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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中国以分裂国家罪判处中央民族大学讲师伊力哈木•土赫提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位全中国唯一敢言和得以发表异议的维族学者,为其言论付出沉重代价。与此同时,原来的中国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也因贪污受贿三千多万出庭受审,其儿子也涉案其中。外界普遍预计,这对父子的下场也将很惨。刘铁男认为,他为此付出父子两代人身败名裂的沉重代价。不同政见者和贪污腐化高官在政治和经济上下场一样?殊途同归?
伊力哈木和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的贪官污吏
另外,乌鲁木齐中院23日还宣布“没收伊力哈木个人全部财产”,这也是作为被判刑的中国异见人士在经济所受到的最重惩罚。中国刑法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由于伊力哈木判处无期徒刑,所以他受到的经济惩罚也最重,相比之下,贪官污吏呢?
中共18大以来,在王岐山和中纪委重拳下各种“老虎”纷纷“入笼”,大小“苍蝇”纷纷拍落。据统计,薄熙来、刘志军等一百个落马贪官,凡是判处死刑死缓或无期的,都是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重庆书记薄熙来、铁道部长刘志军、上海浦东副区长康慧军、黄山园林局长耿晓军、上海房地局副局长殷国元、杭州副市长许迈永、抚顺国土资源局分局长罗亚平、长沙规划局长顾湘陵、甘肃国土厅副厅长张国华、重庆司法局长文强以及甘肃窑街煤电集团党委书记李人志。
按照中国最高法的规定:一旦被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法院将立即执行。
在落马贪官付出经济代价同时,还有其他家庭代价。以刘铁男为例,因其儿子刘德成也深深涉案,刘铁男说:因我的过错把孩子也毁了,让他走上歧途。我对他的犯错误,养不教父之过,对他的犯罪我应该负全部和根本的责任。“他三十岁还没有小孩,每天我都生活在忏悔之中,……太痛苦了!”
新华网有网友评论说:如果刘铁男儿子的问题非常严重,被判处无期徒刑或20年有期徒刑,那就意味着刘铁男的犯罪不仅使爷俩遭受牢狱之灾,也意味着刘家面临着“断子绝孙”的危险……
没收财产,中国特色亦或世界通行?
没收个人财产,是中国司法的特色?还是全世界通行的做法?
改革开放几十年了,不少贪官污吏把大量资金转移到国外,中纪委和中国相关单位加大了追逃之力度,“猎狐”行动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基本上来说,由于中外相关司法制度不同,中国追逃行动基本是成效不彰,乏善可陈。
法制晚报(3月10日)曾援引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教授黄风的话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国外得不到认同,因此,中国很难从国外把赃款追回来。黄风认为,财产权受到各国法律以及国际法的特别保护,各国法律在冻结、扣押和没收自然人或法人资产问题上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程序及证据标准,而现有的国际条约均强调有关国际合作须在资产流入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报道说,中国刑法中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体现着陈旧、落后的财产刑观念,在国际上被认为是对判刑人‘基本人权’的剥夺,已被绝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所摈弃。
网络观察人士袁晓彬曾(网易另一面栏目主持)撰文说: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严重违背刑犯的罪刑法定、罪责自负、罪行相适原则。文章说:中国“没收财产刑”移植于苏联,旨在彻底消灭犯罪人的经济基础,最大程度发挥刑罚的惩罚和威慑效果。
袁晓彬说,在世界范围,废止没收财产刑已成潮流,除中国、朝鲜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部分国家已全面废止。袁晓彬还说,欧美各国刑法中“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仅仅是“追缴”措施而非没收财产刑,“国内常常将此混淆,误以为没收财产刑在世界各国通行。”
湘潭大学法学教授万志鹏曾撰写论文题目是:没收财产刑废止论。论文结论是:
现代各国刑法中的财产刑,主要是罚金和没收两种。然而,中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刑法中的“没收”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万志鹏说:中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是一种惩罚性的、真正意义上的刑罚种类,没收的对象是犯罪人个人私有的、与犯罪行为无关的一般财产,因而也称为一般没收。万志鹏说,其他主要国家刑法中的没收,尽管有的也冠以“刑罚”的名称,但从实质上看并不具备报应性、惩罚性,没收的对象仅限于与案件有关的特定财物,如犯罪工具、违禁品等,其立法本意是立足于特殊预防而全然不是基于惩罚的需要,因而不是刑罚种类而是一种保安处分性质的社会防卫措施,也称特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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