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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清华教授女儿被掐死 获赔75万

www.creaders.net | 2007-11-26 09:04:43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资料图:晏教授给记者看女儿晏继勤的照片

掐死清华教授女儿售票员案相关报道版面


万维读者网上官天乙综合报道:26日上午,清华大学物理系晏教授夫妇因女儿被巴士公司售票员掐死,而向当事司售人员及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索赔案终审。法院公开对晏教授表示同情,并撤销了原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金的一审判决,改判赔偿30万元,加上其余项目的45万元赔偿,晏教授夫妇共获赔75万元。

2005年10月4日下午,晏教授和夫人带着14岁的独生女儿小容去西单图书大厦买书,搭乘726路公交车回家。途中,小容因票务纠纷与该车售票员朱玉琴发生争执,被朱玉琴掐住脖子昏死过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据北京晚报消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说,在以往的判决中,尚未见过以法院的名义对被害人家属表示同情,一中院的判决有所突破,体现了人性化的一面。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来看,此次判决的30万也比以往高很多。按中国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固定标准,判多判少是依据伤害手段、程度、后果等多项因素而定,这更多的是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从此案来看,改判赔偿30万精神赔偿理由充分。

法院改判理由有三:

老来得女不容易

一中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本意是对于生者因精神受到强烈刺激、伤害而予以抚慰,而并非是对生命价值的补偿。

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即使再多的金钱也无法与人的生命等值。而此案与一般的案件不同,尤其是晏教授夫妇老年得女,却又失去,今后将无法再生育。这种后果对他们的精神刺激是巨大的,使其遭受的精神痛苦是异常剧烈的,必须予以充分的抚慰。

目睹爱女被杀全过程

一中院认为,在整个事发过程中,晏教授夫妇目睹爱女被杀,他们经历了事件全过程,经历了女儿死亡的全过程!目睹一个生命由生机盎然竟在短暂的时间内凋零,而这个生命竟是自己的独生爱女,这是一种何等的痛苦!世间最大的痛苦莫过于眼睁睁目睹最爱的人从自己的身边消逝,自己却无能为力。假如,这仅仅是生命自然的过程,人们也只能去坦然面对。但是,这却是出于一场飞来横祸,而且是在自己眼前发生。法院相信这种痛苦确实是到了无法想象的地步。正像晏教授所说的,“噩梦不断、惊恐万状,不敢看小学生上学、不敢见到女儿的中学同学、不敢再坐公交车,甚至不敢看到电视上女孩子的脖子”。

凶手破坏公众信心

朱玉琴面对13岁的小女孩,没有一点对于乘客、对于他人的尊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而且案发场所是在公共汽车上,案发时间是人们欢度国庆黄金周的时候。法院认为,人们生活于社会之中,是对于社会的正常秩序抱有信心,也是对于善良的社会风俗抱有一定信心,这是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朱玉琴的行为恰恰破坏了这种信心,侵犯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必须予以惩罚,以警示违法分子,昭示社会正义。这也是精神抚慰金所应起到的作用之一。

案件回放

据新华网2006年5月12日电 ,2005年10月4日下午2点30分左右,年过七旬的清华大学教授晏思贤一家三口,乘坐公交车,因发生口角争执,在冲突中女售票员朱玉琴掐住晏教授14岁女儿晏继勤的脖子,致其瘫倒昏迷。16个小时之后,医院宣布晏继勤死亡。事发后,北京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犯罪嫌疑人依法逮捕。

据悉,公交车上引发这场惨剧的原因是为了一张车票。在公交车上,时年42岁的售票员朱玉琴认定晏家从新街口车站上车至蓝旗营下车票价为两元,而晏家表示是从相隔一站的新街口豁口车站上的车,票价应该是一元。为此,晏家的女儿气愤地说:“她们怎么这么不讲理?明明新街口豁口上车,怎么这样!什么玩意儿,真不是东西!” 
 
售票员朱玉琴被此言点燃怒火,她一手揪住少女头发,一手掐着她的脖子。女孩的母亲上前阻拦,少女乘机朝朱踢去。愤怒的售票员猛扑过去,再次掐住了女孩的脖子。女孩的母亲回忆说:“‘你别欺负我妈妈’,这是她留给世界的最后一句话。”

双方在激烈冲突时,没有一个乘客站出来劝架。

新京报报道说,据检方指控,朱玉琴两次掐住晏教授14岁女儿毛毛的脖子,致其瘫倒昏迷;次日7时,毛毛经抢救无效死亡;11月9日,公安机关的尸检报告称,毛毛系外力作用下窒息缺氧呼吸循环衰竭而亡。

北京晚报消息,2006年5月,朱玉琴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刑事案终结后,晏教授夫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他们认为,当女儿瘫倒在地时,公交车上另外两名司售人员不但未给予救助,反而将他们扔下车扬长而去,因此他们和朱玉琴、巴士公司被晏教授夫妇一起列为民事赔偿的被告,并索赔300多万。

目击乘客穆女士也作证说,朱玉琴动手时,司机曾停车上去“拉偏架”,被害人口吐白沫倒地之后,晏教授夫妇要求快把孩子送到医院,司机表示:“你们把我们的售票员打伤了,谁也甭想走,得到总站去罚款。”另一售票员也曾说:“把他们扔下去……”

北京海淀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朱玉琴构成直接侵权,另外两名司售人员对死者也实施了侵权行为,但由于另两人是在工作中实施的侵权,属于职务行为,所以赔偿责任应由巴士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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