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成都晚报》报道,近日,一名作者发现自己的一篇文章被江西一名考生抄成了高考满分作文后,到网上发了一帖声讨该考生,没想到招来骂声一片。很多人对涉嫌抄袭的考生表示同情,有求作者放考生一马的,更有不少人骂作者多事的。
近年来,因抄袭获得作文满分的考生屡见不鲜。据揭露,2001年,四川一考生高考满分作文《患者吴诚信的就诊报告》,涉嫌抄袭当年第7期《杂文选刊》刊发的《患者吴良知先生的就诊报告》;2003年,海南一考生的高考满分作文《最美丽的鸟》,涉嫌抄袭《故事会》杂志刊发的《爱的误区》;2004年,重庆高考考生的满分作文《我是一只想死的“老鼠”》抄袭《微型小说选刊》2004年第9期的《我是一只想死的鼠》。2005年,福建高考考生的满分作文《执子与通子》,涉嫌抄袭4年前湖南湘潭市一中一名学生的同名获奖习作……由此可见高考作文抄袭并非个案,而是有着广泛的代表性。
抄袭是一种恶行,违背了社会的正义和公平。这一点在近期全社会对抄袭论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教授、学者的口诛笔伐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但为何却有这么多的人对这名有抄袭行为的考生表示同情、责怪作者的多事?其原因无非是:第一,考生抄你一篇文章又不会给你带来多大的经济损失,何必太较真?第二,如果较起真来,背不住这名考生会被追究责任,很有可能一名大学生就被毁了,于心何忍?第三,俗话说:天下文章一大抄,高考考生背范文已经是“惯例”,可以说是:大家都在抄,不抄白不抄,何必揪住这一个不依不饶?
略加推敲,我们就会发现以上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脚。就本质而言,考生抄袭和教授、学者、博士、硕士抄袭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年龄并不能成为宽容抄袭行为的理由,其实,作为一名已成年或接近成年的考生应该明辨这个是非。虽然高考考生背范文已经是“惯例”,但这种在本质上就是抄袭的“惯例”既违反了法律规定,更违背了高考竞争的公平性,因而更有必要采取严格措施予以制止。如果该学生为此受到高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的处分,这只不过是自作自受、罪有应得,并不值得同情,因为对违背法律法规的人予以惩罚是伸张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平的必要条件。而放弃追究该考生的责任无疑就是对这种考试舞弊手法的助长和纵容。试想如果这名考生凭借抄袭来的作文得到满分混进大学,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尝到抄袭甜头的他会不会在今后硕士、博士论文中故伎重演?就此发展下去,会不会导致又一个“抄袭型”学者或教授的出现?因此,对该考生的抄袭行为,我们可以宽容,但不能纵容;可以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但不应动员作者放弃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