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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法院今日一审公开宣判,广东省原副省长、公安厅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春生受贿一案。
对被告人李春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李春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鉴于李春生部分受贿是未遂,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 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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