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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贪官污吏的黑色集体在“官逼民反”

www.creaders.net | 2009-05-04 10:51:57  澳洲日报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在权力由上而下授予的体系中,那些握有授官的权力的官员,或在授官前的决定过程中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官员,只要愿意,都可以轻而易举地将官爵当作商品出售。对于当官就是为发财的官吏来说,既然有如此的发财良机,且能轻易错过 一旦不愿错过此良机的官吏多了,就可以形成卖方市场。

 

 由于企望着能走上“做官发财”之路的人从来就不少,所以就使得买方市场可不建而自成。卖方、买方市场已经俱备,卖方、买方也已到位,于是,在官场中就完全角成了一个以官爵为商品的市场——在中国,或皇帝、官吏同时行动,或官吏之间勾结行动,或官吏独自行动,通过明码的价格,或明或暗的销售办法卖官鬻爵而大肆贪贿之事不绝于史,根源就在于此(在中国历史上,专制王朝之所以都一个接一个地陷入到这样的泥沼中——官僚队伍中的冗员不断增多,再增多,直至膨胀,直至“十羊九牧”而不能自救,也与此有着极大关系——多卖乌纱帽(乌纱帽是不需要多少“制作”成本的)多赚钱,何乐而不为

  罗深《专制文化下的中国》一书对作用于历史和现实的专制文化进行深层次思考:从秦、汉,到明、清,中国的专制社会为什么周而复始地运行了两千多年 中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什么始终跳不出专制藩篱 是什么纽带使专制如此久盛不衰

  在这个官与钱交易的市场之中,“制度”已经完全沦为了娼妓,除了任由权力和金钱玩弄外,还能有什么作用呢

  这样的“奉献”,尤其是这样的竞赛加上官职(权力)的论价出售,还会导致:官场上的小人得宠,行贿者尤其是行贿多者得势;官场上贪墨对清廉的逆向淘汰;上边的贪官污吏更乐意纵容所属官吏的贪污——用今天的话来说是上级“革命领导干部”乐意成为其属下的“革命领导干部”显示贪污“才干”的“保护伞”。

  此外,在这样的一种权力构架中,在这样一种状况下,还很容易导致:为了满足贪欲,更快、更便捷地获得更多财货,上下官员结为利益团伙,沆瀣一气,共行贪污之道,并且严密地捍卫已形成的贪污网络;跨入行贿及贪污行列的官吏越来越多;行贿、贪墨急速升级,官吏贪婪的欲壑越来越大,贪污的手敢于伸向任何一个地方,敢于伸向任何一个角落;官府与黑恶势力串通一气,结成掠财联盟;在所有革新、改革的“新政”中,官吏们都能明里打着为“革新”,为“改革”,为“为百姓”的神圣旗号,暗中通过手中的权力寻找到进行贪污(用今天的话来说,叫权力“寻租”)的渠道、办法(小例:东汉建武十五年——西元39年,鉴于天下的农田数目多数已经与实际不符,有人乘机“自占”的情况,光武帝下令州、郡开展查实田亩数的工作。查实田数,仍王朝之重事,又有利民作用。然而,在州、郡的“一把手”刺史、太守中,却“多有巧诈”——以度田为名行“寻租”之实,侵刻百姓,私占农田者——见《东汉会要·食货》)。

  还有,在这样的一种权力构架下,惩贪,还会在官场中被轻易地假借成为权力角逐的常用手段。其表现是,当这个(或这部分)官吏没有击败另一个(或另一部分)官吏的需要时,对他(他们)的贪污罪行予以包容。而当有了击败的需要时,贪污罪就成了击败对方的突破口,利器。

  既然有如此众多的效果、后果,官场还能不成为贪污的道场吗 一部官吏史还能不成为官吏的贪污史吗

  话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得出第二个结论了:一个以天下权力始终归属于一个专制的最高权力(或称权力中心),权力的授予、监督、罢免完全是由这个最高权力或以这个权力(权力中心)的意志为转移地,自上而下地进行,老百姓被排斥在权力的授予、监督、罢免的门外为基础建立的权力(官制)体系,是权力放纵和权力腐败的瘟床——这是被历史一再证明了的铁律。

  这个铁律告诉我们,历史上的“官逼民反”,虽然具体表现出来的是某个官吏个人的“逼民反”,可实质上是整个贪官污吏这个黑色的集体在“官逼民反”,是专制的官僚制度,在“官逼民反”。

  面对这一铁律,即使是所谓的“不奢侈”的“明君”,即使是“明君”设置了“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完备制度(包括惩贪的严刑酷法),也只能收反贪的一时之功效或一隅之功效,但不能收长远的功效,深广的功效,总体的功效——最终的结果是无济于事(将此意换句话说即是:放纵的、腐败的权力在与制度的交锋中,制度虽可获一时之小胜,但很快就会败下阵来,并且,一定会成为最终的失败者)。

  按现行思维、行文惯例该讲的问题到此就讲完了。但是,简析并未到此结束,所以,我们的话还得继续讲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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