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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华裔夫妇过去七年从美国银行帐户陆续汇出45万元前往在中国大陆的银行所开的海外帐户,做为购买海外物业的经费。虽然房子买成了,国税局查税时却发现他们未申报海外帐户,对其施以22万5000元蓄意逃税罚款,让当事人食不下嚥。
经手该案的会计师暨律师童志敏说,该案与一般故意将尚未缴税的上百万元转移到海外帐户,以便孳生利息逃税的情况不同。他的当事人汇到海外的钱可证明是每年薪水扣掉生活费、房贷等开销后存下来,才汇到海外,且花了七年才存到足以在海外置产的经费。
而其当事人鑑于在中国的银行开设支票帐户,银行会收取维护费,因此开的是利息很低的储蓄帐户(saving account),七年下来利息加起来才500元,若以该数字推论,政府损失的税收估计只是75元。
童志敏说,由于当事人全力配合国税局查税,且极力争取查税员认同并非蓄意逃税,证据包括当事人确实用该笔已缴过税的存款在海外买了房子,且其父母尚住在母国,当事人退休后打算将海外物业自住等,获得查税员认同,以致罚款「大不同」。
如果被认定是蓄意未申报海外帐户,罚款是帐户最高点的一半,以致原来查税员认定是22万5000元。但若未申报海外帐户被认定并非蓄意,且海外帐户存款低于5万元,每年罚款是500元。若存款介5万至25万元间,每年罚款是5000元或存款一半。
若介于25万至100万元间,每年罚款是1万元。他的当事人因过去七年每年存款结余不同,计算下来罚款是3万5000元。此外,他的客户欠国税局75元税金,他以法院判例只允许惩罚性赔款不可以超过损失四倍的理由,认为应该另外再补上300元税金。
会计师李新忠说,曾经手客户从美国汇钱回台湾买房子出租案子。基本上,只要客户汇回去的钱是已在美国付税后的正当存款,且非蓄意未申报海外帐户,是可以透过安静申报(Quiet Disclosure)补报客户过去未申报的出租收入及海外帐户。
根据1970年代生效的「外国财务帐户申报法案」(简称FBAR ),规定只要纳税人前一年在海外银行或证券公司的财务帐户最高总值超过1万美元,须填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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