国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今天(16日)上午召开闭幕式,备受争议的《物权法》草案在中央全力护航下,以赞成2799票,反对52票,弃权37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历经14年争议,受到中共左派阻挠,中共建政以来第一部明确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草案终于获得通过。赵紫阳秘书鲍彤撰文认为此法律的通过具有重大启蒙意义,意味着毛泽东的全部理论和政策的最终破产。无论如何,《物权法》的通过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争议14年 遭李鹏阻挠 左派围攻

 

据德国之声报道,从1993年开始起草、历经8次审议的物权法在中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的最后一天以高票获得通过。分为5编共247条的该法将于10月1日起生效。随着该法的被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私人财产(物权)将首次享受与集体及国有财产同等的法律地位。

 

多年来,中共党内及知识界内的左派对制定物权法一直强烈抵制。该派的观点集中反映在北京大学法律教授龚献田的一封公开信中。该信指控物权法违背新中国立国之本,是对社会主义的出卖。左派的观点是,共产党以消灭私有制为己任,建国之初,消除封建剥削制度残余,建立集体所有制及全民所有制,如今要对私产加以法律保护,岂非时光倒转,再回剥削压迫时代?

 

据亚洲周刊报道,十七大召开之前,胡温以强烈的意志推动人大通过《物权法》,但是却受到以前总理李鹏为代表的保守势力的阻挠。《物权法》是中国私有化进程的里程碑,确保市场经济基础,与国际接轨,也避免贪官污吏以「公有」之名,行掠夺公产、私产之实,并在保护产权的基础上,落实基本人权。《物权法》通过,不但关系到胡温在党内外的威信,也与十七大的人事布局微妙互动。

 

亚洲时报消息,在今年3月5日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前夕,反对《物权法》草案的人聚集在一起,为阻止该草案通过做最后的努力。3000多名学者和退休官员联名上书,要求全国人大否决《物权法》草案。据香港中文日报《明报》报道,其中一名上书者、前国家统计局局长李成瑞说,那些联名上书的人包括30名退休的副部长级官员、10 多名退役将军和约50名中央党校教授。

 

中央党校一名教授透露,当巩及其支持者第一次提出反对依据(《物权法》草案可能违宪)时,当局非常重视他们的意见。不过,在与他们谈话之后,中央领导人发现他们事实上有不可告人的动机。此人说,“他们要竭力否决的,并不是物权法草案,而是邓小平制定的改革开放总方针。”

 


纽约时报报道,2月,数百学者和退休官员签名请愿反对该法,称该法颠覆了社会主义的基本体系。请愿称,该法没有区分合法获得的私有财产和通过腐败落入私人手中的公共财产。他们还认为,仍然称自己为社会主义的中国不能让私有财产和国有财产获得同等的法律地位。

 

中国给予私人财产法律保护

 

纽约时报载文指出,经过超过四分之一世纪的市场经济政策和创纪录的增长,中国将在3月16日批准第一部明确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  在该法的最终版本还没定下来时,许多主流学者和商人已经在欢迎它了。有人表示他们赞成胡温处理反对意见的方式。人民大学公共政策专家毛寿龙(Mao Shoulong)认为,这种低调的办法是让该法获得通过的最好办法,重点在于颁布新法,而不是挑起争端。

 

德国之声报道说,中国是当代各大国中没有民典法的唯一国家。物权法的立法工作的完成使中国在朝向首部民法典道路上迈出关键一步。

 

民法典的另一支柱“侵权责任法”已被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预备立法项目。物权法确认物的权属,侵权责任法确认权属受侵害行为的法律界定。

 

上个世纪50年代,北京政府曾尝试起草制定民典法,此后经历几起几落。在“党比法大”的毛泽东时代,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最终完全停顿。专家指出,与物权法相比,侵权责任法起草难度小得多,且主要涉及技术层面。因此,该法的出台为时当不致太远,届时,中国或许终于可被视为真正迈入法治时代大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晓青认为,《物权法》是一部政治性很强的法律。她说:「西方敌对势力和国内的代言人企图把《物权法》的制定当作『小修宪』,为以后对社会主义宪法修改做准备,妄图颠覆我国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现在的《物权法》草案剥夺了国家投资到全民所有制的财产所有权,使国家所有制变成『法人所有制』,其结果必然是取消国家财产所有权,这是『化公为私』的陷阱。」

 

《物权法》的重点之一是土地补偿费。草案规定,徵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徵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徵地农民的生活;草案规定,徵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徵收人的合法权益,徵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条件;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自动续期,解除了人民群众对其住宅在期满后的担心;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减轻了人民群众进行不动产登记时的负担;草案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增加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基金份额可以质押,应收帐款可以质押等;草案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鲍彤评物权法的启蒙意义

 

赵紫阳秘书鲍彤撰文指出,这件事情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主席毛泽东一九五三年提出的“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那条《总路线》,以及它的全部理论和政策的最终破产,意味着在折腾和徘徊了半个多世纪,转了个三百六十度的大圈子之后,中国依旧回到了原点。

 

这个大圈子的前半截,以废除私有制为中心,建立了 “国”有“国”营经济和“公”有“公”营经济。这些从老百姓手里掠夺来的东西,和“国家”没有关系,和“公众”也没有关系。它的更确切的名称,应该是官有制,即党的领导集团所有制,因为惟有官,惟有党的领导集团,才真正有权支配和操作这些东西。其结果,是使“社会主义改造”(即破除私有制)成为以“国家”或“公众”名义掠夺老百姓的手段,使全部社会秩序丧失稳定的基础,使整个国家处在无休止的大震荡之中。这个过程,直到今天,仍然被党的最高理论家歌颂为“革命”,并且以 “毛泽东思想”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载入了宪法。

这个圈子的后半截,是1989年天安门屠城之后,在老百姓鸦雀无声的红色恐怖下进行的。这个过程,以迎合老百姓的改革愿望为旗号,以瓜分国有资源为中心,建立了共产党领导下的“民”有“民”营经济。在历史的一瞬间,魔术般地在神州大地上劈开了世界之最的贫富鸿沟。近水楼台先得月,造出了繁荣,造出了腐败,造出了百万富翁、千万富翁和亿万富翁,他们构成了“民”有“民”营经济的主体,其中,有国家级的暴发户,省级的暴发户,市级的暴发户,县级的暴发户,还有许多乡镇级的暴发户。这个圈子的后半截,被党的理论家定义为“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并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载入了宪法。

前半截和后半截加在一起,构成了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的全部现代史。为了替这个转圈子作准备,国共双方至少有四千万人在内战中牺牲了生命;在转圈子的过程中,又至少有四千万人被大跃进饿死,或在共产党发动的群众斗争中被斗死。在付出了层出不穷的血的“学费”之后,中国现在回到了原点,重新开始追随公元二世纪的古罗马,从而也许,有朝一日,有可能建立以产权为中心的完整的民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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