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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为贪官预留逃生通道

www.creaders.net | 2008-05-12 17:16:15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读者网网友冼岩来稿:最近,中国最高法院领导人强调,要“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与时俱进”。其实,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已有不少与时俱进之举,优先体现在对待贪官越来越“人道”、越来越设身处地考虑其安全与利益上。“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的设立,就是其中典型一例。

所谓“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是指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其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达到巨大标准(30万)的。这一罪名的奇怪之处在于,普通人或许会存在“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的问题,到底是偷来的还是抢来的,其他人可能搞不清楚。但贪官的巨额财富,除贪污、受贿外,还可能有其它来源吗?贪官不可能象被生活所迫的人那样去偷去抢,而如果是正当的投资收入,他们也不至于不好意思“说明其来源合法”。对于这种来历不明的财产,直接认定为贪污、受贿,就可以了,为什么要专设一个“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呢?

这个罪名的出现,只能理解为替贪官的身家性命殚精竭虑、设身处地着想的结果。否则的话,即使从法律重证据的角度出发,有设立此一罪名的必要,其量刑也应该参照贪污、受贿罪中的从重条款处理,而绝不可能仅“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中不是有“认罪情节”条款吗?你明明贪污、受贿了,还死不认帐,从而形成“巨额财产来历不明”,这样的情形怎么可能不从重反而极轻(轻至五年以下,而贪污、受贿严重者,可判死刑。五年以下徒刑,关系网够硬者,进去打个转,做个样子,用不了多久就可以出来)呢?这不是鼓励贪官死不认罪,并且为那些立场坚定、坚决不供出同伙尤其是靠山的贪官提供一条逃生通道吗?或者说,这不是为上面的靠山“捞”下面的小弟提供一个方便快速的通道吗?更可笑的是,坚持不交代罪行从而被认定“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的人,竟然可以被法庭认定为“认罪态度良好”,从而获得宽大处理,这实在是滑法治之大稽。

现在贪官中流行着一种自我辩护,说钱是人家赠送的,并不要求回报,司法机关也没查出存在对应的权钱交易,于是法庭就顺水推舟不将其认定为行贿、受贿。但是,人家凭什么送钱给你这个“出有车,食有鱼”的高官,而不是给那些三餐无着的流浪汉?这当然不是行善,而是因为你手中的权力。对行贿者来说,行贿如投资,只不过投资有短期、长期之别而已。如此仅仅将短期投资视为行贿,无异于鼓励长线投资这种行贿模式,从而使贪官更安全,腐败更可以持续。

由此可见,由于贪官越来越多,在法律、政策的制订上已经占据某种优势地位。为了给自己“一旦出事”作准备,他们已经在法律上预作安排,设计了各种逃生通道和救援机制,以保证贪官们的集体安全,使贪腐事业可以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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