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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2年4月到6月,我们事务所有63个EB-1案件获得批准, 包括:32个EB-1(a)案件,24个EB-1(b)案件,和7个EB-1(c)案件。其中46个申请没有经过RFE就直接获得了批准。此外,在此期间,我们所还有107个NIW申请顺利获得批准。这样一来,在2012年的1月到6月,我所获得了130件EB-1申请的批准,同时获得了163件NIW申请的批准。
博士 52
硕士 2
学士 1
N/A 8
在被批准的申请者中最常见的3个职位是“博士后研究员”, “助理教授”, 和“研究科学家/工程师”。 这些职位的从业人员主要从事研究工作,发表文章,和参加会议。由于科学工作的性质,他们很容易达到EB-1的要求。当然,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如果您能满足其它不同的标准,您的申请也不应受到阻碍,因为每一个案件都是不同的。
另外,我们事务所还总结了其他方面的数据。这些申请者的期刊发表文章的平均数量是23篇,平均引用数为180次,平均审阅文章次数是25次,申请的平均审理时间是115天或近四个月。被批准的申请中最长审理时间是531天,最短只用了7天。
平均期刊文章数量 23
平均引用数 180
平均审阅文章次数 25
平均审理时间 115
在您开始申请之前,咨询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律专家是非常有必要的, 尤其是移民局在2010年8月18日出台了一个备忘录,已经开始更加严格地审核EB-1申请。从本质上说,该备忘录将EB-1评估过程分为两部分:1) 评估申请者是否符合移民申请类别的标准底线,以及2)决定申请者的证据是否证明申请者达到了移民类别所要求的高水平专业资格。在第2部分审核程序中,移民局将评估全部证据,从整体上看是否能够证明申请者在其领域内是最顶尖的。通俗来说,对于第一步审核,移民局官员着重看申请人在单纯的“量”上是否符合要求,在第二步审核中,移民局官员着重看申请人在总体的“质”上是否符合要求,“量”符合要求了不一定意味着“质”符合要求。
最后,这63个EB-1案件中有25个使用了加急处理服务。就我们的经验来说,加急处理能够加快申请的处理速度。但是,如果不是高度合格的申请人,很可能会收到要求补充证据(RFE)的通知。这次有六个案例就是如此。此外,在我们的实践中,我们曾经听有的移民局官员说过他们审理每份申请只有15分钟的时间。由于严格的时间限制,当没有办法在短时间内决定批准或拒绝一个申请时,移民局官员有时会发出补充证据通知(RFE)以满足15天的处理时间保证。请注意,加急处理服务可以在申请提交时采用,也可以在申请提交一段时间后想尽快知道审理结果时追加采用。
在您开始申请之前,咨询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律专家是非常有必要的。您可以联系张哲瑞律师作免费咨询: info@hooyou.com。
更多关于2012年4月到6月批准的63个EB-1案件的信息,请点击参阅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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