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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台湾《自由时报》报道,台湾行政院周四(5月25日)通令,依国籍法规定,中国大陆人民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非属中华民国国民,不享有或负担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义务。
报道指出,这一行政令是由一名到访台湾的中国大陆男子被路灯电死导致的赔偿案引发的。当地法院引用1993年法律解释的内容“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判处国家赔偿463万元台币。
台湾民进党立法委员郑运鹏介绍说,台湾行政院本来就在清理不适当的陈旧法律解释,借此机会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台湾陆委会也开始向相关机构提出检讨不适当的陈旧法律解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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