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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望驱动,“换妻”与动物交配有何分别?

www.creaders.net | 2007-01-03 16:05:16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近日,吉林白城出现了一个以“换妻”为目的的“夫妻交流俱乐部”网站,网站主持人甚至提出了“让我们的下半身自由连通”的露骨口号。有关“换妻(换偶)”的话题,近年来已经引起过多番争论。虽然其行为不被大多数人所认同,但仍有性学专家坚持以平等、自由为名,支持甚至鼓吹这种已触及到整个社会所认同的道德伦理底线的行为。

婚姻关系本是建立在夫妻双方爱情基础上的。“换偶”行为,无非是为了寻求新奇刺激来达到一种心理上生理上的愉悦,从本质上说,就是欲望的驱动。有人以为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挽救因为压力和“审美疲劳”所带来的夫妻之间的疏远关系。然而,性与爱是婚姻爱情维系的两面,不通过感情积累反而指望性欲的满足来维系,显然是舍本逐末。欲望驱动下的人“换偶”行为,与动物寻求异性交配还有何分别?

传统的婚姻爱情观念,强调夫妻双方以爱情为基础,基于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我国婚姻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就是基于这种社会共同体认而制定的。 “换偶”行为,不管是公开的还是隐蔽的,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行为。这种行为的出现,无疑是对传统爱情价值观的抹杀,也是对现行法律的挑战。它所冲击的,更是整个社会的既定结构。家庭是社会基本的细胞,而“换妻”等婚外性破坏了家庭的稳定性。社会赖以维系的是社会人所共同认可的道德共识。从“非处无罪,处女可耻”到“性快餐”,从“一夜情”的泛滥到“换偶”现象的出现,正一步步地冲击着我们的性伦理底线,如果这些行为被容忍甚至鼓吹,我们赖以调整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家庭秩序、社会秩序将不复存在,后果可想而知。自由当然是我们的追求,但行使个人自由的前提,必须是不对他人构成伤害。 “换偶”行为的参与者虽然是少数人,其带来的却是对没有具体对象的整个社会的伤害。价值观念多元化,并不能成为“换偶”行为合理化的借口。

面对“换偶”行为,现行的法律显得相当尴尬和无力。所能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1条“聚众淫乱罪”,由于罪名认定的严格程序性和性淫乱问题的难以界定,很难操作。更有所谓的性学专家已找出了换偶者用两对分别在不同地点的方式来规避的建议。但是,即使尺度把握不易,有关部门仍应迫切研究制定合理的应对措施。当然,“换偶”更多的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但当道德约束难以奏效的时候,就要思考是否有必要采用其他针对性措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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